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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精神,2004年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财政部共同编制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以下简称《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

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基本信息

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内容

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

(2009-2015年)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林业局)

规划纲要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纲要》)精神,2004年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财政部共同编制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年)》(以下简称《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确定在全国164个县(市、区)实施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综合治理。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重点防治地区各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完善防治工作机制;综合治理力度和政府投入进一步加大,2004—2008年中央财政共投入49.4亿元用于农业、水利、林业、卫生血防专项建设,地方政府也进一步加大了投入;政策法规保障进一步加强,2006年国务院公布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重点防治地区各省也相继完善了地方性法规。在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实施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为:

一是疫情降至历史最低水平。全国疫情控制标准达标考核显示,2008年全国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和家畜的血吸虫感染率分别降至1.70%和1.38%;原4773个一类、二类流行村(人畜血吸虫感染率>10%和>5%)已经全部降为三类或四类流行村(人畜血吸虫感染率<5%和<1%)。血吸虫病病人数减少到41.3万,比2003年(84.3万)下降了51.0%;报告急性感染病例56例,比2003年(1114例)下降了95.0%,突发疫情数从2003年的30起下降至0起。病畜数由2003年的28500头降至2008年的10500头,下降了63.2%。疫情已降至建国以来最低水平。

二是传染源控制措施初见成效。到2008年,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云南5省约71%的流行县(市、区)发布了有螺地带禁牧通告,共聘请禁牧监管人员2187名,落实禁牧监管经费662万元;全国累计完成人群查病2788万人次,化疗1402万人次,分别完成任务数的99.8%和103.6%;家畜查病269万头次,化疗311万头次,分别完成任务数的134%和133%;改建农村三格式无害化厕所199万座,建沼气池52.5万座,分别完成任务数的112%和74%。

三是综合治理措施稳步推进。全国家畜圈养共计18.4万头,水改旱147.3万亩,挖鱼池137.1万亩。水利设施硬化渠道2679公里,整治有感染性钉螺河道1004公里;解决了规划内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386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建设抑螺防病林14.4亿平方米;结合各项工程措施灭螺面积2.32亿平方米,累计实施药物灭螺42.3亿平方米。

四是血防知识知晓率大幅度提高。中小学生和居民的血防知识知晓率均在90%以上,防治知识得到进一步普及。

但是,对照《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确定的工作目标,在164个项目县(市、区)中,只有121个达到既定防治目标,20个预期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和23个预期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没有完成任务(见附表1)。当前,我国血防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是部分地区疫情依然较重。截至2008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仍有92个县(市、区)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占流行县(市、区)总数的27%(见附表2);全国疫情控制标准达标考核显示,135个被考核的流行村中,有31个村人或家畜感染率在3%-5%之间,占被考核村的23%。

二是有螺地带禁牧工作未能有效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有螺地带放牧,但由于群众的养殖习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部分领导干部对禁牧工作有畏难情绪等原因,大部分地区的有螺地带禁牧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致使有螺洲滩受血吸虫虫卵污染现象仍较严重。2009年对湖区5省75个监测点村开展螺情监测结果显示,有18个村查出感染性钉螺,占24%。

三是传染源仍未得到全面控制。由于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牛耕(以下简称以机代牛)、改厕建沼气、家畜圈养等传染源控制项目在各地的覆盖率不平衡,部分地区的综合治理措施尚未形成合力,传染源未得到有效控制,人群和家畜重复感染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防治成果难以巩固。

因此,如不继续加大防治力度,实施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疫情控制效果,前期所取得的防治成果将功亏一篑,疫情将会死灰复燃。为确保实现《中长期规划纲要》制定的2015年全国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目标,继续巩固和扩大《2004年重点项目规划纲要》所取得的防治成果,特制定《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

指导思想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侧重治本、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工作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科学规划、依法防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地实施以传染源控制和阻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确保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防治目标。

1.总目标。

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2.具体目标。

(1)降低人畜感染率,消灭感染性钉螺。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血吸虫感染率和家畜血吸虫感染率均降至1%以下,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

(2)压缩流行区范围。到2015年底,2008年前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92个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97个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见附表3)。

(3)加大家畜传染源管理力度。到2015年底,以行政村为单位,有螺地带禁牧覆盖率达到100%,家畜圈养普及率力争达到100%。

(4)全面普及农村安全饮水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到2013年底,以行政村为单位,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农村户用沼气池和或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5%。水上流动人员集散地和渡口码头的无害化公厕普及率达到100%。

