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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数字城管”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数字城管”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是新乡市人民政府2016年发布的一则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数字城管”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数字城管”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简介

2007年,我市率先在省内建成“数字城管”网络平台,2010年我市各县(市)也相继建成了“数字城管”平台。为进一步推动“数字城管”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建城〔2015〕68号)、《河南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的通知》(豫建城联办〔2016〕1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数字城管”达标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城乡环境为目的,树立全域新乡理念,立足现实,兼顾长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快推进全市“数字城管”平台升级达标,健全完善运行体制机制,促进“四个新乡”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底市级平台和各县(市)平台完成达标升级改造任务;2018年底通过省住建厅验收。

三、基本原则

(一)充分利旧,维护统一。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现有运行机制,根据系统应用特点及现有两级平台资源状况,充分利用已有设备、软件和数据信息,在保障系统整体性能得到提升、又确保两级平台联网运行的前提下实施升级达标建设,维护“数字城管”体系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二)平滑升级,适度超前。要充分考虑原有及新增软硬件设备和应用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实现升级新建系统与原有系统之间的无缝耦合,保证数据完整、业务流畅,保留我市“数字城管”特有模式,降低项目建设风险。特别要保证新系统软硬件平台具有良好的随需应变能力,能够在不更改系统软件结构和网络结构的前提下方便地支持系统兼容,支持系统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扩展。要适当考虑预留开放接口,为实现与国土、规划、监察、公安、应急等相关系统横向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留出发展空间,满足今后数据内容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结合实际,突出“数字城管”系统的科学性、实用性,注重创新、注重实效,降低建设、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同时,在设计时应遵循安全可靠原则,全面考虑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用户安全,统筹谋划整个系统运行的安全策略和机制,采用具有较强容错能力、良好恢复能力和高可靠性的产品和技术,保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四、建设标准

升级达标主要依据以下技术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CJ/T214)。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立案、处置和结案》(CJ/T31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CJ/T292)。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2005)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CJ/T213)。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

《现代设计工程集成技术的软件接口规范》(GB/T18726—2002)。

五、建设内容

达标建设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体制机制建设。在现有“大城管”体制机制成果基础上,完善各级城市管理组织机构、工作流程、综合评价体系和指挥手册。

(二)应用系统建设。基于电子地图技术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完善以地理编码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大屏幕指挥子系统、综合评价子系统、构建与维护子系统、数据交换子系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管理应用系统,建设社会公众实时发布子系统。优化完善基础信息采集、综合信息受理、部门协同办公、城管热线等在线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双向互动。

(三)数据建设。进行部件普查及建库入库、单元网格及责任网格编码入库和地形图修测、补测等内容,完善“数字城管”事、部件分类,建立GIS地理信息数据库仓库。

(四)运行环境建设。建设满足升级改造需要的软硬件、网络环境,包括完善连接市、县(市、区)两级专业部门的有线网络,连接手机终端和平台的无线网络,满足应用系统运行需要的服务器、存储设备、软件平台,以及网络安全建设等。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数字城管”升级达标建设是推动我市“数字城市”和“智慧新乡”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涉及发改、国土、住建、城管、规划、交通、房管等多个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需要统筹安排、密切协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搞好统筹协调,对照标准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逐级明确责任,加强分工协作,充分做好项目立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夯实工作基础。

(二)明确目标,落实资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数字城管”升级达标任务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市城管局要在大力推进市级平台升级达标的同时,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加强对各县(市)、区“数字城管”升级达标建设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升级达标任务的监管,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确保升级达标任务圆满完成。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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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数字城管”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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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数字城管”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献

新乡市水系情况 新乡市水系情况

新乡市水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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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新乡市申报海绵城市水系情况 一、新乡市水系景观规划 新乡市区河流均属海河流域漳卫南水系。北部有共产主 义渠由西向东通过,主要承泄山区洪水;中部有卫河由西向 东横贯市区,排除南部平原及河道涝水;东南部有赵定河向 东注入东孟姜女河;西南部有镜高涝河由西向东,西孟姜女 河和人民胜利渠由西南向东北注入卫河。规划的总体构思是 充分利用城市内现有河流水系,使之相互连接形成完善的生 态水系网络,保障水系的常流水状态及水系的高效排涝功 能。网络化考虑水系的来源及流向,使生态水系与绿化系统 相结合,改善人居环境。水系布局结构为“一网、七带、八 湖、九园”的水系景观结构。一网:即由河渠、湖塘、水景 共同组成的水系景观网。七带:即卫河、人民胜利渠、赵定 河构成的体现新乡历史文化和现代自然的水景观带。由共产 主义渠、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南水北调干渠形成的城 市外围绿色水廊带。八湖:北部凤泉湖、南部南湖、 10

新乡市人民公园局部改造设计探讨 新乡市人民公园局部改造设计探讨

新乡市人民公园局部改造设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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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介绍了新乡市人民公园概况,分析了其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局部改造,力求不断完善公园各项设施以满足现代人群的休闲娱乐要求。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简介

