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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在1999.05.17由银川市人民政府颁布。

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地区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促进银川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地热资源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坚持和贯彻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要实行勘探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勘探开发与国土开发、城市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勘 查

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作业,并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勘查规范》进行,并实行监理制度。

第九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区内进行地热资源勘查作业,并且优先取得勘查区内地热资源的采矿权。

第十条 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资质证书转借给他人使用,或采取挂靠的办法,让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三章 开 发

第十一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符合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实施方案经由市地矿、计委、水利、规划等部门审定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须有以下主要资料:

(一)地热资源开采地点、矿区范围图和开采量;

(二)开发使用目的、投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弃水的排放处理措施;

(四)地热的监测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保护措施;

(五)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由市水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开采。

开采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凭市水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市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第十五条 因故暂停开采或地热井报废时,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暂停开采或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开采。实行分层分配和储量定额审批制度,不准越界、越层开采和超量开采;不得擅自改变开采地点、开采量、开采方式,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采地热水的,还须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开采、使用地热的过程中,须将年度开采计划报送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地热井位应避开城市水源地和有严重环境污染的地区,要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第四章 管理及收费

第十八条 开采使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地热资源效益,防止浪费和破坏地热资源。

第十九条 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按核准的限额开采指标开采地热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热储层和淡水层;地热弃水的温度和水质经处理后,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对地热资源的温度、压力、水位、流量、水质等经常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将监测资料按月上报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水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测业务领导和年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合格和经过修复整治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地热井,应当采用严密的技术措施,进行注压封镇,严防水体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地热开采井的间距要合理分布,必须按批准的井位、层位开采,防止地热资源快速下降或地热资源局部枯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过程中,要利用回灌井及时将开采使用过的地热弃水回灌补充到相应地层中,保证地热资源量平衡和永续利用。要确保回注水质,防止污染水体。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在已经勘查过的地区或地段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地热资源采矿权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开采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已经缴纳地热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拥有地热井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按每天24小时最高开采标准计量收费。

第二十九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的地热资源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要及时全额按规定上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或开采地热资源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域、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或采矿的;

(三)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不按月上报监测资料和年度报告,拒绝接收监督管理、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采地热水,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水利部8号令《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或未按批准开采限量超量开采的;

(二)不按月上报监测资料和年度报告,拒绝接收监督管理、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责令其停工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双方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在钻探中或成井后,对淡水层、热储层造成污染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市水主管部门作出评价,提出意见,责令其采取整治措施,并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超量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超量部分按1--3倍征收地热资源补偿费,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热资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法制局、银川市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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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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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82KB

页数: 14页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格式:pdf

大小:82KB

页数: 3页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通大处财〔 2010〕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规范公用借款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证 学校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安全完整,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南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暂付款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从学校预 借未报的款项,包括教职工因公出差、购买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学生 实习、承办会议和零星周转等公用性临时借款。 第三条 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实施 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资金。 第四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 不得公款私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金额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之内,对无预算、 无资金来源的不予办理。 (三)按时结算

地热资源勘查地热资源勘查

地热资源勘查目的

为开发与保护地热资源提供资源/储量及其所必须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取得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最大限度的保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地热资源勘查勘查的主要内容

1、查明热储层的岩性、空间分布与常温含水岩层的水力联系等主要因素;

2、查明地热流体的温度、状态、物理性质及化学组分,并对其利用的可行性做出评价;

3、查明地热流体动力场特征、补径排条件;

4、重点是在查明地热地质背景的前提下,确定温泉地热资源的形成条件和地热资源可开发利用的区域及合理的开发利用深度;计算评价地热资源或储量,提出地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建议。

地热资源勘查地热勘查类型的划分

1、按地热田的温度、热储形态、规模和构造的复杂程度,将地热田的勘查类型划分为两类六型。

(一)高温地热田(Ⅰ):

Ⅰ—1:热储呈层状,岩性和厚度变化不大或呈规则变化,地质构造条件比较简单;

Ⅰ—2:热储呈带状,受构造断裂及岩浆活动的控制,地质构造条件比较复杂;

Ⅰ—3:地热田兼有层状热储和带状热储特征,彼此存在成生关系,地质构造条件复杂。

(二)低温地热田(Ⅱ):

Ⅱ—1:热储呈层状,分布面广,岩性、厚度温度或呈规则变化,构造条件比较简单;

Ⅱ—2:热储呈带状,受构造断裂控制,地热田规模较小,地面有多有温、热泉出露;

Ⅱ—3:地热层兼有层状热储和带状热储特征,彼此存在成生关系,地质构造条件比较复杂。

2、地热田规模按可开采热(电)能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三型。

地热田规模分级

地热田规模

高温地热田

中、低温地热田

电能/MW

保证开采年限/年

热能/MW

保证开采年限/年

大型

>50

30

>50

100

中型

10~50

30

10~50

100

小型

<10

30

<10

100

3、地热资源按温度分为高、中、低三级

地热资源温度分级

温度分级

温度t界限,℃

主要用途

高温地热资源

t≥150

发电、烘干

中温地热资源

90≤t<150

工业利用、烘干、发电

低温地热资源

热水

60≤t<90

采暖、工艺流程

温热水

40≤t<60

医疗、洗浴、温室

温水

25≤t<40

农业灌溉、养殖、土壤加温

注:表中温度是指主要热储代表性温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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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2805

【发布文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1996-08-01

【生效日期】1996-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业经199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有为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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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评价参数简介

【地热资源评价参数】(Assessment Parameter of Geothermal Resources)指对地热资源进行评价的参考指标。确定参数的内容包括:(1)热储层,对沉积盆地型及稳伏地热资源,在1000m以内水温必须> 40℃,并以达到40℃的热储层埋藏深度作为计算的起始深度。对于温泉计算的起始温度,定为当地年平均气温加10℃。(2)温度,当有钻孔揭露或穿透热储层时,可用仪器实测。计算时,采用顶、底板温度的加权平均值。缺少上述条件时可用地温梯度推算。在温泉出露区,可用地球化学温标来估算热储基础温度。(3)热储面积,一般多通过物探、化探、地质钻探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4)热储厚度,可分为钻探录井和综合分析两种方法。前者用于有较充分的勘探资料时,后者用于资料不充分或钻孔资料不足以控制热储时。这时,可利用已有的地质、物探、地温以及地球化学资料进行综合解释,进而确定热储的厚度。(5)渗透率,表示岩石本身可以通过流体的能力。(6)热储的平均热容量、孔隙度和容积系数,热储的平均热容量和岩石的比热、密度、孔隙度有关,可由物性表查得。孔隙度对储层平均热容量有一定的影响,可通过试验求出。容积系数是指液体在地下储层中的体积与在地面的体积之比,其比值大于1。(7)放热量,对不同的热显示(如泉、温泉河、热水塘等)有不同的调查方法,对自然地理条件,还可以通过测温和测岩力导热率、测定降雪、测量地表温度等手段来测定或计算热异常区的放热量。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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