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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是一份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基本信息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简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豫政﹝2014﹞51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市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发展,持续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建设,农村公路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出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农村公路路况较差、通达水平有限、路桥发展不平衡和建设、管理、养护不协调等问题依然突出,农村公路发展与现实需求、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各项工作,努力提升农村公路发展水平,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三年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全市要集中建设农村公路不少于1740公里(其中:县乡公路640公里,村道1100公里)、改造危桥3300延米,完善安保、排水等附属设施,基本实现乡镇政府驻地至乡镇所辖行政村有一条路况良好、符合等级要求的道路连通,基本消除现有县乡道危桥和村道上的大中危桥,逐步打通县际、乡际断头路,实现乡村畅通路网等级化。同时按照“建养并重、养护优先”的要求和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见效;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总体目标,加强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化、养护常态化,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综合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三、切实抓好乡村畅通工程工作

全市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畅通工程的投资原则是:支持政府重视、资金到位、积极性高的县(市)、区。该工作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至少两次农村公路工作集中考评,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承担好农村公路工作的主体责任,抓住此次农村公路大发展的机遇,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乡、村两级积极性,切实开展好三年行动计划乡村畅通工程。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着眼大局、立足长远,研究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强化对全市农村公路发展的统筹指导。发展规划要与城乡发展、土地利用、产业集聚区、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太行深山区、黄河滩区群众脱贫工程等规划相协调,与干线公路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规划相衔接,避免大拆大建、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等现象,使农村公路真正成为改善农民出行条件、方便农业生产、推动脱贫致富、优化农村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要在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各地实际,编制本地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三年行动计划匡算建设总投资不低于117900万元,其中:争取国家和省补助67030万元,市、县级自筹不低于50870万元。省政府决定提高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县乡道二级、三级、四级公路和村道建设国家和省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65万元/公里、50万元/公里、35万元/公里和20万元/公里,桥梁2000元/平方米,县乡道安保工程5万元/公里,排水设施1万元/公里。按照“路桥并重”的原则,将县乡道小桥和村道大中桥纳入改造补助范围,与县乡道大中桥实行统一补助政策。

(三)提高建设标准,增强抗灾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路的功能需要,合理确定技术等级,统一建设标准。县通乡公路一般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技术等级,乡际公路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技术等级,乡通行政村及行政村间连通公路一般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技术等级。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指导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加大安保设施建设力度,新、改建农村公路项目安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安保设施,临水、临崖、高落差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要加快完善安保设施,提高农村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责任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农村公路投融资长效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扶贫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统筹协调燃油税转移支付、中央车辆购置税补助、扶贫和以工代赈等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按照“资金渠道不变、资金下达方式不变”的原则,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时,优先安排三年行动计划项目。

为确保三年行动计划配套资金的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列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二级公路每公里配套5万元,三级公路每公里配套3万元,四级公路每公里配套2万元,通村公路每公里配套1万元,桥梁每平方米配套0.05万元,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同时,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扶贫等涉及农村公路建设各部门的项目管理,共同推进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国土资源等部门修建的农村公路和桥梁凡符合或高于公路技术标准的,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管理、养护。

积极探索和拓宽农村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引导企业、个人等开展社会捐助,支持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和以工代赈等运作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发展资金,积极利用地方债券资金建设农村公路。

(五)积极给予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简化程序,尽量缩短项目投资评审和招投标时间,实现项目早招标、早开工、早竣工。

(六)加强监督管理。要按照“规划先导、群众参与、专家评议、部门协商”的原则,健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审论证和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制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全面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资金来源、招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七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监管,由市、县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县级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主管单位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施工、原料供应单位负责人对质量终身负责,出现质量问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养护管理工作

(一)足额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市政府按《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将继续安排年度财政一般预算的1.5%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级政府作为《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明确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有兜底责任。2012年省人大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县级政府作为农村公路责任主体,应兜底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为便于量化考核,列支比例不低于省辖市标准,即县(市)、区本年度财政公共预算收入1.5%的比例,逐步满足养护生产需求;乡镇政府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

