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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习水县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4〕74号)和《中共习水县委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习党发[2014]11号),设立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习水县城乡规划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的城镇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县城镇管理局。
(三)将习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污水处理及回用等涉水行政管理职能划入习水县水务局。
(四)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承担的房屋产权登记职能划入习水县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政策、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规程;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健康发展,不断推进城镇化建设。
(二)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县城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规划工作;承担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协调配合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设计市场工作;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负责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实施;对城乡规划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实施统一规划管理,核发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县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县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房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负责管理各类房屋的买卖、租借、产权继承、赠予、合并、分割、抵押等工作;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交易合同实行备案登记,调解和仲裁合同纠纷,查处非法交易活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开发销售市场进行宏观引导和行业管理;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异产毗邻房屋纠纷,对各类房屋权属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七)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处理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指导各县、区(市)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征收补偿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管理,开展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屋交易评估、咨询、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迁企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的管理和相关企业,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筑市场体系建设。
(十)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评价工作;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拟订城市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和国家、省、市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二)负责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管理、房屋修缮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损等级评定工作;
(十三)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十五)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相关信息的宣传、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信息整合、行业统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和综合信息发布;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完成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议案提案承办、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统筹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起草全局性工作文稿、总结、内部管理制度,承办各类会议和政务督查;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后勤服务、接待等工作;负责组织机关政治业务学习;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局信息平台、数据库运行和日常维护;对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信息传递和本局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扶贫和工、青、妇等工作。
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人事工资政策;协助局党委做好全局干部培养、推荐、选拔和人员调配、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干部教育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组织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住房、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住房、建设企业管理人员上岗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干部的考核和任免工作;负责安排全局干部职工年度考评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审计股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普法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并实施;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和咨询解释,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审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查处违反房地产业、建筑业、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的核审工作;调查处理房地产、建筑业、城乡规划矛盾纠纷;负责信访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三)财务股
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等关于会计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议核算,编制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负责各项规费的收支管理,按期报送财务报表;负责全局各项专项资金、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财务统计和资金(资产)管理。
(四)住房保障股(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出售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收益额,核发保障性住房《市场交易准入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省和市级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具体承办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县直机关、县及县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理公房出售、职工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兑现审批;核发房改房《市场交易准入许可证》;负责县直机关、县及县以上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理住房资金使用和审查、审批手续,监督委托银行办理住房资金存款业务和各种支付业务,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五)城乡规划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镇规划管理方面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按照我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布局和城市规划,研究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措施;指导拟定我县城乡建设和建设行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市(中心城区为重点)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公共建筑的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及年度投资开发建设计划;拟订年度使用外资和招商引资计划并具体实施;负责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建筑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库建设;对审批项目和下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新的建议措施。
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规划审批业务报建项目的登记、受理、分发、传递,统筹规划审批一站式服务窗口和规划并联审批工作;主管规划审查一站式服务窗口工作;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并联审批;负责阳光规划工程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业务数据、技术档案的统计、收集、整理、保管、查询、移交工作。
(六)房地产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住房产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对房地产业、拆迁拆除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指导、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备案;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和住宅产业化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预售商品房楼盘表的建立和测绘成果的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管理房屋修缮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损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指导房地产行业协会工作。
(七)建筑业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实施本市建筑业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指导建筑行业的体制改革;负责建筑施工和建设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安全监督等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和管理;组织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业监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行业发展;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动态监督;受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行政编制为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7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习水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习水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县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所、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县垃圾填埋场成建制划入县城镇管理局管理;
(二)习水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成建制划入县国土资源局管理。
(三)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县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和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局)所属除划转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你好,上下级关系,规划局在各个地方的名称都不同,直接归属城建局管辖或没有规划局,而城建局担负规划职能。地方上规划局、建设局、城建局、建设委员会等等各种担负以上职能的部门都是归属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管辖
你好,上下级关系,规划局在各个地方的名称都不同,直接归属城建局管辖或没有规划局,而城建局担负规划职能。地方上规划局、建设局、城建局、建设委员会等等各种担负以上职能的部门都是归属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管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机构及人员编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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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习水县小水电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规定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二)规划用地科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对经审查的报批图件和资料进行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程序组织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规划调整。
(三)规划工程科
负责对经审查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工程管线和其他建设的报批图件和资料进行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市中心城区重要地区、重要地段、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参与配合消防、人防审查相关工作;负责室外装饰、广告、 建筑小品、雕塑报建审查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监督科
负责城乡规划法制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等工作;组织城乡规划听证和建设工程验线,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跟踪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五)规划技术信息科
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和内外网管理维护、收集、整理和保管规划技术档案及技术资料;组织规划成果审查和技术信息交流;开展数字规划工作;负责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使用和各种规范的实施;拟定地方规划设计技术标准;指导全市乡镇建设发展规划,小城镇、集镇规划编制,指导和检查乡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县、特区、区规划技术业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