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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危险区定义

液化石油气危险区定义

根据液化石油气槽车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事故源的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建议对以上三个区域分别加以定义。

液化石油气是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副产品轻质的碳氢化合物,一般由3个碳和4个碳的烷烃和烯烃所组成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有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丁烯等。常温下为气态,只有在压力和降温条件下才能变成液态,在生产过程中常称为液态烃。为了便于使用,常将石油气体加压使之液化灌装在专用的压力容器和钢瓶中。这种经过加压

的石油气体,就叫液化石油气。

物化性质:液化石油气无色透明,具有烃类特殊气味。常温常压下液态的石油气极易挥发,气化后体积能迅速扩大250~350倍,也就是说1升液化石油气挥发,能变成250升以上的气体,而且比空气重1.5~2.0倍。

危险特性: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有火星或高热就有爆炸、燃烧的危险。

它具有下列几个特性。

1、极易引起火灾

液化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由液态极易挥发为气体,并能迅速扩散及蔓延,因为它比空气重,而往往停滞集聚在地面的空隙、坑、沟、下水道等低洼处,一时不易被风吹散。即使在平地上,也能沿地面迅速扩散至远处。所以,远处遇有明火,也能将渗漏和集聚的液化石油气引燃,造成火灾。

2、 爆炸的可能性极大

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较宽,一般在空气中含有2~10%的浓度范围,一遇明火就会爆炸。如1升液化气与空气混合浓度达到2%时,就能形成体积为12.5m3的爆炸性物,使爆炸的可能范围大大地扩大了,爆炸的危险性也就增加。

3、破坏性强

液化石油气的爆炸速度为2000~3000米/秒,火焰温度达2000℃,闪点在0℃以下,最小引燃能量都在0.2~0.3毫焦耳。在标准状况下,1m石油气完全燃烧,其发热量高达10467千焦耳(2.5万千卡)。由于燃烧热值大,爆炸速度快,瞬间就会完成化学性爆炸,所以,爆炸的威力大,其破坏性也就很强。

4、 具有冻伤危险

液化石油气是加压液化的石油气体,贮存于罐或钢瓶中,在使用时减压后又由液态气化变为气体。一旦设备、容器、管线破漏或钢阀崩开,大量液化气喷出,由液态急剧减压变为气态,大量吸热,结霜冻冰。如果喷到人的身上,就会造成冻伤。

5、能引起中毒

主要为麻醉作用,可参见"丙烷"、"丙烯"。

高浓度的液化石油气被人大量吸入体内,使人晕迷、呕吐或有不愉快的感觉,严重时可使人窒息死亡。

由于液化石油气属易燃、易爆高危险物质,我国对液化石油气储罐容量,及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槽车、转运操作、仪表控制间、机泵,管线,阀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及控制间的选址、建筑、与铁路、公路及配电间及外围电网距离等,都有严格的国家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可以避免或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即使偶然发生事故,造成的灾害和损失也会大大降低。

通常的要求如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条 集中控制室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设置,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含有甲、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1.2条 仪表控制间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的场所的仪表控制间,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二、可燃气体和含有甲、乙类液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仪表控制间内;

三、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1.3条 液化石油气厂房、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m的甲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内,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1.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容器、工艺设备和甲、乙类地面管道当需要保温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低温保冷可采用泡沫塑料,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1.5条 当使用有凝液析出的天然气作燃料时,其管线上应设置气液分离器。加热炉炉膛内宜设"常明灯",其气源可从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上引向炉膛。

1.6条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房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二、当燃料油储罐总容量不大于20m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燃料油罐与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加热炉的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1.7条 输送甲、乙类液体的泵、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得与空气压缩机同室布置。且空气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甲、乙类液体管道固定相联。

1.8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容器通向大气的开口处应设阻火器。

1.9条 油气厂、站、库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和天然气压缩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其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二、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线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1.10条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1.11条 机械采油井场当采用非防爆启动器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

1.12条 甲、乙类厂房、工艺设备、装卸油栈台、储罐和管线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厂、站、库内部防火间距

2.1条 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附)的要求。

2.2条 油气厂、站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附)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二、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附)的规定;

三、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附)的规定;

四、当装置内的各工艺部分不能同时停工检修时,各工艺部分的油气设备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7m。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间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距。

注:①表中数据为甲类装置内部防火间距,对乙类装置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②正压燃烧炉的防火间距按密闭工艺设备对待。

③表中中间储罐的总容量:液化石油气、在压力下储存的天然气凝液储罐应小于或等于40m,甲、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100m。