落实好财政资金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本级财政资金列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不得低于县(市)、区本年度财政公共预算收入1.5%的比例,此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年终三年行动计划乡村畅通工程工作评先的主要依据。

(二)认真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养主体责任,推动协调发展。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因地制宜明确划分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职责和范围,各乡镇要切实承担管养责任,积极发挥乡(镇)农村公路管养站作用,加大养护投入,创新管理、养护方式,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常态化、规范化。

五、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的年度考核范围。市交通运输局要定期组织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好、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或资金倾斜。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发展各项工作,组织协调所属部门落实本地农村公路组织领导、检查监督、业务指导职责。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力量投入,全力推进本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各项工作。

(三)强化指导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发展。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资金,指导监督市、县两级财政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配套资金。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发展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调查研究,做好分类指导和示范引导工作,加强科技推广和业务指导,通过组织培训培养基层人才,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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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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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文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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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46KB

页数: 3页

近年来,我市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快速发展,提升了西安东联西进、辐射南北的枢纽地位,但是农村公路发展相对滞后。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公路交通保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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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市政函[2017]75号2017年7月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注:详细内文请查阅原文件(市政函[2017]75号),或登录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www.xa.gov.cn—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7年第十一期。)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

资府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十五”时期,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三年大会战”取得显著成绩,建成通乡油路(水泥路)562公里,通村公路1365公里,明显改善了乡村交通条件和投资环境,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生产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十一五”时期,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抓住部、省共同改善西部交通条件的历史机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以各县(市、区)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一体化,促进农村公路进一步加快发展。

一、目标任务

“十一五”时期,全市新建通乡油路(水泥路)284公里,通村公路通达工程442公里,通村公路通畅工程3980公里;新建农村客运站88座,渡改桥12座,农村小码头70座;实现乡乡通油路(水泥路);努力实现建制村通油路(水泥路)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基本形成完善的农村公路网络,使农民群众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

(一)通乡公路。以“油路(水泥路)到乡”为重点,实施通畅工程,提高抗灾能力,改善通行条件。2006年—2008年,新建县通乡油路(水泥路)284公里,其中2006年72公里,2007年120公里,2008年92公里,全面完成全市“十一五”时期通乡公路建设目标任务。

(二)通村公路。以“公路到村”为重点,实施通达工程,提高通达能力,完善公路网络。2006年—2010年新建通村公路4422公里,其中2006年150公里,2007年400公里,2008年1200公里,2009年1200公里,2010年1472公里。通村公路建设标准为,路面宽不低于3.5米,路基宽不低于4.5米。鼓励和支持广大农民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自愿投工投劳、捐资捐物修建通村公路。优先向省申报争取市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文明新村示范村和扶贫新村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努力实现建制村通油路(水泥路)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

(三)重要连接公路。对于尚未纳入省油路(水泥路)规划的省际、市际、县际之间的重要连接公路以及原撤区并乡后的老乡(镇)公路,通过规划包装,积极争取省上安排项目予以支持。

(四)养护管理。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机制,做到投入到位,有路必养。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维护和维修分离,日常维护推行道班或个人承包制,维修工程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基本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五)运输站点。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完善运输网络,使农村客运“开得通、坐得起、有效益”,让广大群众真正享受农村公路建设带来的实惠和便利。5年内建成农村客运站88个,实现70%以上的乡(镇)建有农村客运站,60%以上的建制村建有招呼站或候车亭(棚、牌),通公路的乡(镇)客运通达率100%,通公路的村客运通达率90%以上。

二、资金筹措

(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要确保列入“十一五”县通乡油路、水泥路规划的国家补助资金年度计划的落实,并努力争取加快实施。同时,在国家启动西部通村公路规划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我市更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规划。

