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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通知全文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通知全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安监〔2010〕200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位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附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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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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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通知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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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通知全文文献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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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2)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2)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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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4KB

页数: 5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安监〔 2010〕 200 号 部机关各司局, 部直属各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水务)厅(局), 各计划单位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附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枣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枣阳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一)逐步理顺并规范小型水库管理体制。除险加固完成后及承包合同到期后的水库应归口到当地人民政府(水利管理站)管理;有条件的水库也可就近划归到市管水库管理单位管理;未除险加固的及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水库由当地政府及水利管理站监督承包合同履行,履行完毕后归口到当地人民政府(水利管理站)管理。

(二)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完成建设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由除险加固的项目法人与工程所在镇(办、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施监督,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等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及运行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区)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设立水库标识及安全运行警示标志,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已完成除险加固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未设专门管理机构的水库,由所在镇(办、区)水利管理站申报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

第十条 各镇(办、区)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一)小(一)型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应配备2-3人;小(二)型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应配备1-2人。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各项制度,规范所辖水库管理工作。

(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工程保护范围: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

(三)水质管理:禁止投入化肥、生物肥等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保证水质不低于4类水质。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及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仍由所在镇(办、区)水库主管部门承担,水库承租人应负责配合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并按照承租协议的约定承担水库安全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重点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应成立并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或划片成立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学习掌握业务技术,提高水库管理技能。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各镇(办、区)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并加强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相关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十九条 重点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四章 养护维修经费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并落实养护经费筹措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小型水库养护维修经费以各镇(办、区)财政为主,水库管理单位自收及上级主管部门奖励为辅。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在每年初编制工程养护维修经费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对影响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奖励的养护维修经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配计划,商同市财政部门后进行分配,原则上奖优罚劣,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上级财政用于工程养护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专帐。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结余经费结转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对专款的使用管理审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五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设置及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责任,落实相关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各镇(办、区)水管站每年应汇总本辖区内小型水库运行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运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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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文件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0〕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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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穗水规字〔2020〕7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政府,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

现将《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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