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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8月28日经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市城乡供水事业持续发展,供水设施不断完善,饮用水水质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城乡供水工作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城乡供水也出现了一些新情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城乡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8月28日经徐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市城乡供水事业持续发展,供水设施不断完善,饮用水水质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城乡供水工作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城乡供水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因野蛮施工、占压公共供水设施引发的供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应进一步从法律制度上对供水设施加强安全保护;二是农村供水管理应当依法进一步强化;三是随着我市微山湖和骆马湖水源地的建成,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有更加具体的法律支持。因此,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依法规范城乡供水管理,确保让人民群众喝上洁净水、放心水,结合我市城乡供水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二、关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为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推进农村和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结合我市正在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二阶段建设的实际,条例明确了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和供水工程的安全保护。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关于饮用水源地的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是城乡供水工作的基础,当前我市和各县(市)都在推进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和建设,为了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条例对此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保护饮用水源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二是在水质保障方面赋予供水主管部门履行边界标示设置、日常巡查、取水口监控、24小时在线监测、水质安全评估等职责。三是明确原水管线安全保护的管理主体。四是设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5项禁令,包括禁止围垦、养殖、采砂,设置餐饮娱乐场所等,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五是确定代履行制度。对于占压原水管线或者违反上述禁令,危及饮用水水源和原水的,赋予供水主管部门代履行的权利,即对于危害水源或者原水安全的妨碍物,由其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强制手段有效保障饮用水水源和原水的安全。

四、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二次供水的用水安全,条例作了四个方面的规范。一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是明确了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主体。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并组织实施。三是确立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的原则,以保证二次供水的专业化。四是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主体。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表业主的组织负责与供水单位办理移交管理的有关事宜。

五、关于供水管网的保护和管理地下管网的管理、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供水,还涉及供热、供气、通讯等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复杂,立法应当从更高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结合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条例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要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包括供水管网在内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管线信息纳入系统。二是规定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三是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查明管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四是对于经查询,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有关费用,施工前,应当通知供水单位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为保障上述措施的落实,还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除上述内容外,条例还对城乡供水规划和建设、饮用水水质保障、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供水经营和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范。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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