(二)市交通局要在努力向上级争取规划范围内通乡公路补助资金到位的同时,积极争取通村公路补助资金,其中用于市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文明新村示范村通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每年不少于400万元。

(三)市扶贫办、以工代赈办要积极向上级争取市级文明新村示范村和扶贫新村通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每年不少于150万元。

(四)根据规划调整后的实际建设里程,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十五”时期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奖励)资金缺口进行全面清理并锁定。在今年市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基础上,对“十五”时期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奖励)资金缺口余额在2009年年底前分期安排。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建设中不稳定因素认真排查,提出具体的化解办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各县(市、区)要从每年新增地方财力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通乡公路建设补助,要广泛招商引资修建农村公路,积极鼓励市内外人士捐资捐物修建农村公路。

三、配套政策

(一)实行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优惠政策。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建设需要调整,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立项和组织实施解决。必须征用土地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拆迁、安置、占地等由各乡(镇)、村负责协调解决。

(二)农村公路(含农村客运站、渡改桥、小码头)建设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公路建设环境影响登记表由环保部门无偿编制提供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门无偿编制提供并监督实施,通村公路设计文件由交通部门无偿编制提供并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应缴纳的各种税金按规定缴纳入库,同时地方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列入年度预算专项安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农村公路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民办公助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政策对待。

(三)县(市、区)政府可依法划出一定范围内的沙石场、石料场,组织公开拍卖,出让开采权,其收益用于乡(镇)、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石料,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提供石料场给建设单位开采使用。

(四)实行“建设中间、开发两边、补偿中间”的办法。对公路控制区外、集镇周边有开发价值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收益补助“中间”公路建设的资金缺口或偿还债务。

(五)对通乡、通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实行补助。

1.通乡公路建设补助。通乡公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完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属“十五”规划的,除省上补助外,市级补助5万元/公里。属“十一五”规划的,中央、省补助40万元/公里,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自筹,市级不再补助。

2.通村公路建设补助。属“十一五”规划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省上补助10万元/公里。

3.农村客运站建设补助。省上对乡(镇)客运站建设每个补助20万元,简易站建设每个补助10万元。村级招呼站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市上给予适当补助。

4.渡口改造建设补助。农村小码头和渡改桥建设项目,努力争取国家和省上给予项目资金补助。

四、推进办法

(一)放手发动群众。各地应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来川视察革命老区通江县时关于 “公益事业要靠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农民以自己的双手改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直接受益的、像乡村道路这样的公益设施,不能算增加农民负担。农村公路建设要学会用民主协商的办法,从为贫困地区服务的实际出发来解决”的讲话精神。农村公路建设要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尊重民意、爱护民力,形成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条件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动力。每一个项目都要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过绝大多数农民群众同意,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各级政府不准强迫命令,不准向农民群众强行集资摊派,坚决不修农民群众不愿意修的路,坚决不修农民群众不参与修的路。

(二)落实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应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通乡公路建设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实施;通村公路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各县(市、区)交通局的支持帮助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整合项目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依托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整合以工代赈、扶贫、国土资源整治等项目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四)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和开展“双服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转变作风、简政放权、强化服务、提高效率,为基层排忧解难。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领导和市级部门(单位)联系文明新村示范村和扶贫新村的通知》(资委办〔2006〕14号)精神,对各自联系的乡(镇)、帮扶的文明新村示范村和扶贫新村的公路建设,落实责任人,尽职尽责地组织发动群众,协调项目立项、审批,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努力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农民群众不愿意修的路。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3.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4.项目业主明确;

5.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关于加强通乡油路(水泥路)设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农村公路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及《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加强工程设计、建设和质量管理。

(六)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贯彻专款专用原则,实行分级监管。发改、交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债资金、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市、各县(市、区)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规定用途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财务公开,采取公告形式,将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资金安排、技术标准等告知广大农民群众,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等制度。