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4号),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将全民健身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增强政府引导,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产业体系,培育消费市场,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体育强市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供给丰富、结构合理、消费活跃,具有特色的体育产业体系。体育产业总规模力争达到200亿元。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

——奠定产业基础。增加体育场地总量供给,体育健身和体育消费意识明显增强。公共体育设施遍布城乡,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力争达到两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200万。

——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发挥政府在发展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体育产业的积极性,规范政府服务和监管,增强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二、重点任务

(一)丰富市场供给

1.增加体育设施。体育场地设施是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必要物质基础。“十三五”期间建成新乡市平原体育中心、新乡市全民健身训练中心、新乡市乒羽中心、新乡市游泳池改造及新乡市业余中心体校改造等项目。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100%的乡镇、60%以上的街道办事处、90%以上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推动新建居住区按要求建设体育场地,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到2025年完成新乡市卫北体育场、新乡市牛村全民健身公园、新乡市东区体育场建设,各县(市)、区完成“两场三馆”(体育场、室外体育活动广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和全民健身综合馆)项目建设。鼓励乡镇(街道)普遍建设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或室外多功能运动场、灯光球场、笼式足球场等。在乡镇、行政村实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100%全覆盖。支持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积极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鼓励企事业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并向社会开放。

2.丰富体育赛事活动。积极发展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足球、游泳、武术等健身传统项目,发展网球、橄榄球、滑雪、高尔夫、自行车、户外营地、户外徒步、汽车运动、水上运动等时尚项目,开发攀岩、漂流、野外生存等极限项目。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富有特色的赛事活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举办各类业余体育赛事,吸引全市参与。

(二)激发市场活力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利用我市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建设群众体育设施,除财政投资和利用彩票公益金等方式,建造的体育场地设施提供服务之外,还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场地单位自主投资、自主经营;二是合作经营,场地单位提供土地,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营,向场地单位缴纳租金或者经营收入分成。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将适合由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

2.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公共体育场馆在保障全民健身和体育竞赛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拓展保健、文化、餐饮、休闲娱乐、体育用品销售等服务,增强复合经营能力。对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公益服务的体育场馆,政府可给予补助。支持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PPP等方式参与公共体育场馆建设与运营。鼓励场馆运营管理实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运营。

3.引导体育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本地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和健身俱乐部发展壮大。扩大体育对外开放,引进若干优势企业。到2025年,培育体育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单位3家以上。

(三)形成产业体系

1.发展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体育场馆建设与服务、体育健身休闲、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竞赛表演、运动康复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体育策划咨询、体育中介服务、体育电子商务、体育会展、运动装备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一批有广泛影响力的体育俱乐部和品牌赛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高附加值体育健身器械。

2.发挥重点体育项目和特色体育项目对产业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群众喜闻乐见和有发展空间的项目对体育产业的带动作用。加快发展“三大球”(足球、篮球、排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集体项目。加强政府支持,吸引社会参与,完善“三大球”运动普及、人才培养、运动员选拔体系,广泛开展市、县(市、区)二级联赛、校园联赛及各类群众性赛事。大力推广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积极发展游泳、羽毛球、乒乓球、网球、台球、健身跑、健身走等普及度较高、广受群众喜爱的项目。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攀岩、橄榄球、漂流、滑雪、登山、龙舟、徒步骑行、户外宿营、汽车露营等体育项目。支持各县(市)、区依托产业集聚区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业。加强我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建设3个以上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四)促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1.促进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业深度融合。在城市道路、绕城公路沿线、以及旅游道路两旁,规划建设供群众骑行和徒步的绿道。支持旅游景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发户外运动项目,大力发展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等设施。

2.促进康体融合。推进健康关口前移,发挥体育锻炼在疾病防治以及健康促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体育训练、医疗、保健等各类机构开展群众日常体质测定,提供健康咨询、运动康复等服务。推广“运动处方”,发挥传统武术、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特色作用,提倡开展健身咨询和调理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运动康复机构。3.推进体育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以体育设施为载体,打造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推动体育与住宅、休闲、商业综合开发。支持举办各类体育展会。鼓励体育产业单位采取“互联网 ”模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开发体育领域相关产品和服务。

(五)营造健身氛围

1.推进日常健身。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各类机构中实行工间、课间健身制度,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鼓励单位提供必要的健身设施,加强健身活动组织,开展符合单位工作特点和职工健康需求的健身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国民体质监测报告。切实保障中小学体育课课时,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鼓励实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计划,促进青少年培育体育爱好,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支持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改善体育锻炼条件。

2.普及体育文化。鼓励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普及健身知识,宣传健身效果。新闻媒体要开设科学健身、养生保健专栏,加强对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的自觉健身意识,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提高公众体育素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形成体育消费观念、养成体育消费习惯。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建设体育设施,开发体育产品,提供体育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按协定享受收益的比例分成。支持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

