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发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豫政﹝2014﹞51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市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通畅工程(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发展,持续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建设,农村公路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出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农村公路路况较差、通达水平有限、路桥发展不平衡和建设、管理、养护不协调等问题依然突出,农村公路发展与现实需求、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各项工作,努力提升农村公路发展水平,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三年行动计划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全市要集中建设农村公路不少于1740公里(其中:县乡公路640公里,村道1100公里)、改造危桥3300延米,完善安保、排水等附属设施,基本实现乡镇政府驻地至乡镇所辖行政村有一条路况良好、符合等级要求的道路连通,基本消除现有县乡道危桥和村道上的大中危桥,逐步打通县际、乡际断头路,实现乡村畅通路网等级化。同时按照“建养并重、养护优先”的要求和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见效;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总体目标,加强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化、养护常态化,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综合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三、切实抓好乡村畅通工程工作
全市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乡村畅通工程的投资原则是:支持政府重视、资金到位、积极性高的县(市)、区。该工作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至少两次农村公路工作集中考评,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承担好农村公路工作的主体责任,抓住此次农村公路大发展的机遇,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乡、村两级积极性,切实开展好三年行动计划乡村畅通工程。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着眼大局、立足长远,研究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强化对全市农村公路发展的统筹指导。发展规划要与城乡发展、土地利用、产业集聚区、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太行深山区、黄河滩区群众脱贫工程等规划相协调,与干线公路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规划相衔接,避免大拆大建、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等现象,使农村公路真正成为改善农民出行条件、方便农业生产、推动脱贫致富、优化农村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要在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指导下,结合各地实际,编制本地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三年行动计划匡算建设总投资不低于117900万元,其中:争取国家和省补助67030万元,市、县级自筹不低于50870万元。省政府决定提高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县乡道二级、三级、四级公路和村道建设国家和省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65万元/公里、50万元/公里、35万元/公里和20万元/公里,桥梁2000元/平方米,县乡道安保工程5万元/公里,排水设施1万元/公里。按照“路桥并重”的原则,将县乡道小桥和村道大中桥纳入改造补助范围,与县乡道大中桥实行统一补助政策。
(三)提高建设标准,增强抗灾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路的功能需要,合理确定技术等级,统一建设标准。县通乡公路一般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技术等级,乡际公路一般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技术等级,乡通行政村及行政村间连通公路一般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技术等级。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指导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加大安保设施建设力度,新、改建农村公路项目安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安保设施,临水、临崖、高落差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要加快完善安保设施,提高农村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责任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农村公路投融资长效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扶贫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统筹协调燃油税转移支付、中央车辆购置税补助、扶贫和以工代赈等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按照“资金渠道不变、资金下达方式不变”的原则,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时,优先安排三年行动计划项目。
为确保三年行动计划配套资金的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列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二级公路每公里配套5万元,三级公路每公里配套3万元,四级公路每公里配套2万元,通村公路每公里配套1万元,桥梁每平方米配套0.05万元,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同时,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扶贫等涉及农村公路建设各部门的项目管理,共同推进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国土资源等部门修建的农村公路和桥梁凡符合或高于公路技术标准的,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管理、养护。
积极探索和拓宽农村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引导企业、个人等开展社会捐助,支持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和以工代赈等运作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发展资金,积极利用地方债券资金建设农村公路。
(五)积极给予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简化程序,尽量缩短项目投资评审和招投标时间,实现项目早招标、早开工、早竣工。
(六)加强监督管理。要按照“规划先导、群众参与、专家评议、部门协商”的原则,健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审论证和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制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全面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资金来源、招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七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监管,由市、县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县级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主管单位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施工、原料供应单位负责人对质量终身负责,出现质量问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抓好养护管理工作
(一)足额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市政府按《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将继续安排年度财政一般预算的1.5%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县级政府作为《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明确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有兜底责任。2012年省人大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县级政府作为农村公路责任主体,应兜底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为便于量化考核,列支比例不低于省辖市标准,即县(市)、区本年度财政公共预算收入1.5%的比例,逐步满足养护生产需求;乡镇政府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
落实好财政资金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本级财政资金列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不得低于县(市)、区本年度财政公共预算收入1.5%的比例,此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年终三年行动计划乡村畅通工程工作评先的主要依据。
(二)认真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养主体责任,推动协调发展。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因地制宜明确划分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职责和范围,各乡镇要切实承担管养责任,积极发挥乡(镇)农村公路管养站作用,加大养护投入,创新管理、养护方式,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常态化、规范化。
五、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的年度考核范围。市交通运输局要定期组织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好、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或资金倾斜。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发展各项工作,组织协调所属部门落实本地农村公路组织领导、检查监督、业务指导职责。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力量投入,全力推进本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各项工作。
(三)强化指导服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发展。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资金,指导监督市、县两级财政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配套资金。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发展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调查研究,做好分类指导和示范引导工作,加强科技推广和业务指导,通过组织培训培养基层人才,提高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