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巡查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巡查督办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巡查督办包括重点巡视、综合督查两种形式。重点巡视是指州政府领导亲自参加的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巡视检查。综合督查是指州政府督查室或州安委办组织的专门针对县市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州安全生产巡查督办协调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州监察局、州安监局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安委办(州安监局),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巡查督办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到位,需依纪依规问责的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巡查督办的情况列入绩效考核范畴。
第二章检查督查方式
第五条重点巡视为州政府领导亲自参加的安全生产督查,人员由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相关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督查对象为全州各级政府和部门、各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重点巡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安排,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综合督查由州政府督查室或州安委办组织,督查对象是县市、湘西经开区及相关州直部门,督查内容主要针对县市、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县市的综合督查,原则上每次抽查3个单位、3个乡镇、4家企业。
第七条安全生产巡查督办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督查时间要服从督查任务,被督查单位要及时按要求整改,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为整改反馈时间。
第八条巡查督办主要采用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开展巡查督办工作时,各督查组要认真负责地完成督查的各项任务,督查表要在督查完成后由巡查督办组长及被巡查县市政府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巡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建立健全台账,下达督办函。
第三章检查督查内容
第十条巡查督办针对各县市、湘西经开区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展开。巡查督办重点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情况;
(三)重大节假日和活动期间、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情况;
(五)生产作业现场用工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及职业病危害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以及行政执法指令执行情况;
(七)应急准备工作、值班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八)需要检查督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州安全生产巡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全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重点时段安全生产特点和工作中存在的相关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在每一轮巡查督办前拟定督查表。
第四章整改督办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闭环工作机制。巡查督办发现存在的问题,各督查组要及时、当面向被督查单位书面交办。各县市和湘西经开区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收到督查组意见反馈单后要及时分解工作任务,切实督促整改到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并书面回复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安委办要进行挂牌督办: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不积极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的;
(三)跨地区、行业、企业的隐患;
(四)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形。
县市或州直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安委办要实行重点巡视或挂牌督办:
(一)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三)综合督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严重不落实的。
第十四条受检地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和干扰正常的检查督查工作。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在限期内积极组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回复整改情况。
第五章问责办法
第十五条督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要启动问责程序:
(一)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特别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落实不到位的;
(二)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三)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又监督不到位,对发现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打非治违”职责不落实,致使非法行为存在的;
(五)发现或接到隐患举报后不及时处理,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督查组交办或挂牌督办后,属地或相关部门不及时跟踪督促,不按时书面回复的;
(七)督查组认为有必要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对单位或个人的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考核措施:通报批评、警示约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
(二)组织处理:诫勉、调整岗位、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纪律处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问责由各巡查督办小组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具体研究。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自查、州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项检查、州政府综合督查、社会各界举报的安全隐患或其他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整改,整改不彻底或不及时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