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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简介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外型进行核准,并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具体执法监管。

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安监、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设置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设置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设置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设置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幕墙或窗户设置的;

(七)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八)妨碍残疾人专用设施使用的;

(九)在内环线以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和灯杆广告的;

(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的;

(十一)有悖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或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它情形。

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九条 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未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A4大图2张、5寸小图2张(同一底版);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在中心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市规划局根据《市区广告规划导则》出具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提出设置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受理申请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之日起,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验收资料与相关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备案。

同时,申请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市区公益宣传广告设置管理,主要公共场所公益宣传广告达到广告总量的20%以上。

广告设置人、经营业主都有支持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需征用广告位时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二)、(三)、(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举办活动或交易会、展销会的文件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于期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提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

第四章 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设施一般采用钢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电气等安全要求。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声响等,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灯光、噪声等污染。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和户外广告登记证书的证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应由设置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申请验收,由市城管局会同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应由设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在验收时应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申请资料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一式两套),由设置人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分别保存。

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五章 检测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人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设置人应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可能出现恶劣气象条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于设置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或阻挠户外广告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或者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门店招牌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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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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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文献

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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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 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 : (一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及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屏 )、灯箱、 橱窗等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 设施,设置、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 (三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所在地户外广告登记的管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协调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2)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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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 42号 《内江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 2月 25日内 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 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杨松柏 2013年 3 月 29日 内江市建成区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江建成区范 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 《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 照“制度化、秩序化、优美化、清洁化”的总体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建成区内所有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 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 户外一切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市规划部门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必须在发布广告时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年限由市规划部门与设置者在设置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取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应在设置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对尚可利用的户外广告设施,无须拆除的,由后取得设置权的设置者给予原设置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空闲期内应刊登社会公益广告。空闲期内刊登社会公益广告的,不视为闲置。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主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水平。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科技含量高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 核定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发布的户外广告,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核定的保留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撕毁或覆盖。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路灯设施;

(三)高压电力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

(四)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在市区主要道路、广场以及主要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设置横幅布幔广告和在建筑物外墙面上绘制广告;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确需设置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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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简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巡游等形式,设置路牌、门店招牌、店堂牌匾、灯箱、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展示牌、信息发布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城市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城市广告设置人是指利用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范化、协调性、创意性、科技化、可操作性等设置原则,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重视美学设计,既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视觉环境,又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打造协调有序、美丽宜居的城市空间。

第五条 申请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其选址、设计、施工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选址符合规划和规范,不影响消防设施与通道,与高压线等保持合理距离。

(二)设计者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层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立柱式广告和基础设在地面的其他形式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风荷载和地基稳固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所需建材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禁止使用非国标钢材或废、旧钢材;具有预防大风、暴雨、雷电、地震等自然因素影响其安全的预案。

(三)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技术指标和施工方案、日期规范施工,完工后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和验收。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和统一管理。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公示城市户外广告的专项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负责合理布局公益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负责对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出让活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联席机制日常协调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依法对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单位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组织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等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章 设置许可

第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用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设置大型商业城市户外广告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利用自有设施、非公共设施、场地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等节会以及纯公益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第九条 申请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承诺;

(四)城市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和安全说明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并颁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资格或经营权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的,中标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交纳城市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其它一般不超过3年。

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自行转让广告设置权;如需转让,应向市城管执法等部门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前15日,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书面提醒;经提醒不申请或申请延期设置未获批准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自行拆除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及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利用危险房屋或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置广告的;

(六)破坏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七)利用树木、杆线设置横幅、吊幅及标语的;

(八)以违法建设为载体的;

(九)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临街一层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高度不超过150厘米,厚度不超过25厘米,招牌顶部不超过一楼顶部。需在商业用房二至四层设置的应严格审查,四层以上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招牌。

(二)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一楼一式,白天美化、晚上亮化”的要求,与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三)同一建筑物一楼门店招牌应与建筑立面平行,高度、大小协调有序,不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多个单位共用的,应当在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设计新颖、造型别致、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位置直接印制、悬挂、粘贴和涂写;严禁使用移动灯箱店招。

第十四条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统一规划、整体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免费发布公益广告和应急信息。

(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和管理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或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等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

(三)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四)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扰乱行车视线,妨碍行车安全。

(五)不得临近医院、学校、居民住宅楼及单位办公场所,产生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休息。

(六)不得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和主要街道两侧(商业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交叉路口100米范围内,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 公益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规划位置外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设置方式、规格等规划内容。

(二)符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合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齐、安全、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第十六条 屋顶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心城区建(构)筑物顶部不得新设置屋顶广告(包括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楼名牌等)。

(二)原有屋顶广告不得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

第十七条 工作宣传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工作宣传栏;确需设置的,需经市城管执法部门许可批准后方可设置。

(二)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宣传栏,应符合城市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样式、色彩协调统一,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在满足功能基础上尽量节约公共空间资源。

第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统一指导街道、社区和物管小区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小广告张贴栏。

第十九条 其它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路段详细规划,涉及气象等专业性要求的还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城市户外广告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

应当按许可批准的事项、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大力提倡5G 数字化和互动体验式的城市户外广告应用。

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和光污染。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商业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10日内未发布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发布的公益广告,不计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负责审查发布内容,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安排发布时间、地点。公益广告的制作安装成本由广告设置或发布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限期拆除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天际线的原有屋顶广告;倡导其他屋顶广告设置人自行拆除或改为符合规划的简易楼宇名称、公司商标或logo。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城市户外广告的整洁、美观、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及时保养、维护并按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向原审批部门提交合法的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通过安全检测的,应予拆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机制,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黄州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联合整治行动。

(二)健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督促城市户外广告开展年度安全检测。

(三)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巡查,及时发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

(四)根据需要召集会议,通报信息,对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因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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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适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布点的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由政府确定建设主体,实施特许经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二)在国家机关、学校、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三)在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内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绿化景观的;

(六)利用建筑物楼顶及沿街毗邻建筑之间空间的;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八)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的;

(九)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的;

(十)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区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九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50米范围内以及朝向道路来车方向设置。

(二)不得播放声音。

(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1000cd/㎡;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400cd/㎡。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除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管理权限外,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以及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设计图。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提交《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园林、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生光线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其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 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连续超过15日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2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满后,除依法获得延期外,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给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公益宣传内容占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容貌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公布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置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的宣传,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公众查询、利用提供便利。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指导和监督,对符合设置导则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载体设置的店招标牌设施保持统一规格,与载体立面风格、色彩相协调;

(二)不得影响、破坏载体的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

(三)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四)在以大楼冠名的建筑物顶部或者立面设置镂空形式名称标识的,字体高度应当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五)企业、商户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

(六)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是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响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备案;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责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纳入日常巡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并将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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