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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5号)和《关于印发汽车维修等4个专业预备技师职业功能模块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及大纲(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函[2009]33号)文件精神,我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组织开展了预备技师职业功能模块课程体系(以下简称“职业功能模块课程体系”)研究。
项目一 《抢枕头》动画脚本创编
项目二 《海底总动员》文字分镜脚本创编
项目三 《身边一件事——脸谱》动画短片脚本创作
项目四 《动物学校》动画脚本创编
项目五 《老鼠嫁女儿》动画脚本改编2100433B
由深圳技师学院、西安技师学院、江苏盐城技师学院和北京新媒体技师学院牵头,开发了汽车维修、数控机床加工(数控车工)、电气维修和电脑动画设计制作4个专业职业功能模块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及系列教材。
预备技师职业功能模块课程体系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为基础,按照预备技师可持续发展需求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将职业岗位群的工作技能要求(工作项目)转化为院校的专业培养教学项目。以校企合作开放性办学模式取代传统封闭式办学模式,以任务引领型的一体化情境教学方式取代传统的理论与实训分离的课堂教学方式,构建将社会终结性考核转变为过程化评价的现代技工教育课程体系。
职业功能模块系列教材,准确体现了培养方案及课程大纲的要求,对教学项目包含的工作任务进行了详尽描述,提供了工作过程导向的项目教学案例。教材以学生获得工作体验,形成良好的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操作性学习为特征,可指导学生按工作过程开展学习活动,并注重学生的社会能力、交往能力、协作能力、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课程的教学核心内容形成对职业岗位群技能的支撑,构成全新的教材模式,是实施职业功能模块教学的重要保证。既便于实践性教学,同时也便于指导学生自主学习。
职业功能模块系列教材之《动画脚本创编》,共分5个教学项目:第一个项目通过《抢枕头》文学脚本创编使学习者掌握动画文学脚本的特性和格式;第二个项目通过《海底总动员》文字分镜头脚本的训练使学习者掌握其创作方法;第三个项目通过《身边一件事——脸谱》的动画短片脚本创作,训练学习者掌握提炼动画片主题及围绕主题设置故事情节的方法;第四个项目运用塑造人物形象和拓展情节点的方法完成《动物学校》的创编;第五个项目通过《老鼠嫁女儿》的改编,训练学习者掌握动画脚本改编的模式和方法。
本书根据《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专业预备技师职业功能模块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及课程大纲(试行)》的要求,以职业标准为依据,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项目任务为载体,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核心技能、核心素质为目标。每个教学项目包括项目引入、项目分析、相关知识、项目实施、项目练习、项目评价等环节,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充分体现“做中学”“学中做”的职业教学特色。
本书主要作为技工院校电脑动画设计制作专业(预备技师)教材,可作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成人职业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的技能项目培训教材,也可作为社会培训用书或电脑动画爱好者的辅助用书。
目 录 一、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6 1 编制依据 2 编制原则 二、工程概况及特点...............................1...
xxxx年x月xx日至x月x日学校安排暑期建筑施工生产实习,我和xxxx三人联系到了xx区xx的xxx商住楼工程处实习。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xx市南明区二戈寨的富源南路,工程名称为富源天地商住楼,承...
技术负责(技术员)1、当好项目经理的助手,充分发挥三人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是贯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计划、成本控制预案的编制(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报上级...