(5)提高重点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流行县(市、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和水上流动人员血防知识知晓率均达到95%以上。

项目实施范围

根据防治目标,本规划纲要重点选择189个县(市、区)作为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以下简称项目县),包括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湖沼型地区的146个县(市、区),以及四川、云南2个山丘型地区的43个县(市、区)(见附表3)。

防治策略

(一)预期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

92个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项目县,要进一步强化有螺地带禁牧、以机代牛、家畜圈养、改水改厕和人畜同步查治等传染源控制措施,继续加强垸内易感地带灭螺和健康教育工作,同时着力实施阻断传播途径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结合水利、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整治等工程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二)预期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

97个未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项目县,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家畜传染源以及对钉螺分布及感染情况的监测,有针对性地开展人畜同步查治、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易感地带灭螺等措施,结合水利、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整治等工程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防止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各专项防治措施

(一)农业血防项目。

继续实施家畜传染源管理和农业灭螺工程,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机构能力建设。

1.家畜传染源的管理。

(1)家畜圈养:在以家畜养殖业为支柱产业的项目县,大力推行家畜舍饲圈养,通过改造畜圈、种草养畜或者鼓励发展圈养基地等措施,减少家畜感染机率,减轻患病家畜对有螺环境的污染。

(2)以机代牛:大力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以机耕代替牛耕,逐步淘汰耕牛,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消除耕牛传染源的危害。

(3)建沼气池:结合生态家园及农村能源开发建设,对养殖农户,结合改造畜栏、户厕和建设沼气池,达到杀灭粪便中血吸虫虫卵,切断污染来源的目的。

(4)家畜查治:每年进行家畜查治及选择性化疗,控制家畜感染,减少污染。

(5)畜禽结构调整:发展非易感动物养殖,减少易感动物饲养量。

2.农业灭螺工程。

(1)水旱轮作: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现有钉螺分布的水田实施水改旱,因地制宜地种植旱地作物或经济作物,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减少因水田作业感染血吸虫的机会。

(2)养殖灭螺: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沼泽地带(非基本农田)开挖池塘,大力发展优质水产养殖业,实行蓄水灭螺。

3.加强能力建设。

(1)机构能力建设:结合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家畜血防工作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对家畜血防机构实验室进行改造,更新必需的设备。对家畜血防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家畜疫情监测:依托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疫情监测体系,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实行数据的网络化和信息化管理。

(3)家畜血防应用技术研究:开展家畜血吸虫病诊断、监测等防控技术研究及农业血防项目效果评价方法研究。开展草洲资源开发利用、优选适宜圈养的家畜品种等实用性科学研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草洲资源。

(二)水利血防项目。

继续实施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工程,加强水利行业血防项目。

1.河流(湖泊)治理工程。

对于疫情和螺情严重、影响范围大且对血防具有较大作用的河段,因地制宜采取护坡、吹填、涵闸改造、抬洲降滩等血防措施,在实施河流(湖泊)治理工程时,一并设计、同步实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结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确保到2013年全部解决规划内血吸虫病疫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3.灌区改造工程。

结合《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实施,对规划灌区内有螺环境开展整治,将沟渠硬化、涵闸改造等血防措施纳入灌区改造内容,一并设计,同步实施。

4.水利行业血防项目。

根据流行区水利单位血吸虫病流行程度以及所在地钉螺孳生情况,采取建设血防安全区(带)、净化区域环境、加强血防监测和健康教育等综合措施,改善水利行业人员生产生活环境,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林业血防项目。

继续做好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保护项目实施。

1.抑螺防病林项目。

通过在不同类型的丘陵、滩地和“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种植适生树种,结合翻耕套种,改变丘陵、滩地以及人畜活动频繁区域的生态环境,减少钉螺孳生,减少人畜粪便对丘陵滩地的污染,达到降低感染性钉螺密度、减轻感染危险、保护农民健康的目的。

2.重点防护林工程。

在实施《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时,为避免重点防护林工程与抑螺防病林项目相互争地,重点防护林工程尽可能地将造林地选择在靠近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外围,尽量与抑螺防病林相连接,形成生物隔离带,阻隔人畜进入流行区。

3.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保护项目。

结合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疫情监测,设立警示牌,建设防止钉螺扩散设施,加强管理,减少人畜感染。

(四)国土资源血防项目。

1.土地整治工程。

结合血防工程的特点,做好可行性论证和规划设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进一步压缩钉螺面积。

