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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研究制定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的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
(三)拟订房地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及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核准各类房地产权属并办理初始登记。负责全县房地产权登记发证、产权产籍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评估、交易、权属管理等工作;监督管理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及市场准入。
(五)负责组织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对有关城乡规划进行审批。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中心镇及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指导中心镇及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综合平衡与城乡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城市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和开展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八)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九)主管全县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以及工程监理、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以及市场准入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审查城乡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外来建筑企业备案登记,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主管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
(十一)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十四)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建筑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建材产品准入使用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六)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十七)承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本县房屋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区内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等拆迁工作。
(十九)负责编制、审查、调整、修订、报批全县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编制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审查、报批重要地区详细规划和编制、审批其他详细规划;负责各类开发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指导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工作。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外事、宣传、信息、信访、督办、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目标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负责专业职称的申报和评聘工作;负责系统各项工作业务的督促、检查、协调、落实等工作。
(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综合业务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查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开工许可手续;负责对建设工程监理、中介服务、商品砼、工程测试、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建筑施工队伍和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负责全县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地(境外)建筑企业进印江施工的管理;负责拟订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协助局质监站开展建设工程节能工作和质量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安工程劳保统筹费、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墙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等工作。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务股
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和资金、资产、票证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统计、财务年报和人事工资年报等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工资发放及有关费用的报销等工作;负责城建专项资金、工程资金的筹集、工程款项的拨付和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策法规股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评估;拟订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干部普法规划和培训计划;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筑、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有关企业管理人员上岗培训;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有关政策及法规的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住房、城乡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相关政策。负责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审核、统计上报工作。
(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综合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放线和验线、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登记与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初审、勘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初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初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初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初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初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初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三级资质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审批、房地产抵押、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初审)、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等工作。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你好,据我所知这个地方是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南中路141号,那里附近还有个公交站,你可以去看下有哪些是你需要的公交喔,这是我所了解的,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惠州惠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亚湾澳头村澳大道5号 可以乘坐市区56路公交车,全程约5.3公里~ 1、从汽车总站西站步行约420米,到达新西客站 2、乘坐52路,经过15站, 到达职校东站 3...
(一)将原自治县建设局除指导和管理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和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以外的职责划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原自治县建设局指导和管理城市公共客运职责划入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三)将原自治县建设局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对相关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职责划入自治县水务局。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4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