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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露天采石场(small quarry)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2100433B
以下是我贵州省湄潭县高陡边坡施工方案和习水县危岩排险工程施工方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逃犯位置:1、第一位逃犯名叫雷夫·欧斯沃斯基,他目前在戴维斯的石矿场工作,他犯有支票欺诈、洗钱、劳工津贴欺诈等罪行。前往塞诺拉小道的戴维斯采石场,他就在采石场的谷底下在打电话。2、一个名叫拉瑞·塔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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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小型采石场管理制度
1 矿山安全生产纪律 一、进入矿山作业区必须戴好安全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酒后上班。 二、进入矿山工作必须精神饱满,禁止带病上岗和带小孩上岗。 三、作业时,如果发生浮石坠落、伞檐、悬体坍塌事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迅 速撤离危险区域。 四、全体矿工必须照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不懂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的,严禁使用。 六、上班时间做到不串岗、不乱刚,坚守自己的岗位。 七、严禁搭乘拖拉机、装载机等上下班。 八、发生伤亡事故时, 全体职工必须参加救护, 保护现场,及时向矿山管理人员 报告,将伤者尽快送往医疗单位抢救治疗。 九、采矿场所、住宿周围和矿工个人必须注意清洁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十、矿山、职工住宿等人员聚集地要设有简易公共厕所, 不得随意大小便, 预防 流行性疾病的发生。 十一、矿山采场周围,食宿地点,必须做好防火、防洪、防雷击、防盗工作。 十二、严禁打架、斗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开采方法 (2)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开采方法探讨 一、自然条件决定多数小型露天采石场较难实现多台阶开采 初步调查,我省小型露天采石场绝大部分为山坡型采场,年生产规模多为 3-5 万吨,开采 境界 (范围 )一般不足 0.01Km2,采场最大采高一般在 20-50m 之间 (个别采高超过 100m)。由 于矿业权许可的开采境界小, 采场地形地貌原始坡度又较陡, 因此若采用多台阶开采, 台阶 之间布置机械运输道路困难, 技术上往往不可行, 采场内采用人工运输, 台阶之间需要多次 转运,经济上又明显不合理。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多台阶开采自然条件不足,推广困难。 二、我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法现状 经过近年的边破安全专项整治,我省小型露天采 石场淘汰了掏底崩落开采和扩壶爆炸开采等开采方式, 遏制了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也明显下 降。但因自然条件限制, 只有少数采石场实现了台阶开采,目前大部分采石场停留在“一面 坡”开采
本书针对目前小型露天采石场(矿)的现状,系统介绍了矿山企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基础知识、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开采安全技术、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的预防、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本书可作为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的培训用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 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