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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由湘潭市建设局发布。

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六条 湘潭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实施。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湘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对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审核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按相关规定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发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按相关规定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一条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竣工结算。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书编制及审核依据: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二)施工合同;

(三)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四)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六)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七)招、投标文件;

(八)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发包、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没有约定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填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发包、承包双方盖章认可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

(二)发包、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封面、编制说明、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变更等相关结算资料)(纸质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五)竣工结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应提交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双方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的备案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

(二)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竣工结算书应由承包人的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应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四)竣工结算书应有发包、承包单位盖章。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应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备案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视为已受理备案。

第十七条 发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不予发放备案证。

第十八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报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导致竣工决算拖延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故意拖延结算审核时间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各方的有关专业人员,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保证竣工结算按时完成。因专业人员过错不能按时完成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责令其改正。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责令其改正,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一条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本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经检查发现问题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包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没有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备案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附件: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竣结备( ) 第( )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中标价(万元)

小写:   大写:

结算价(万元)

小写:   大写:

承包范围

资金来源

计价方式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层 数

檐口高度(m)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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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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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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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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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局地理位置

地址:解放北路38号

湘潭市建设局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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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建设局主要职责

根据市编委潭市编(2002)43号《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含城市雕塑)、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实施办法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近期以及年度计划,进行行业管理。

2、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我市具体实施办法、管理规程和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3、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贯彻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建筑业的对外开拓和外地来潭注册,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设劳务合作。

4、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按规定或分工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按分工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帮助县、市、区的村镇建设。

5、指导全市住宅建设;负责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负责城镇住房改革和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6、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7、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水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各类专业企业的资质审核、发证及市场管理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编制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市本级房屋建设报建综合收费(含私房建设配套费)等预算外城建资金的统一征收工作。会同财政局审批各县、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9、负责经营和管理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和城市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工作。

10、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对外开拓建设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11、负责建设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拟定建设法制工作规划方案,组织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指导和监督所属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建设执法工作,规范管理建设合同,依法办理建设行政复议,审查行政处罚案件,负责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12、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审查、认证、验收工程竣工档案;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的收集、存储、利用及城建信息中心的开发。

13、负责辖区内的主次干道道路下水、人行道及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

14、负责辖区内城市主次干道的道路占破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15、指导建设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16、负责组织做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搞好干部管理,负责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抓好宣传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17、承办省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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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乡建设培训中心简介

湘潭市城乡建设培训中心是湘潭市住建局直属单位,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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