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英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集约节约用地、依法用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地建设,禁止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在公路两侧建筑,应严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控制区范围内建住宅。
第六条审批宅基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
(三)尽量使用原有旧宅基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第七条农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
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未利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手续。
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申请人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镇、村规划。
第九条市有关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核和建筑规划、施工等手续,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严禁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村民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审批限额和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新批准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城市郊区、镇规划区内的每户80平方米以下,镇规划区外的每户150以下平方米。
第十二条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为宅基地所在地农村集体成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家庭成员分户后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集体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农村宅基地因自然灾害、征地、村庄或集镇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丧失或者不能使用,户内没有宅基地,需新建住宅的;
(四)因实施村庄建设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60%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应当将原有的宅基地交回集体。
第十三条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五)现有的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六)现有的宅基地能够满足家庭成员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七)现有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迁新建,但村民拒不拆除原住宅的;
(八)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对村民申请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村民小组、村(社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体讨论。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名单、安排宅基地理由、用地位置、面积、地类和四至等,公布期限为10日。
(三)上报审批。公布期满无异议的,上报村(社区)。村(社区)审核后,提交以下材料,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
1、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2、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宗数、位置、面积等;
3、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和四至等;
4、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记录和公布情况的书面材料;
5、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六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收到上报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等部门进行实地勘查丈量面积、确定四至范围、绘制宗地草图,组织相邻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核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权属、地类等情况,并将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审核。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由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件包括:
(一)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申请呈批表》;
(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记录;
(五)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及公示照片;
(六)属于建新交旧的,村民与村集体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七)村民小组、村(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现有宅基地情况、是否符合用地申请的书面审核材料;
(八)标明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
(九)镇(街道)土地资源所(分局)初审意见;
(十)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自收到宅基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村民自领取宅基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市人民政府土地发证办公室负责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九条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民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施工等报建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并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应当动工建设。因特殊原因,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四章流转与退出
第二十条 符合一户一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购买本村内其他村民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按程序收回,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一)为实施镇村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的;
(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三)自依法批准建房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或经批准延期期满仍未动工的;
(四)新批宅基地时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承诺建新拆旧的,新建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不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五)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非本村村民继承所得的宅基地因房屋坍塌或拆除的;
(七)有其他原因应予收回的。
第二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农村村民腾退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有偿方式回收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两宅或一户多宅所占用的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户、扶贫募捐款援建户等受资助方式建房的,属于建新拆旧的,村民需完成拆除旧房,退回原宅基地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村民建新房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其资金补助资格;属于政府建设的,村民需完成拆除旧房,退回原宅基地后,方可将新房交付给村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新拆旧工作的实施,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实行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未按承诺建新拆旧,未退出原宅基地的,不再受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批宅基地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条件、申请和办理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应当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村民新建住宅后必须退出旧宅基地。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村民新建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交出原宅基地。如村民不按期拆除旧房交出原宅基地,有关部门注销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新建房屋属违法建筑,所占土地按违法用地论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批准宅基地的,依法撤销违法批准宅基地的相关批文和证件,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者擅自变更位置建造住宅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交换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后,未按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报建手续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英德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审批。对农村村民原有的宅基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9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n...
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9〕22号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 有权 ,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 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 国土、发改等 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赢了网 s.yingle.com 法律咨询 s.yingle.com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 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 免费解惑!访 问>>http://s.yingle.com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 很多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重建, 但是涉及到到补偿 事情时却有些麻烦, 2017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 的内容是什么 ?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这些事关大家利益的问题小编将会 作出详细解答,请仔细阅读。 一、2016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内容是什么 ?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 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 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 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8日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就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作出以下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以《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二)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宅基地审批程序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二)村级审查。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
没有设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和申请农户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委会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后应组织本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集体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山边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4、涉及削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出具《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由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并报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施工放样。宅基地申请人取得《河源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填写《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申请书》(附件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五)安全施工。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2层或者2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设1层住房的,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安排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验收表》(附件7)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政府、村民组织和村民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本指引中的附件1-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区备案的可以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五)加快组织实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出台有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作出管控要求,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对附件表格等也可以进一步简化、优化和细化,规范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乡镇政府执行。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追责,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就印发了的《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有关措施方面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0年2月11日马兴瑞省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及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要依法做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3月12日小卫副市长和4月1日伟良、小卫副市长分别召集了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专题研究了我市关于乡村农房管控、风貌提升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贯彻意见和措施。3月23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提出: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要优化细化工作流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我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
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粤发〔2020〕4号)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5.《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三、主要内容
《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主要是提出3点基本原则。一是符合规划原则;二是“一户一宅”原则;三是简政放权原则。
第二部分: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为保持一致性主事参照《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户为单位符合6个方面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三部分:宅基地审批程序。主要是吸收和梳理了省级以上文件要求,细化了《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了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7个流程,其中属于审批阶段有3个流程:1.农户申请、2.村级审核、3.乡镇审批,批后管理阶段有3个流程:1.施工放样、2.安全施工、3.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阶段有1个流程,可以依法向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我局还根据7个流程情况制作了宅基地审批流程图,方便基层干部和群众了解。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主要对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及需建章立制方面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落实工作责任;二是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三是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四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五是加快组织实施。
四、推进落实
为确保《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加强宅基地审批政策宣传培训,指导监督县、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材料主要以文字形式进行,在《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印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向公众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固定栏目以及“政策解读”专栏;
(二)“河源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
2100433B
珠府〔2020〕3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