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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职责。
(七)加强对交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2.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3.承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4.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承担交通专项资金筹集、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
6.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7.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和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和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8.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9.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宜宾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设10个内设机构和宜宾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一)办公室(信访科)。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秘、信息、督办、提案办理、机要、值班、保密、档案和政务公开、接待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的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承担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全市交通行业目标执行情况督查和管理;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指导、协调区县交通运输部门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扶贫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开展交通行业政策研究,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交通行业的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指导、组织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管理交通执法证件和装备;承办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和运输枢纽等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专用公路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公路、水路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承担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站卡设置的管理以及经营权转让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行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交通专项资金筹集、监督、管理和外汇、信贷及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和国有资本、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交通行业统计、预测工作;参与交通行业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四)建设管理科。
组织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公路、水路建设项目实施,维护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秩序;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承担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公路、水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监督重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拟订农村公路、干线公路水毁、渡改桥建设等专项计划,组织交通行业科技项目、科技信息交流和鉴定、评审、推广工作。
(五)运输管理科。
参与拟订综合运输发展规划,承担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和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站场、车辆维修、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管理;组织协调重点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公路、水路联合运输,承担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经济运行分析,参与运输价格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六)城市公共客运指导科(出租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组织拟订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公交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监管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安全监督科(应急办公室)。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按规定负责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综合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审计科。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承担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九)人事科。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智力引进、教育培训、专业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聘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宜宾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宜宾市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办公室)。
制定交通战备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市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市内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测、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市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制订和实施全市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负责全市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参与有关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全市铁路、交通、邮政、电信、民航等部门及各区县的国防交通工作。交通战备办公室内设综合科。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市监察局派驻专项行政编制1名,即监察室主任。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宜宾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20年5月,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评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
2020年11月17日,被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为“四川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020年12月,被授予“2019年度四川省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先进集体”称号。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标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
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询,其主要职能是:(一)起草交通运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
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询,其主要职能是:(一)起草交通运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
局长:刘晓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项目监理部人员岗位职责 1.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3.1 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责管理项 目监理部的日常工 1.3.1.1 ; 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3.1.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检查和监 督监理人员的工作, 1.3.1.3 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和审 批监理实施细则; 1.3.1.4 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监理规 划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总监审批; 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 报告和项目监理工 1.3.1.5 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月报须报 公司和建设单位;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项目监理日志和安 1.3.1.6 全监理日志; 主持监理工作
Bim工程师岗位主要职责
施工企业 BIM 工作的推进策略 从鸟巢到水立方, 从央视大楼到国家大剧院。 当一座座富于创意的建筑在你的身 边日新月异地发生着变化,不可思议的建筑形态和建设速度让你充分地意识到: 中国的工程建设行业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十年之前, 也许没有人能想到 今天建筑的形态与理念能够如此的大胆与前卫; 十年之后, 我们更加无法预知未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2、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3、承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4、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输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讯导航、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承担交通专项资金筹集、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
6、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7、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及省、市、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和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8、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9、负责公路、水路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宜宾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委发〔2014〕16号),设立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四川省宜宾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全市质量强市、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承担国家、省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统一编制并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的处理,监督管理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负责全市计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负责全市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地方标准的拟订,负责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技术性贸易中涉及标准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全市标准化信息。
(六)负责全市质量、计量和实验室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考核认可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开展合作交流。
(九)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标准、质量、计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监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维稳、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效能建设、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和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绩效管理、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及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
(三)质量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推进全市质量强市、名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全市质量分析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负责组织实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四)质量监督科。
拟订全市产品质量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承担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负责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预警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负责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五)计量与认证科。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全市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能效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协助开展全市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以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
(六)标准化科。
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组织区域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全市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按规定权限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行政审批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示;负责本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
(九)财务科。
负责编制和下达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收支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决算报表;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管理各类资金、专项基金、政府采购等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技术监督职业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
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宜办〔2017〕41号),设立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简称市住建城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原市城管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职责划入市住建城管局。
(二)将原市城管执法局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调整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加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力度。
(五)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城市建设、规模拓展及功能完善的战略意图和部署,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研究、草拟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九)负责推进行业建设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减排项目;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指导白蚁防治工作。
(十)制订住建、城管、爱卫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市建设行业协会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的信访工作,督察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一)承担城市建设的责任。谋划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纲要,提出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督促协调、指导城市项目的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城市管理的工作标准,具体办法和考核细则,下达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十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卫生城镇乡村、卫生单位的创建和管理,组织全市开展除“四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以及农村改厕工作。
(十五)承担市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等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建城管局设 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应急、维稳、政务公开、安全保卫、扶贫、政务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综合性政策的研究;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普法等工作;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情况的公示;牵头组织现场查勘、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许可项目的办理;负责与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和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协调牵头工作;负责本部门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直接办理件资料立卷归档。
(四)发展策划科
负责全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调查研究、数据统计、情况分析和督查督办;研究城市建设时序,策划建设项目,编制近期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和指导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储备;统筹协调市政基础设施更新的政策研究和项目规划;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承担市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
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督促和指导城市建设项目(含PPP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燃气行业管理;指导白蚁防治工作、燃气行业协会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全市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单位房改房资金的管理;承担市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建筑业科
负责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重点、目标、政策措施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务初审、评审工作;指导市散装水泥办、建筑业协会的工作。
(八)建筑市场监管科
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负责城乡建设项目标准定额的指导和监管;指导造价管理工作。
(九)勘察设计与科技科(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行业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指导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标准管理;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和落实;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科技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村镇建设科
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和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风景园林科
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世界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督导全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制定城镇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城镇、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编制年度绿化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质量安全科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开工实施审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拟定扬尘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扬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指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突发事件,组织或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建设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十三)市容环卫科
负责编制环卫设施建设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容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监督、考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拟订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环卫体制改革进行监督指导。
(十四)考评科
拟定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检查考评办法,制订考核方案;综合分析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形势和工作动态,对城市建设、管理状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承担全市数字化城管建设的监督、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建立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应急服务指挥系统,拟定城市管理系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承担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十五)执法监督科
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执法人员管理工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重大案件;牵头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含临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案件协调、督促工作。
(十六)爱国卫生科
负责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县城、镇、村(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农村改厕工作;研究制订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县(区)、单位、社区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宣传科
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的宣传,协调中央、省、市级媒体开展对外宣传报道;牵头负责相关调研课题和信息工作;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对外新闻公布,组织媒体开展问题曝光,及时掌握全系统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编辑、制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宣传资料、音像制品和内部刊物;负责全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八)财务科
负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和年度支出计划;牵头负责市及市以上财政用于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的各专项资金的争取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统计及上报工作。
(十九)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力资源开发、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办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局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编制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绩效管理;指导所属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及全行业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党委决议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全系统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群团、计生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住建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设置,派驻专项行政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住建城管局对外挂宜宾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市住建城管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管局隶属市住建城管局管理,其行政业务工作原则上经市住建城管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市住建城管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
(三)市住建城管局委托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市住建城管局委托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城镇既有房屋危房改造和安全监管工作。
(四)市房管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天然气公司、市房地产测绘队、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等12个事业单位由市住建城管局管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