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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企业入区投产,推动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补贴对象主要为区属国有公司和社会投资者建设的公用标准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除外)。
第三条 补贴条件。在湘西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公用标准厂房,且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申请补贴前需由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和消防大队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或验收认可。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区属国有公司建设的公用标准厂房:二层及以下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三层及以上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
(二)其他社会资本建设的公用标准厂房:二层及以下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三层及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五条补贴时限。公用标准厂房的建设进度完成总工程量的50%,财政按补贴标准予以补贴50%。已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余下的50%。
第六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的报告,填写《湘西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和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标准厂房总平面图。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公章。
第七条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我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标准厂房建设者申请补贴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财政局负责按照领导的签批或审定意见,将标准厂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负责区内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所说的标准厂房一般是没有大型机械、没有吊装设备的用于普通的手工、轻工或使用小型设备的,对厂房形式要求不高的一类厂房的称呼。 各地区或行业什么的不同,可以有很多形式。总之,保证功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开间...
经济开发区,是某一个地方政府规化一个专门的区域,提出关于税收减免,土地价格便宜和政府支持的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各种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厂,办公司。一般这种规化出来的地方都比较大,配套设施齐全,招商引资后能带...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简称。 住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
PDF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工业园工程(模板)
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标准 厂房工业园工程 D组团模板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制人: 职务: 校对人: 职务: 审核人: 职务: 审批人: 职务: 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工业园组团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 目 录 第一章 工程概况 -------------------------------------------------------------------------------- 2 一、 工程概况 ------------------------------------------------------------------------------ 2 二、 施工平面布置 ------------------------------------------------------------------------ 3 三、 施工要求 -----------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
渝办发〔 2007〕3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 2006〕 34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 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 (渝办发〔 2006〕162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促进产业集聚, 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 实施意见。 一、标准厂房含义 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 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
梅州日前出台了《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范围由原来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城镇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悉,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2015年中低收入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为811至1282元),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等条件。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申请。
《办法》改变以往租赁补贴 “一刀切”的发放模式,而是采取按照保障对象类别、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化管理。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计算,其中:(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农农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内容、方法和程序,按照农财两部制订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农 业 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发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2号
【发布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2006-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邢台市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 德 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是指通过变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为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变定向购买住房为市场化选择,变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监察、审计、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方式。先购后补,不购不补。
第六条购买住房实行市场化选择。经市房管部门审核批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户,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上自主选择购买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货币化,为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其组成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净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所得净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管部门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房管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
第九条市房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和土地净收益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确定每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模、补贴户数、补贴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货币补贴户数和每户补贴标准的计算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户数=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容积率(1.5)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85平方米/户)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补贴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 其他政策性优惠资金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户数
本公式中,经济适用住房批准用地规模为前三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控制规模的平均值;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为前三年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净收益金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应按照申请户的困难程度,分期发放。优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三)自有产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审批表》格式文本由市房管部门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领取。
(二)核实、复核。
1. 在单位申请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房管部门。
2. 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的,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由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复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房管部门。
(三)审批。市房管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配发补贴资格号。当配号户数等于或少于计划补贴的户数时,市房管部门可直接向社会公示;当配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的总户数时,公开组织轮候摇号,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摇号确定的补贴户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
(四)领取购房补贴。购房户凭居民身份证、《补贴证》、当年度新购住房证明,到市房管部门领取购房补贴。
以上核实、复核、审批及公示的期限均为十五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如需要时,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房屋,由市房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该购房户不得再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当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申请人,除追回补贴外,无工作单位的,五年内不准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把关不严的单位,有关部门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以及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经费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出让收益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市房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