2.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

加强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土地整理和修筑梯田、改良土壤、营造农田防护林等综合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3.田间渠系涝渍改良工程。

在有螺地带,对有螺沟渠纵横交错、药物灭螺难以解决的地方,结合田间渠系涝渍改良工程,进行环境改造,彻底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4.迁村腾地工程。

对一些疫情严重、村庄附近螺情复杂、钉螺难以消灭的地方,优先安排迁村腾地工程,选择安全地带建村。

(五)卫生血防项目。

继续实施查治病、查灭螺、建无害化厕所、健康教育、机构能力建设、督导评估等工作,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和疫情监测。

1.查、治病人。

根据防治技术方案,强化易感人群的查、治措施。采取人群血清学、粪便检查的方法,及时发现病人,并对易感人群、血清学检查和粪检阳性人群及时进行预防性服药或吡喹酮化疗。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查治工作,实施属地化管理。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符合外科治疗标准的巨脾型、结肠增殖型晚期病人实施切脾、结肠局部切除等手术;对符合内科救治标准的晚期病人开展护肝、利尿、抗纤维化等治疗,提高生活质量。

人群查治工作与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的家畜查治工作相结合,做到人畜同步查治。

2.查、灭钉螺。

加大查螺力度,及早发现新出现的钉螺孳生地,及时确定易感地带。对严重危害人畜的易感地带和感染性螺点,及时采用药物灭螺、结合小型有螺环境改造工程等措施,控制钉螺扩散,减少人畜感染。

3.建无害化厕所。

实施卫生改厕项目,加快项目县农村卫生改厕进度,确保重点防治地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全覆盖。在渔船民集中的码头、集散地修建无害化公共厕所。

4.健康教育。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公益性教育,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居民和水上流动人员血防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觉防范意识;配合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安排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居民普遍接受血防知识教育,引导居民和水上流动人员逐步养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5.人员培训。

加强对县、乡两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提高干部对传染源控制等综合防治措施的认识;对中小学负责健康教育的教师进行培训,提高血防知识水平;加强项目县专业人员的规范化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防治工作。

6.疫情监测。

充分利用现有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动态、流动人口和渔船民分布状态、有螺洲滩螺情、钉螺消长趋势、感染性钉螺分布状况、传染源控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预警预测、疫情风险评估,提高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为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7.机构能力建设。

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模式,提高预防控制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省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能力建设,提升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市级血防专业机构技术指导能力;提高县级血防专业机构现场工作能力。

8.督导、评估。

建立必要的快速评估体系,如传染源控制快速评估、螺情动态变化快速评估等,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动态变化和防治策略实施情况与效果,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强对重点项目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年年终对重点项目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

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和政策保障。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卫生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政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继续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各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制度。重点防治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品,并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将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继续鼓励重点防治地区推行以机代牛,对开展以机代牛工作所需的中小型农机具给予补贴。

项目县各级政府要以行政村或洲滩为单位,明确责任,切实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企业和个人以承包经营等方式对有螺洲滩综合开发利用,修建围栏,开挖隔离沟,阻止家畜进入有螺洲滩。

项目县可组织村民在生产生活区开展义务灭螺活动,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

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和国土资源血防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地)级人民政府对县、乡(包括农场)两级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乡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防工作所需经费。

中央财政要加大卫生、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和林业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对地方防治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购买人畜治病及灭螺药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三)机构和人员保障。

地方现有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原则上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专门人员承担防治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处理等血防工作。市(地)、县(市、区)现有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原则上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综合医疗服务。

项目地区各级畜牧兽医、水利、林业和卫生部门要有适应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农垦系统血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农垦系统有关单位开展血防工作。

(四)技术保障。

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加速血吸虫病基因组学等现代生物技术研究成果在科研和现场防治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快速诊断技术与方法、疫苗研究、灭螺药品和预防、治疗药品开发等方面有所突破,力争推出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

项目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有关地区要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监督检查。

项目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和规划目标考评制度。卫生部每年召开会议,请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血防工作职责情况。各级血防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通报同级血防工作各相关单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血防工作领导机构。卫生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通报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规划情况。

(三)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建立重点项目的综合评估体系,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动态变化和新的防治策略实施情况与效果。卫生部组织相关部门,除每年对重点项目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外,分别于2012年、2015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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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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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印发通知

卫疾控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

卫 生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林 业 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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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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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文献