(二)完善财政和消费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逐步增加。要加大投入力度,安排资金支持体育设施建设。统筹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引导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购买运动伤害类保险。进一步研究鼓励群众健身消费的优惠政策。

(三)完善规划与土地政策。各县(市)、区要制定体育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体育用地,保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目标实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凡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指标要求的,各级政府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鼓励基层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共建共享。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的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完善收费价格政策,落实税收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超出限额的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体育事业单位或组织捐赠财物,向贫困和农村地区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等,并按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五)完善无形资产开发保护和人才培养政策。加强体育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专业,重点培养体育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科研、中介等专业人才,提高体育运动学校办学水平。鼓励街道、社区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人才奖励政策,对体育创意设计、自主研发、经营管理等人才进行奖励和资助。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发展改革、体育、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国土、住建、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多部门参与的体育产业工作协调分工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任务落实。要跟踪分析体育产业发展情况和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做好基础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完善体育产业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成立体育产业协会,组织体育产业会展交流活动,加强企业间团体间交流往来。要通过建立联系点机制,选择有特点有代表性的项目和区域,跟踪发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统计、体育部门要根据国家体育产业分类标准,建立体育产业常态化统计机制和评价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相关数据。

(三)推进法治化规范化。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体育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保障体育产品和消费安全。提升体育服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或配套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市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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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简介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成府发〔2018〕12号

签发日期:2018-10-08

生效日期:2018-10-08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7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和依法治国重大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政务诚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原则。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勤政高效,为民服务。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政府效能提高和作风转变,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公平正义,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加大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政务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体系,将各区(市)县、各部门失信信息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务诚信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务监督机制基本建立,政务失信修复渠道畅通,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水平明显提升;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政民关系更加和谐,政务诚信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1.规范行政履职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科学界定履职层级和形式,纵深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强化政府决策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替集体作出承诺,对以行政权力替代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严肃问责。建立公共政策变化补信机制,在政府依法依规调整有关政策或规划时,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受影响主体沟通解释,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化解重大稳定风险。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为重点,依法推进政务公开,自觉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共享与公开机制。准确记录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情况,做到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全覆盖。依托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政务诚信子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信用监测、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审慎确定公开范围。依法依规逐步实现在“成都信用网”“信用中国网”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

3.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机制。全市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将公务员严重失信信息归集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4.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联动奖惩,建立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单位主动发起、联动奖惩实施单位主动响应和实施结果主动反馈的工作机制。各区(市)县、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率先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发现、预警、跟踪和整改全过程管理。

(二)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区(市)县、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市)县、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政府机构,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公务员启动问责程序。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自觉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同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各区(市)县、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构建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建立政务失信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实施监督、投诉和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三)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1.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信用记录。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和投诉制度,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

2.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状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探索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的信用报告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在项目合作中的失信违约记录登记、披露和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对周期长的合作项目,合同中应设置相关调整处理机制。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5.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营造良性有序的金融诚信环境。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举债行为监督,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促进政府举债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各区(市)县及各相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乡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7.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8.加强综合交通运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职责,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用管理,将应急处置不到位、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行政执法不当等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健全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政务诚信评价考核和联合奖惩制度,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失信惩戒力度。

9.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共安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不得漏报、瞒报公共安全检查检测结果。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将食品药品、生产、质量、违建等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参考。

10.加强行政审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细化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擅自设立、变相设立、未依法设立审批事项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优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推进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

11.加强市民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网络理政政务监督作用,将各区(市)县、各部门热线及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绩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开展网上政务服务诚信评价,将群众满意度评价、政务信息公开、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差异化服务、信用监测预警、联合奖惩落实等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依托市民举报投诉数据建立政务诚信预警机制,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相对集中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督导力度。

12.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统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并将造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1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建立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产品查询应用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将相关主体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14.加强河道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做好河道治理诚信履职信用记录,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区(市)县级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区(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将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政务诚信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责任对象、责任范围、责任目标和奖惩措施,公开承诺未落实及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15.加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老旧城区改造、两拆一增、背街小巷整治、人居环境治理、社区公共服务、平安社区创建等方面加强政务诚信记录,定期开展检查,将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治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

16.加强企业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托我市企业服务平台,将各区(市)县、各部门涉企服务中的问题解决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对企业投诉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监督力度。

17.加强审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审计全覆盖,以资金审计为主要内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审计力度。深化财政审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并按规定将相关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市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工作组,由市发改委和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牵头,各区(市)县、各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和部署推进全市的政务诚信工作。各区(市)县、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管、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打造诚信队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四)鼓励创新示范。鼓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提供经验保障,争取形成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经验做法。

(五)加强资金支持。根据我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宽信用工作渠道,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对国发〔2016〕76号文、川府发〔2018〕7号文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及时宣传各区(市)县、各部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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