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徐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条例全文

徐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条例全文

徐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六、行政机关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七、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八、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九、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十、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徐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信息发布

  • 品种:信息发布盒;型号:ZH-600;
  • 祉途
  • 13%
  • 云南祉途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信息发布系统

  • 信息发布系统管理软件
  • 慧峰
  • 13%
  • 北京慧峰诚信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发布

  • 参数详见附件
  • 13%
  • 广州索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信息发布

  • 传输线:CAT5E 单网线;品种:信息发布器;型号:308X1
  • 煜升
  • 13%
  • 佛山市煜升电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信息发布终端

  • "E82S Android嵌入式终端播放机,双核1.2GHz,1G DDR3,4G存储,HDMI高清输出"
  • 13%
  • 广州索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建筑、市政

  • 不分类别
  • 工日
  • 惠州市2014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信息发布系统

  • 信息发布系统模块对接
  • 1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8-11
查看价格

信息发布接口

  • (1)名称:信息发布接口
  • 1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0-15
查看价格

信息发布软件

  • 创显网络版信息发布系统
  • 1套
  • 1
  • 创显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4-29
查看价格

信息发布

  • 信息发布终端的统一管理,信息素材管理,信息发布的推送和调度等功能.
  • 1套
  • 2
  • 清华同方/西安协同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查看价格

信息发布软件

  • (1)信息发布软件(2)满足设计图纸要求
  • 1套
  • 3
  • 华为或国产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9
查看价格

徐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通知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查看详情

徐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条例全文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徐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条例全文文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11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材料 一、 政府信息及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 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 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 动向社会 公众和行政相 对人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公开的活 动和制度。 二、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以公开 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1、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四种政府信息行政机关 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 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条例》例举 式地具体 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乡镇 政府重点 应 该公开的内容(见《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自身生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6页

1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2010年 12月 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3月 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 年 4 月 25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3号公布 自 2011年 6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 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国家对涉 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

九江市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简介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产生时应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五、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联合制作机关均负有公开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政府信息产生机关应当在信息制作时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由此产生的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司法、保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涉及上级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八、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九、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十、行政机关开展信息发布协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前发布政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六安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简介

一、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二、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五、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3)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4)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六、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七、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查看详情

咨询工程师: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