三峡工程能造成血吸虫病扩散吗 三峡工程能造成血吸虫病扩散吗

三峡工程能造成血吸虫病扩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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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18KB

页数: 3页

举世瞩目的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经全国人大会批准通过,引起人们极大关注。对三峡工程与疾病关系的议论中,血吸虫病的扩散是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工程的兴建,将使现在的三峡一带高江急流为浩翰的平湖取代,两岸削峻的石壁为断续的砂土沉积,从而使本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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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工程对钉螺生态环境演变及血吸虫病流行影响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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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本文分析了四湖水利工程修建后,生物性污染源——钉螺生态环境演变的特点:钉螺随灌溉迅速扩散,分布带由湖沼型“片、块”状转变为沟渠型“线、网”状,灭螺难度大。揭示血吸虫病对当地居民健康危害的基本规律:居民沿渠集居,易感地带由湖沼转变为沟渠,感染方式由生活性为主变为生产性为主,造成该病严重回升,儿童受害尤甚。提出防止钉螺扩散,控制疾病流行的雏议。

水利工程与血吸虫病防治内容简介

《水利工程与血吸虫病防治》介绍了我国血吸虫病的流行历史、流行范围、流行因素,以及血吸虫病危害、防治历程,不同历史阶段的防治策略和措施以及防治成效;系统总结了水利血防工程措施的类型、原理和技术要求;重点阐述了防止钉螺扩散的钉螺水力学研究成果;探讨了钉螺在水体中的运动特性和运动规律,取得了有关钉螺生物水力学的物理参数、实用公式、沉降和起动流速值域,形成了钉螺生物选举法力学新的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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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规划纲要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十三五”时期(2016年至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体系的关键时期。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未来五年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财政“十三五”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会计行业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中心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以《会计法》为中心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制化建设得到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并有效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修订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医院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率先引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全面加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指导、推动管理会计有效应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效实施,发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权力制约提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稳步推行;以《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为指导,全面实施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及其特殊支持计划、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名家工程等高端人才培养工程,稳步推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改革,大力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会计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全面贯彻《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注册会计师行业较快发展并不断做强做大,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稳步提升;会计学会、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得到加强,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育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会计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会计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肯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应当正视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会计工作的转型升级仍不能适应经济管理要求,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相对缺乏,会计法治建设、内部控制建设、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监管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十三五”时期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切实加以解决。

“十三五”时期,会计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会计改革与发展任务艰巨而繁重,会计的服务对象、服务领域、工作职能、工作手段、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都面临着重大转型升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对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加强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改革发展方向;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企业会计准则完善和顺利实施、管理会计广泛应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和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为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健全会计人才评价制度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国家大数据战略和“互联网 ”行动计划的实施,为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深入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我国深入参与国际会计标准的制定,全方位开展会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当然,“十三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也面临诸多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会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会计法制、会计标准必须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强化实施,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转变观念、开拓创新,要求会计监管和宏观管理必须改进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和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在认真总结过去五年会计行业成绩经验基础上,科学引导会计行业在未来五年健康顺利发展。

二、“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中心工作,全面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会计标准建设、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会计服务市场建设、会计理论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推动会计转型升级,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引领。创新是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会计行业必须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理论创新,更新发展理念,消除体制障碍,破解工作难题,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坚持强化法治。法治是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可靠保障。会计行业必须按照科学民主立法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把会计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坚持服务发展。突出服务理念是会计工作的必然要求。会计行业必须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中心工作服务,为市场主体和广大会计人员服务,在服务中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坚持文化传承。继承和弘扬会计传统文化是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会计行业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同与尊崇中国会计行业的传统文化、传统思想价值体系,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借鉴与创新、趋同与互动的关系,切实提高中国会计行业竞争软实力。

——坚持开放合作。对外开放与合作是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会计行业必须树立开放发展、合作共赢理念,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会计行业发展为出发点,坚持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战略,积极参与国际会计组织治理改革,推进会计服务市场有序开放,深化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开放合作中不断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体系,深入推进会计工作法治化、信息化、现代化。

——会计法制和会计标准体系更加科学。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完善会计监管、行政执法机制,切实落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加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加强其他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各项会计审计标准体系的贯彻实施。

