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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能源资源计量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计量工作责任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要完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档案;要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计量器具,新装、更换或维修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要经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满足准确度等级要求;混合办公或集中办公公共机构的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工作由该办公区域的产权管理单位统一协调,并牵头负责推进各单位的计量器具配备工作。
(二)组织填报报表。一是各公共机构要如实填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一览表》(附件2)、《公共机构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器具配备率登记表》(附件3),并于10月11日前报送至本级(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二是各级(镇、街道、市直)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人员登记汇总表》(附件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一览汇总表》(附件5)、《公共机构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器具配备率登记汇总表》(附件6),并于10月17日前,将以上汇总表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大楼709室。
(三)加强监督考核。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和计量器具配备率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我市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2014年度、2015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计量器具配备及使用管理情况列入2014年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内容,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市有关职能部门,抽取我市10%的公共机构进行计量器具配备及使用管理情况的实地监督检查或能源计量审查。
附件:1、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人员登记表
2、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3、公共机构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器具配备率登记表
4、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管理人员登记汇总表
5、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一览汇总表
6、公共机构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器具配备率登记汇总表
(一)到2014年底,我市各级公共机构能源和水的分户计量器具配备率要确保达到100%(集中供热、供冷除外)。
(二)自2014年开始,新建办公区内的分区计量器具配备率要达到100%;到2015年底,我市各大型、中型公共机构分区计量器具配备率要达到90%。
(三)有数据中心机房的公共机构,到2014年底要确保数据中心机房的分项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到2015年底,我市各大型、中型公共机构中有中央空调、独立食堂、公共浴室及游泳馆的,能源和水的分项计量器具配备率要达到90%。
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科技(1989)99号 1989年8月18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到在统管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自2...
一、总的目标: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方针、、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坚持“质量第一、科学公正、准确可靠、及时守信”的质量方针,恪守“以客户为关注焦点,满足客户需求”的服务公约,从加强和规范人员制度、技术管理...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XXXXXX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制度 制: 编 核: 审 准: 批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一、目的 促进节能 ,确保计量性能稳定 ,合理配置计量 器具 ,为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降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有限公司。 XXXXXX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 术语和定义 三、 一级能源计量:是指进出公司进行结算的 能源计量。 3.1 二级能源计量:是指生产车间进行成本或 消耗核算的能源计量。 3.2 三级能源计量:是指生产车间内部对装置、 系统、工序、工段和主 3.3 要用能设备进行核算的能源计量。 四、职责 生产部 4.1 负责制定公司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对生产 车间执行情况进行监 4.1.1 督、检查及指导。 必要时参与能源计量器具技改项目的评 审。 4.1.2 技质部 4.2 负责能源计量器具实物资产的管理。 4.2.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 (2)
山东寿光广汇化工有限公司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发布时间: 2015年 2 月 4 日实施时间: 2015年 3月 1日 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公司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确保能源检测、计量器具的精准, 保证能源量值的准确可靠,便于指导生产经营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各相关部门所使用的能源检测设备和能源 计量器具。 3 职责 3.1 企管部职责: 3.1.1 企管部是公司能源检测、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统一管理公司的能源计量器具。 3.1.2 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计量法和上级计量的精神,制定 公司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3.1.3 负责全公司能源计量器具添置审核。新添置的能源计量标 准器和精密测试仪器,负责整理器具的档案、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后 统一交档案室备案保管。 3.1.4 统一组织全公司能源计量人员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实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这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促进创业创新与公共资源的便捷有效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了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工作方案》确定了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有序整合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已设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各类交易场所。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全国共享。二是统一规则体系。清理各地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设置审批、变相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内容。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等,各省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平台服务管理细则。三是完善运行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互认机制,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项目审核、成交履约、行政处罚等信息,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信息实现交换共享,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强化平台服务功能,构建社会评价机制。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规设置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等活动。四是创新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信用机制建设,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监督作用。
《工作方案》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具体内容
财库[201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有序推进政府采购资源整合
(一)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整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方案》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逐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的整合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对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提出的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整合本地区分散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加快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逐步推动本地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实现政府采购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并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实现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
(二)推进政府采购场所资源整合。具备评审场所的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方案》有关整合场所要求,按照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对现有场所进行改造,以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效率的基础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允许其他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现有场所进行交易。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场所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要保持公共资源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和遵循非营利原则,不得违规收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共享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现有场所进行交易,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三)推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整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方案》有关整合专家资源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确定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建立本地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逐步实现专家资格审核、培训、抽取、通知、评价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连接,推动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工程评标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要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要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审。
二、统一政府采购交易规则体系
(四)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规则。财政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2条和第47条规定,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并按照《方案》纵向统一交易规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五)开展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清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方案》的贯彻落实,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全国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的统一性。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六)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登记注册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并应当通过开放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有关数据接口,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的交换共享和互认。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七)健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方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期试点中出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清理纠正,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60条规定,重新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独立对外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要求,督促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委托给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要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规范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合理确定集中采购范围,推动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定位,推动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
四、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坚持“管采分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健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九)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制度政策制定、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评审专家管理等监管职责,并按照《方案》的部署,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禁止失信行为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健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五、强化实施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前期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将整合工作抓实、抓好。
(十一)严格督促落实。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行政区域财政部门落实本通知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将有关执行情况向财政部反馈。财政部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5.1能源计量制度
5.1.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5.1.2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5.2 能源计量人员
5.2.1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
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5.2.2 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5.2.3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
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5.2.4 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5.3 能源计t器具
5.3. 1 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
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
a
GB 17167-2006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5.3.2 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 6422,GB/丁15316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
要求。
5.3.3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 计 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 计 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 计 量 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d) 计 量器具维修记录;
e) 计 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5.3.4 用能单位应备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用能单位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
的,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5.3.5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
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
5.3.6 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
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5.3.7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以备查验和
管理
5.4 能源计f数据
5.4. 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
5.4.2 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计量测试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说
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5.4.3 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
管理。
5.4.4 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统计计算出其单位产品的各种主要能源
消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