2.3条 五级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3(附)的要求。

注:①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②水套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水套炉性质确定防火间距。

③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可按露天油气密闭设备确定。

④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附)的规定执行。

2.4条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三节 储存设施

3.1条 甲类、乙类液体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

二、浮顶储罐组总容量不应大于200000m;

三、储罐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且储罐个数不应超过12个。当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时,应单排布置。

3.2条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2(附)的要求。

注:①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当计算出的防火间距大于20m时,可按20m确定。

②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且总容量不大于1000m时,储罐防火间距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确定。

3.3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的四周应设防火堤,当储罐组的总容量大于20000m,且储罐多于两个时,防火堤内储罐之间应设隔堤,其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m。

第5.3.4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应是闭合的;

二、防火堤应为土堤。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非燃烧材料,但内侧宜培土;

三、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为1.0~2.0m;

四、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设计静液柱压力;

五、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密封;

六、应在防火堤不同周边上设置不少于两处的人行台阶;

七、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

八、设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应设置可启闭的截流设施。

3.5条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7m。

3.6条 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3.7条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有效容量;

二、对浮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三、当固定顶储罐与浮顶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3.8条 储罐的进油管管口应接至储罐底部。

3.9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不得与甲、乙类液体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液化石油气罐的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罐可与压力储存的稳定轻烃储罐同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

3.10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天然气凝液储罐的防护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11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应设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

3.12条 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凝液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时,其液相出口管线上宜设远程操纵阀和自动关闭阀,液相进口管道宜设单向阀。罐底宜预留给水管道接头。

3.13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液相进、出口阀的所有密封垫应选用螺旋型金属缠绕垫片或金属包石棉垫片。

3.14条 液体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当采用冷却喷淋水时,应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相结合设置。

3.15条 液体硫磺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防护墙,墙高应为1m,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墙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的液硫储罐的容量;墙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m。

3.16条 液体硫磺储罐与硫磺成型厂房之间应设有消防通道。

3.17条 固体硫磺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为单层建筑;

二、每座仓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m,且仓库内应设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间的面积不应超过500m;

三、仓库可与硫磺成型厂房毗邻布置,但必须设置防火墙。

第四节 装卸设施

4.1条 装油管道应设方便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阀与火车装卸油栈台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4.2条 在火车装卸油栈台的一侧应设与站台平行的消防车道,站台与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80m,且不应小于15m。

4.3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段铁路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轨枕。

4.4条 火车装卸油栈台至站、库内其他铁路、道路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

二、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

三、至次要道路不应小于10m。

4.5条 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受油口与油罐之间不应采用明沟(槽)连接;零位油罐排气孔与卸油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6条 汽车装卸油鹤管与其装卸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其他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丙类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7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4.7的规定。

注: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露天及半露天设置的泵不受此限制。

4.8条 液化石油气厂房与其所属的配电间、仪表控制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若毗邻布置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4.9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灌装间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灌装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当为封闭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二、灌瓶间、倒瓶间、泵房的地沟不应与其他房间连通;其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三、灌瓶间的地面应铺设防止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层;

四、装有气的气瓶不得露天存放;

五、气瓶库的液化石油气瓶装总容量不宜超过10m;

六、残液必须密闭回收。

4.10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气厂、站、库的边缘部位。灌瓶咀与装卸台距离不应小于10m。

4.11条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设高度不低于2m的、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围墙,下部应设通风口。

第五节 放空和火炬

5.1条 进出厂、站的天然气总管应设紧急切断阀;当厂、站内有两套及以上的天然气处理装置时,每套装置的天然气进出口管上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之前,均应设置越站旁路或设安全阀和放空阀。

紧急切断阀应设在操作方便的地方。

5.2条 放空管必须保持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低压放空管宜分别设置,并应直接与火炬或放空总管连通;

二、高压、低压放空管同时接入一个放空总管时,应使不同压力的放空点能同时安全排放。

5.3条 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炬筒中心至油气厂、站内各部位的安全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二、进入火炬的可燃气体应先经凝液分离罐处理,分出气体中直径大于300μm的液滴;

三、分离器分出的凝液应回收或引入焚烧坑焚烧;

四、火炬应有可靠的点火设施。

5.4条 安全阀泄放的小量可燃气体可排入大气。泄放管宜垂直向上,管口高出设备的最高平台,且不应小于2m,并应高出所在地面5m。

厂房内的安全阀其泄放管应引出厂房外,管口应高出厂房2m以上。

安全阀泄放系统应采取防止冰冻、防堵塞的措施。

5.5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上应设安全阀,容量大于100m的储罐宜设置两个安全阀,每个安全阀均应承担全部泄放能力。