——会计工作转型升级取得实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夯实会计基础工作,积极融合新技术、新手段,推动会计核算技术的优化升级;以建设管理会计体系为抓手,引导、推动管理会计广泛应用;探索会计信息资源有效利用机制,进一步推动各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加强政策引导、经验交流,不断强化会计工作在信息利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会计工作者执业能力明显增强。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才评价等政策并发挥其导向作用,促进广大会计工作者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职业道德素养进一步提高、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育造就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会计人才队伍。

——会计管理体制更加完善。按照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部门、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以间接管理为主,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用,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会计管理体制。

三、“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会计法制建设。

1.完善会计法律体系。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提高会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执行性,进一步规范会计审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执业质量。

2.广泛开展会计普法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广泛宣传加强法制、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意义,引导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各界重视、支持会计审计工作,引导广大会计工作者学好用好会计法律知识、自觉树立诚信理念,努力构建学法、用法、守法长效机制。

3.加强会计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对《会计法》及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定期随机抽查与不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创新监管手段,主动公开检查结果,严肃查处违法会计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研究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和会计“黑名单”制度,将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记录和单位会计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理顺会计监管机制,整合会计监管资源,形成会计监管合力。

(二)加快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1.建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加快落实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有序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在已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础上,加快制定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为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和健全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奠定基础。研究制定政府成本会计制度。抓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完善信息化建设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政府会计改革顺利进行。积极参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建设,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政府会计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

2.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要求,密切跟踪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医疗、民办教育等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研究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3.修订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资金)类会计制度。积极配合社保、住房、土地等制度改革,适时修订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土地储备资金等基金(资金)类会计制度。

(三)健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1.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研究制订我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相关会计政策。规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清理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继续保持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立足我国实际情况,适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积极稳妥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各层面事务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工作,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充分利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等多边、双边交流机制,协调立场,争取支持,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深度参与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工作,提高我国对国际综合报告框架等规则制定的影响力,持续研究综合报告在我国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3.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宣传、培训和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分析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时了解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企业会计问题应急处理机制。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与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沟通交流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的协调。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的监督、指导。

4.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外部咨询机制。发挥会计标准战略委员会在会计准则建设中研究咨询、决策支持的重要作用。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会计准则研究、起草、实施以及对外交流、组织联系咨询专家队伍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健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队伍,充实研究力量,改进咨询方式,提高咨询水平。

(四)推进管理会计广泛应用。

1.加强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坚持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加强政策指导,2018年底前基本形成以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为统领、以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为具体指导、以管理会计案例示范为补充的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制定发布系列分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推动企业切实改进和加强成本管理。加强管理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管理会计界的地位和影响力。

2.推进管理会计广泛应用。认真抓好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实施,采取政策宣讲、经验交流、成果推广、人员培训、理论研讨等多种形式和措施,深入推动管理会计广泛应用。同时,加强管理会计理论研究、教学教材改革,支持管理会计创新中心建设。

3.提升会计工作管理效能。以深入实施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为抓手,积极推动企业和其他单位会计工作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会计工作在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营运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提高理财水平和预算绩效,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1.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研究制定政府内部控制规范和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规范,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量化指标体系。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研究制定《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对外交流与合作,深入参与国际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标准制定工作。

2.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加强对中央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的政策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密切跟踪上市公司执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定期发布上市公司执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报告。会同监管部门制定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执行内部控制规范的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内部控制建设。

(六)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

1.推进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有效实施。不断更新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推动监管部门在监管领域制定和实施监管扩展分类标准,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财务报告数据交换标准体系,适时推动建立以披露财务报告数据为主的社会化会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账户层面和交易层面会计数据以及相关业务数据交换标准,降低会计信息生产成本和企业内外部交易成本,促进企业数据的深度利用。积极参与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等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全面提升我国在会计信息化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2.不断提高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认真抓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不断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化水平的同时,积极探索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推动基层单位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有机融合,推动会计工作从传统核算型向现代管理型转变。引导企业以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提升内部管理信息标准化,促进财务、业务数据的融合与互联。同时,密切关注大数据、“互联网 ”发展对会计工作的影响,及时完善相关规范,研究探索会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会计资料无纸化管理制度。

(七)大力发展会计服务市场。

1.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不断拓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领域,研究建立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制度,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涉税服务、管理会计咨询、法务会计服务等新型业务。研究探索改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和审计费用支付方式,着力增强独立性。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广泛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适当、适度限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关系公众利益的高风险业务。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完善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理布局,进一步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促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规范发展。

2.推进代理记账业务不断发展。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促进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选择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支持小微企业等的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制度。注重发挥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服务作用。积极支持其他会计咨询、会计培训等服务业务的大力发展。

