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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巡查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巡查督办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巡查督办包括重点巡视、综合督查两种形式。重点巡视是指州政府领导亲自参加的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巡视检查。综合督查是指州政府督查室或州安委办组织的专门针对县市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州安全生产巡查督办协调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州监察局、州安监局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委办(州安监局),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巡查督办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到位,需依纪依规问责的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巡查督办的情况列入绩效考核范畴。
第二章检查督查方式
第五条重点巡视为州政府领导亲自参加的安全生产督查,人员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相关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督查对象为全州各级政府和部门、各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重点巡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安排,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综合督查由州政府督查室或州安委办组织,督查对象是县市、湘西经开区及相关州直部门,督查内容主要针对县市、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县市的综合督查,原则上每次抽查3个单位、3个乡镇、4家企业。
第七条安全生产巡查督办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督查时间要服从督查任务,被督查单位要及时按要求整改,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为整改反馈时间。
第八条巡查督办主要采用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开展巡查督办工作时,各督查组要认真负责地完成督查的各项任务,督查表要在督查完成后由巡查督办组长及被巡查县市政府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巡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建立健全台账,下达督办函。
第三章检查督查内容
第十条巡查督办针对各县市、湘西经开区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展开。巡查督办重点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情况;
(三)重大节假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情况;
(五)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职业病危害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以及行政执法指令执行情况;
(七)应急准备工作、值班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八)需要检查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州安全生产巡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全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特点和工作中存在的相关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在每一轮巡查督办前拟定督查表。
第四章整改督办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闭环工作机制。巡查督办发现存在的问题,各督查组要及时、当面向被督查单位书面交办。各县市和湘西经开区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收到督查组意见反馈单后要及时分解工作任务,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并书面回复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安委办要进行挂牌督办: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不积极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的;
(三)跨地区、行业、企业的隐患;
(四)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形。
县市或州直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安委办要实行重点巡视或挂牌督办:
(一)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综合督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的。
第十四条受检地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和干扰正常的检查督查工作。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在限期内积极组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回复整改情况。
第五章问责办法
第十五条督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要启动问责程序:
(一)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特别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落实不到位的;
(二)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三)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又监督不到位,对发现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打非治违”职责不落实,致使非法行为存在的;
(五)发现或接到隐患举报后不及时处理,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督查组交办或挂牌督办后,属地或相关部门不及时跟踪督促,不按时书面回复的;
(七)督查组认为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对单位或个人的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考核措施:通报批评、警示约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
(二)组织处理:诫勉、调整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纪律处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问责由各巡查督办小组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具体研究。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自查、州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项检查、州政府综合督查、社会各界举报的安全隐患或其他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整改,整改不彻底或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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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湘西自治州2010年电力管理暨迎峰度夏工作会议在吉首召开。会议贯彻全省能源运行暨电力迎峰度夏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今年下阶段全州电力管理和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州经委党组书记、主任张来林、副主任王敏,湘西电业局副局长张世勇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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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铜川市城市管理局召开第三次全系统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专题会议,详细讲解《铜川市城市管理局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准备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迎检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会议强调,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是国务院安委会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的新举措。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全面提升全系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会议要求,全系统各单位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感认真对待巡查,采取有效得力措施,扎实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二要按照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迎检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巡查内容,详细制定本单位具体迎检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形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报告;三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逐条对照国务院巡查的八大方面97个要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完善提升,全面形成“闭环”。同时,要按照巡查工作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机构、网络、制度、应急预案、演练、检查、隐患台账整改、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安全生产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迎检巡查协调工作机制,上下形成合力,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五要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按照方案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准备不认真、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 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成都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务院我国务院安委会交办需由都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部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部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部直属机构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第八条 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部安委办或相关司局提出,报部领导批准,以部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司局负责跟踪督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公众举报残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持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间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