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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90年1月,原名银川市集体建筑业协会,1999年12月更名为银川市建筑业协会。
银川市建筑业协会是银川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银川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为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70家,下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分会、电动吊篮分会两个分会。本届(第六届)理事会于2016年7月选举产生,有理事64人,常务理事39人,设会长1人、副会长10人,秘书长1人。按照机构人员优化设置、业务工作相对独立的要求,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行业党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方式,由市建筑行业党委副书记和协会秘书长具体牵头协调开展全面工作。协会现有办事机构为综合办公室和党群部。
协会成立20多年来,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的宗旨,以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为已任,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协会结合银川建筑业发展实际,积极开展行业调查,反映企业呼声,向主管部门建言献策,为企业解忧排难;广泛开展工程创优夺杯活动,组织银川市“凤凰杯”优质工程评选,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配合市建设局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初审、登记、报批以及与资质相关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致力企业信用建设,开展信誉企业评选,引领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组织评先评优,树立行业典型;编辑出版会刊《银川住房和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内容的培训教育和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艺。配合原市建设局举办多次“城建之声”职工文艺汇演,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受到了会员单位的真心拥护和爱戴,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协会重视自身建设,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各项活动,坚持以“创建学习型、进取型、自律型、创新型”协会为目标,加强协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银川市现有370家建筑业企业,都是协会的服务对象,也是协会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几年来为了提高银川市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先后开展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协会党建工作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会工作政治站位。一是在市住建系统非公企业行业党委领导下,结合行业实际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党支部和党员的“两个”作用,把党建工作贯穿到协会工作,使协会的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鲜明的价值导向,不断提升为会员企业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二是加强会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拓宽会员领域,丰富会员层次,扩大会员数量,开展多种形式的会员交流活动,增强凝聚力,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支持分会积极开展工作,不断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二)以宣贯新政策新标准为重点,开展实用高效的行业培训。一是密切关注行业新出台的重要政策与标准规范,及时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增强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规范标准的执行力度。二是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培训范围,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构建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质量。三是协调做好建筑行业职工(农民工)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广大一线操作人员立足本职岗位,刻苦钻研专业技术,充分发扬精益求精的“匠人精神”,助推企业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技艺熟练的建筑产业队伍。
(三)进一步完善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一是继续开展银川市建筑结构优质工程和“凤凰杯”优质建设工程的评选工作,对创建优质工程经典案例,总结推广创建精品工程的先进经验,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学习。二是开展全市建筑行业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企业评选的评审表彰,完善评选办法,征求企业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三是利用《银川住房和建设》和微信公众号平台大力宣传信用良好、行为规范的先进企业和示范工程,引导企业不断营造创先争优、诚实守信的环境。
(四)继续办好《银川住房和建设》杂志及《银川市建筑业协会》协会公众号。协会主办的“一刊、一公众号”坚持服务会员的原则,通过这两个窗口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行业法规、发布行业发展信息,介绍会员企业先进经验,使企业的新成就、新形象得到充分的展示,突出宣传转型升级发展的经验与典型模式。《银川住房和建设》杂志自1999年发行,及时地转载了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和我们建筑业直接有关的政策法规、市领导讲话,传达重要文件,交流管理经验,反映协会活动信息,开展问题探讨,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尽快地贯彻到各会员单位中去。同时为广大建筑系统的职工提供了刊登撰写的论文,交流经验教训,心得体会,传播各种信息的园地。由于会员单位的增加,刊物由1999年每期500份,增加到每期800或1000份。通过这一媒体的宣传使广大企业受益匪浅,受到广大企业领导的一致好评。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深入贯彻XX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我会协助XX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在南海中医院扩建...
中国建筑学会(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China)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独立法人社团,是全国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团体,是国际建筑师协会(UIA)和亚洲建筑师协会(...
如果现在你还听到中国建筑行业协会这个名字,就像是假冒名牌一样,反正我打电话问过建设部有关部门,他们只知道中国建筑业协会,而不知道中国建筑行业协会,更不用说是什么同一家单位了。中国建筑业协会早年是建设部...
中山市建筑业协会
1 中 山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关于举办建筑节能讲座的通知 中山建协通 [2008] 33 号 各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宣贯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 目标,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与节约型社 会建设,配合《中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全面 实施,提高我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建筑节能管理的水平,我 会和市建设局设计科技科合作举办建筑节能讲座, 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授课的对象 施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总监,各建设管理所的负责人、有关质监员,以及 有关建设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 二、讲座授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 《中山市节能管理办法》 (试行 ) 5、 中山市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通知 三、课程安排及收费标准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召开各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本刊讯: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至五日,山西省建筑业协会在五台山五峰宾馆召开了各市建筑业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r\n省建协领导非常重视这次工作会议,王国正会长多次指示在协会内部学习好省政府文件的基础上,要积极筹办好建协贯彻落实省政府《若干意见》会长工作和秘书长工作两个重要会议。特别是针对文件中有关“大力发展建筑业”的章节,要联系实际,深刻领会,对照学习,重点落实。
深圳建筑业协会章程
(二 00 五年七月八日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深圳建筑业协会”。深圳建筑业协会的英文译名是“ SHENZHE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CIATION ”,缩写“ SCIA ”。
第二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是由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愿结成的建筑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深圳建筑业协会经深圳市建设局审批成立,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深圳建筑业协会应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建筑行业发展,促进深圳市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深圳市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住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红荔西路 7024 号鲁班大厦,邮政编码: 5180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
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 参与制定、修改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
政策法规,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编辑印发会刊、资料,定期交流行业及企业发展情况,建立行业信息网络、信息培训,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开展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的职称评定、劳动技能鉴定评级等工作;
(六)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宣贯 ISO 系列的质量、安全、卫生体系标准的认证认可咨询活动,组织开展工程评优和本行业企业评优等活动;
(七)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布置,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的初审;
(八)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交流,开展技术和管理咨询,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总结推广现代化管理经验,推动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
(九)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同业组织机构的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和交流;
(十)受政府和业主的委托,对沙河和南山两个外驻施工企业
生产、生活基地实行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社区环境;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深圳建筑业协会的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深圳建筑业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三)在深圳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部门。
(四)对深圳地区建设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本协会的理事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再由理事会提名 70 名有代表性的非理事会员为代表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章程或对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员提案;
(五)决定会费标准的变动;
(六)会员的除名;
(七)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六)、(七)款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 40% 。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章程非重要内容的修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在各会员单位或个人中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担任理事的人员如有变更,理事单位须提交书面的变更材料,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替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人数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为社会各界(包括本行业)关心建筑行业和支持建协工作的资深知名人士。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高于 68 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 1 人;设副会长 4 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备案。
本协会设监事,监事人数为 2 名,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报告。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可授权副会长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本协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本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本协会工作人员也可向会员单位借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收取会费。各单位会员应按其资质等级缴纳会费。
借聘人员单位免交借聘期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和深圳市户口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7 月 8 日 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评比表彰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施工工法评选等评审项目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申报费等605.95万元。
违规收费
深圳市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在开展施工工法评选等评审项目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申报费等605.95万元。2018年4月,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违规收费线索认真进行核查,作出了严肃处理。 2100433B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协会名称。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评比表彰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的规定,在开展省级工法评选、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工法申报费29.4万元、评奖费50.16万元。
违规收费
贵州省建筑业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在开展省级工法评选、优秀施工企业评选等活动中,违规向参评企业收取工法申报费29.4万元、评奖费50.16万元。2018年4月,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嫌违规收费线索认真进行核查,作出了严肃处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