3.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其他会计服务行业的行政监管。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规制度,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要求,简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变更备案,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退出机制。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职业责任保险等制度。改进中央企业审计轮换制度,探索大型企业集团“主审 参审”审计模式。适应金融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要求,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协调,研究解决对会计师事务所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探索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代理记账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公示制度。探索会计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

4.推进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坚持平等互利原则,抓好双边、多边会计服务市场开放谈判和跨境审计监管合作。鼓励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跨境服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业行为,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企业、中国资本“走出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指导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以成员所模式为主流构建国际网络、参与国际竞争,重点扶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创建民族品牌国际会计网络或在加盟的国际会计网络中日益发挥重要影响。

(八)实施会计人才战略。

1.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以会计人员能力框架为指导,改革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改进选才评价标准,完善考试科目设置,加强考务管理,提高考试内容的针对性、适应性,推动增设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和正高级)等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制度,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对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结构,到2020年具备初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500万人左右,具备中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200万人左右,具备高级资格会计人员达到18万人左右。

2.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指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加强继续教育教材、师资队伍建设,丰富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和手段,推广在线教育等现代化培训方式。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坚决打击乱收费、假培训等违法行为。

3.深化会计领军人才培养。研究制定《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健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及其特殊支持计划长效机制。创新选拔、培养机制,完善考核、使用制度,不断充实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队伍,到2020年,完成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达到2000名的培养目标。继续推进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开展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4.加快行业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加快推进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力争到2020年培养3万名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和决策的管理会计人才。继续加强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推动在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配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深入推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适应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政府会计领域人才的培养力度,造就与政府会计改革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才队伍。积极推进高端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培养。

5.指导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推动加速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会计人才。研究完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质量认证体系,加大案例研究和教学,创新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积极推进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系列。积极推动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双向挂钩”。

6.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制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会计诚信理念,探索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行业自律,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修养和素质,进一步提高会计社会公信力。

7.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充实、更新无纸化考试题库,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加强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会计人员管理平台,促进会计人员基础数据的共享和利用。

8.加强会计管理队伍建设。健全会计管理队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要将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各级会计管理队伍中来。加强对全国各级会计管理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会计管理工作者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思维,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理论业务修养,进一步提高服务社会、服务会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九)繁荣会计理论研究。

1.加强对会计理论研究工作的指导。坚持理论创新和理论联系实际,指导会计理论工作者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会计中心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会计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实现重大理论突破并彰显国际影响力的中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指导会计理论工作者深入改革实践一线,总结实践经验,形成理论指导,推动会计改革与发展。指导会计理论工作者进一步丰富会计理论研究方法,切实改进文风学风,不断净化学术环境。

2.发挥会计学术人才高端引领作用。继续抓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等学术带头人培养;进一步完善《会计研究》、《中国会计研究》(英文版,CJAS)、优秀论文评选等会计学术成果评价机制,推出一批重大研究成果和高端会计学术人才,更好地推动中国会计理论研究走向国际。

3.加强会计学术组织建设。加强对各级会计学会的业务指导,支持学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规范学会内部管理,努力把学会建设成为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智库。不断改进学会会员服务,进一步提高组织凝聚力、增强社会服务力。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确保规划纲要的有效落实,并指导、督促会计管理机构、会计行业组织、会计学会等加强协作、抓好落实,共同推进会计管理工作,促进本地区(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各地区(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将规划纲要中重大会计改革与发展举措纳入本地区(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充分发挥会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部门)会计“十三五”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有关重大会计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取得实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会计组织体系、会计核算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充实会计管理队伍,落实会计管理经费,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的组织、人力资源和资金保障。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探索建立会计工作联系点制度,并抓好窗口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完善会计管理工作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会计服务质量和效能,推动会计管理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三)积极营造规划纲要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划纲要的基本内容,广泛宣传“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理解、重视、支持,为全面深化会计改革、推进会计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健全规划纲要实施的考核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对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督促落实;要定期检查、评估规划纲要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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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综合治理简介

土地综合治理是对土地破坏、退化和污染等的综合治理。在中国,需要综合治理的土地如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地、南方红黄壤低产地、西北的风沙地、季风平原区的盐碱地、内陆及滨海盐碱地、江河低洼沼泽化土地等。主要的治理措施有:工程措施、生物和农业措施、化学措施等。各项治理措施必须依照土地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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