(七)实行目标管理。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奖惩挂钩。市委、市政府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给予奖励;对承担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补助(奖励),未完成任务的扣减当年综合目标考核得分;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以及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给予一定补助(奖励);其具体补助(奖励)办法,由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另定。以上补助(奖励)资金在市级自筹补助(奖励)资金中列支,按规定程序审批。

资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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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2007年1月15日,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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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意见具体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意见

(鲁政发〔2003〕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改善农村公路交通状况,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省农村交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所有乡镇实现了晴雨通车,群众出行难、运输难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目前全省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道路状况较差,有35000多个行政村不通油路。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有利于解决我省农村交通问题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是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的具体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实施。

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范围是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道)。目标任务是:从2003年起用3至5年时间,投资150亿元(不含青岛市,下同),改造农村公路8万公里、特大桥和大中桥4932座,基本实现全省行政村通油路。

青岛市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目标和政策由青岛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政策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农民盼望已久,各级政府积极性高。为加快工作进度,省里决定给予鼓励和支持,实行以下政策:

(一)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资金按下列方案筹集:争取国债资金20亿元,省交通厅筹集80亿元,市、县、乡配套50亿元。国债转贷资金由省统一安排,由项目所在市政府统借统还。除国债资金和交通规费外,省承担的其余资金由省交通厅贷款解决,用政府收费还贷公路收取的通行费统一还本付息。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从2004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改造。

(二)省补助资金实行定额补助、路桥分列。省级资金安排项目,每改造1公里农村公路,省对全国百强县补助1万元、一般县(市、区)补助4万元、经济欠发达县(市)补助7万元。利用国债项目,每公里安排国债资金10万元,其他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特大桥、大中桥由省交通厅按全省统算每公里3.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已有沥青路面、但破损严重确需改造的路桥,由省给予适当补助。

市、县配套资金补助标准由各级政府研究确定,一定要确保资金到位。不能落实配套资金的,停止国家和省里资金的补助。

(三)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国债项目按照《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3〕410号)规定,由各市报省计委审批;非国债项目由省交通厅按普通路网改造程序办理。

(四)各市、县要加大拖拉机养路费征缴力度,交通、公安、农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应征不漏。拖拉机养路费由市、县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改造和养护管理,严禁挪作它用。(五)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期间,未取消“两工”的地方,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集中使用农村“两工”。“两工”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也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已经取消“两工”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筹集的资金和“两工”用于农村公路路基整修和小桥涵工程。凡是使用“两工”的地区,一律不准再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部门要加强审计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措施和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科学规划,量力而行,先近后远,逐步推进。要先试点后推开,条件好的地方先行实施,条件尚不充分的地方可以推迟安排,不搞一刀切,不安排指令性计划。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尽可能提高通达率。农村公路改造原则上按四级路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6米,路面宽度视车流量大小区别对待,严禁盲目攀比。各地要充分利用原有道路,砂石材料和水泥充足的地区,鼓励修建水泥混凝土和条石路面。

(二)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农民积极性和资金到位情况安排项目。严禁借机巧立名目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严禁把市、县配套资金转嫁到农民身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交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增加农民负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把工程质量关。要制定实施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禁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杜绝“三边”工程。要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推广社会化监理,强化质量控制,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要切实加强现有路网和新建公路改造项目的养护管理,边建设边养护,确保路况完好和安全畅通。市、县、乡各级都要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落实专门队伍,加大投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养护好。

(四)要加强对工程组织、管理、施工、监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健全完善有关制度,依靠法律、制度规范建设行为。严把工程招投标关、监理关、原材料采购关和竣工验收关,大力推行“阳光操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防止腐败问题。

(五)要加强资金监管,建立严格规范的农村公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项目设立专户,资金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跑冒滴漏,严禁用农村公路改造资金建设县城、乡镇外环路、出口路和新规划开发区街道,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省计委负责国债项目的安排落实。省政府建立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计划、财政、交通、公安、农业、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按照《公路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县乡公路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公路由乡村自建自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改造负总责,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加大财政投入,落实配套资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农村公路改造任务。

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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