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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属本机关管理的徐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徐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徐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所发布的信息由其负责编制目录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截止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之后发生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内容变更之日起个20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1.索引号编制说明。本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组成,其结构为: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
第一部分:地区及部门编号为机构代码,我局为CJ005 ;
第二部分:类别号,由5位字符三级类目组成。其中,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共分4类:机构概况类为“A”,政策法规类为“B”,规划计划类为“C”,业务工作类为“D”,行政职权事项类为“E”,其它类为“Z”,F-Y为扩充类;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起依次编写。如该类别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的,编号为“00”;
第三部分:年度号,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
第四部分:流水号,为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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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徐州市xu第二声zhou第一声shi第四声审计局shen第三声ji第四声ju第二声
上下级关系,省局管的范围和地域更广些
科技局和知识产权局严格来讲,知识产权局是科技局的上级机构,但不是直属机构。科技局是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而知识产权局是国家级政府职能部门,两者没有直接关系,但是科技局受知识产权局领导。科技局,原称科委,属...
1.索引号:根据政府公开信息的管理和利用需要而赋予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编号;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概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5.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赋予文件的顺序号;
6.发布机构:信息的责任者,是对信息进行创造、负有责任的机关或团体;
7.公开日期:应公开政府信息对外公开的具体日期。
8.详细信息:应公开政府信息的原文。
徐州市造价公司
无锡正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徐州市 一、 AAA 级企业 1 徐州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 2 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3 徐州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 4 徐州宏达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5 徐州众合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二、 AA 级企业 1 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2 徐州建宇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乙级 3 徐州仁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4 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级 5 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6 徐州汇鑫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 7 新沂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乙级 8 新沂市诚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乙级 9 丰县中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10 江苏建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11 徐州市茂然投资顾问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级 12 徐州华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13 徐州公正工程
徐州市竣工档案要求及目录(最新)
徐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编制要求 一、电子档案归档范围: 参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TJ 143-2012 《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根据建设工程 预验收纸质档案移交目录内容,进行电子档案整理和移交。 二、电子档案移交方式 1、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电子档案制作的组织工作,电子 档案制作完成以后,由建设单位汇总形成一张光盘向城建档 案馆移交,较大的项目可记录成几张光盘。 2、建设单位在移交电子档案光盘时需要同时移交一份 电子档案移交目录承诺书(附件 1),并由建设单位盖章,经 手人签字。 3、为保证移交电子档案的光盘质量,所移交的光盘必 须是档案级光盘并统一喷绘盘贴,盘贴内容如下: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建筑面积,制作单位,制作人,联系电话。 三、电子档案制作方式 1 、电子档案必须由纸质档案通过扫描形成,文件材料文 字部分扫描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徐州市审计局
领导职数为:局长(书记)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3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书记)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3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
杨明同志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8月28日经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市城乡供水事业持续发展,供水设施不断完善,饮用水水质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城乡供水工作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城乡供水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因野蛮施工、占压公共供水设施引发的供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应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对供水设施加强安全保护;二是农村供水管理应当依法进一步强化;三是随着我市微山湖和骆马湖水源地的建成,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有更加具体的法律支持。因此,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依法规范城乡供水管理,确保让人民群众喝上洁净水、放心水,结合我市城乡供水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关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为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推进农村和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结合我市正在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二阶段建设的实际,条例明确了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和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关于饮用水源地的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是城乡供水工作的基础,当前我市和各县(市)都在推进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和建设,为了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条例对此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保护饮用水源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在水质保障方面赋予供水主管部门履行边界标示设置、日常巡查、取水口监控、24小时在线监测、水质安全评估等职责。三是明确原水管线安全保护的管理主体。四是设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5项禁令,包括禁止围垦、养殖、采砂,设置餐饮娱乐场所等,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五是确定代履行制度。对于占压原水管线或者违反上述禁令,危及饮用水水源和原水的,赋予供水主管部门代履行的权利,即对于危害水源或者原水安全的妨碍物,由其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强制手段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和原水的安全。
四、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二次供水的用水安全,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范。一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是明确了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主体。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组织实施。三是确立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的原则,以保证二次供水的专业化。四是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主体。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表业主的组织负责与供水单位办理移交管理的有关事宜。
五、关于供水管网的保护和管理地下管网的管理、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供水,还涉及供热、供气、通讯等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复杂,立法应当从更高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结合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条例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要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包括供水管网在内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管线信息纳入系统。二是规定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三是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查明管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四是对于经查询,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有关费用,施工前,应当通知供水单位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为保障上述措施的落实,还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除上述内容外,条例还对城乡供水规划和建设、饮用水水质保障、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供水经营和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