5.6条 安全阀入口管上可装设与安全阀进口直径相同的阀,但不应采取截止阀;并应采取使其经常保持处于全开状态的措施。

5.7条 甲、乙类液体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排放时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或蒸气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二、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5.8条 对有硫化铁可能引起排放气体自燃的排污口应设喷水冷却设施。

5.9条 原油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污油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管器收发筒应设清扫系统和污油接受系统;

二、污油池的污油应引入污油系统。

5.10条 天然气管道清管器收发筒的排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排放物中不含甲、乙类液体时,排污管应引出厂、站外,并避开道路;在管口正前方50m沿中心线两侧各12m内不得有建(构)筑物;

二、当排放物中含有甲、乙类液体时,应引入分离设备,分出并回收凝液,并应在安全位置设置凝液焚烧坑;对分出的气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

附: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 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4 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1.3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 35kV 及以上的变 (配) 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 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 (大于或等于 35kV) 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 (栏) 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 (构) 筑物至围墙 (栏) 的间距不应小于 5m 。

5.1.8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区或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与其周围的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3 在油品储罐组内地面及土筑防火堤坡面可植生长高度不超过0.15m、四季常绿的草皮。

4 液化石油气罐组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5 站场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 5.2.1 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5.2.1 的规定。

5.2.2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5.2.1 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2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2.2-1 的规定。 3 装置内部的设备、建 (构) 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5.2.2-2 的规定。

注:表中数字为装置相邻面工艺设备或建 (构) 筑物的净距,工艺装置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注: l 由燃气轮机或天然气发动机直接拖动的天然气压缩机对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仪表控制间等的防火间距按本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其厂房确定;对其他工艺设备及厂房、中间储罐的防火间距按本表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

2 加热炉与分离器组成的合一设备、三甘醇火焰加热再生釜、溶液脱硫的直接火焰加热重沸器等带有直接火焰加热的设备,应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设备或场所确定防火间距。

3 克劳斯硫磺回收工艺的燃烧炉、再热炉、在线燃烧器等正压燃烧炉,其防火间距按其他工艺设备和厂房确定。

4 表中的中间储罐的总容量: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应小于或等于lOOm;甲B、乙类液体储罐应小于或等于 1000m。当单个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储罐小于50m、甲B、乙类液体储罐小于 lOOm时,可按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5 含可燃液体的水池、隔油池等,可按本表其他工艺设备对待。

6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5.2.3 五级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3 的规定。

5.2.4 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 ;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小(储罐除外) ,但不应小于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5.2.5 天然气密闭隔氧水罐和天然气放空管排放口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非防爆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5.2.6 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包、燃料气加热器等与加热炉的防火距离不限;燃料气分液包采用开式排放时,排放口距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

以上来自GB50183-2004

参考资料:

1)GB50183-2004

2)GB50156-2002

3)GB11174-2011

4)GB21176-2007

5)黄郑华 李建华 杨扬 液化石油气空混气站危险性评价及安全措施 [J]

《油气储运》 2006年第7期

6)黄郑华 黄汉京 李建华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泄漏火灾风险预防与控制[J]

《安全.健康和环境》 2004年第7期

7)黄郑华 黄汉京 李建华 液化石油气容器受热下蒸气爆炸及影响因素的研究 [J]

《安全.健康和环境》 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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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基础知识——2008年度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作业人员岗位培训   《液化气基础知识》:   一 基础知识   二 3种生产方法   三 物理性质   四 燃烧和爆炸   五 瓶装供应

液化石油气的储运安全 液化石油气的储运安全

液化石油气的储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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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的储运安全 姓名: 宋文杰 班级: 08 给排水 2班 学号: 0836240040 液化石油气的储运安全 (姓名 宋文杰 班级 08 给排水 2班 学号 0836240040) 摘要: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新型燃料,由于其热值高 、无烟尘、无炭渣,操作使用方便,已广泛地进 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因而,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和运输安全就越发的得到重视。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 和技术水平的因素,使得液化石油气的储运安全情况并不乐观。但是,只要在储运过程中严格按照 安全规范,执行相关安全标准,必然能将人为损失降到最低。 关键词: 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安全 液化石油气,即 LPG,是指经高压或低温液化的石油气,简称液化气,其组成 是丙烷、正丁烷、异丁烷及少量的乙烷、大于碳 5 的有机化合物、不饱和烃等。 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性、气化性、受热膨胀性、 滞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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