园林建筑的建筑特点
园林建筑的建筑特点 建筑与环境的结合首先是要因地制宜,力求与基址的地形、地 势、地貌结合,作到总体布局上依形就势,并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 貌。 其次是建筑体体量是宁小勿大。因为自然山水中,山水为主,建 筑是从。与大自然相比, 建筑物的相对体量和绝对尺度以及景物构成 上所占的比重都是很小的。 另一要求是园林建筑在平面布局与空间处理上都力求活泼,富于 变化。设计中推敲园林建筑的空间序列和组织好观景路线格外突出。 建筑的内外空间交汇地带, 常常是最能吸引人的地方, 也常是人感情 转移的地方。虚与实、明与暗、人工与自然的相互转移都常在这个部 位展开。依次过度空间就显得非常重要。 中国园林建筑常用落地长窗、 空廊、敞轩的形式作为这种交融的纽带。这种半室内、半室外的空间 过渡都是渐变的,是自然和谐的变化,是柔和的、交融的。 为解决与自然环境相结合的问题,中国园林建筑还应考虑自然气 候、季节的因素。 因
第一章 中国园林建筑总论
第一节 中国园林建筑的特点
一、“动‘静”结合的特点
二、“虚”“实”相兼的特点
三、“意”“境”交融的特点
四、“型”“势”匹配的特点
第二节 中国园林建筑的常用类型
一、按功能用途分类
二、按工艺技术分类
第三节 中国园林建筑技术通则
一、建筑尺度的构成
二、建筑平面的度量
三、建筑剖面尺寸的确定
四、推山与收山的计算
五、翼角的冲出与起翘
第二章 基础与台基工程
第一节 基础
一、基础换土法
二、基土加固法
第二节 台基的构造
一、普通台基的构造
二、须弥座式台基的构造
第三节 台基的定位放线
一、古时定位略论
二、台基的定位放样
第四节 普通台基的施工
一、柱下结构的施工
二、柱间结构的施工
三、台帮结构的施工
第五节 须弥座台基的施工
一、须弥座的层次和比例
二、须弥座的施工
第六节 踏跺的施工
一、踏踩的尺度
二、踏垛构件名称与安装
第三章 木构架工程
第一节 木构架的基本类型
一、硬山式建筑木构架
二、悬山式建筑木构架
三、庑殿式建筑木构架
四、歇山式木构架
五、攒尖顶木构架
六、游廊木构架
(一)游廊的基本构件
(二)游廊的平面拐弯与垂直连接
(三)爬山廊的构架处理
七、垂花门木构架
(一)单排柱“担梁式”垂花门木构架
(二)一殿一卷式垂花门木构架
(三)多檩单卷棚式垂花门木构架
八、牌楼木构架
(一)冲天柱式牌楼木构架
(二)屋脊顶式牌楼木构架
第二节 木构架的连接榫卯
一、垂直构件的连接榫卯
二、水平构件的连接榫卵
(一)水平构件与垂直构件连接的常用榫卯
(二)水平构件阃交又连接的榫卯
(三)水平构件上下叠合连接的榫卵
三、水平或倾斜构件端头的搭接榫卯
四、板缝拼接的榫卯
第三节 木构件的制作安装
一、木构件制作前的准备工作
(一)制备丈杆
(二)圆形构件材料的粗加工
(三)构件放样画线的标注方法
二、柱子构件的制作放样
(一)檐柱
(二)金柱与重檐金柱
(三)中(或山)柱
(四)上层檐童柱
(五)雷公柱
(六)擎檐柱
三、粱类构件的制作放样
(一)正身架粱
(二)抱头粱
(三)趴梁
(四)踩步金
(五)递角梁
(六)承重
四、枋类构件的制作放样
(一)檐(额)枋
(二)金(脊)枋
(三)箍头枋
(四)承椽枋及围脊枋
(五)间枋
(六)棋枋和关门枋
(七)平板枋和花台枋
(八)穿插枋
(九)天花枋
五、桁檩构件的制作放样
(一)檐金桁檩
(二)搭交桁檩
(三)梢檩
(四)弧形檩(枋)
(五)脊桁檩及其扶脊木
六、正身屋面木基层及其他构件
(一)正身屋面木基层
(二)罗锅椽
(三)博风板和山花板
(四)雀替和替木
七、翼角构件的制作放样
(一)角粱
(二)扣金做法的角粱放样
(三)插金做法的角粱放样
(四)压金做法的角粱放样
(五)翼角椽的制作放样
(六)翼角椽的安装定位
(七)翘飞椽的制作放样
(八)翘飞椽的安装定位
第四节 斗棋构件的制作和安装
一、斗拱的作用和类型
(一)斗拱及其作用
(二)斗拱的基本构造
(三)斗拱的分类
二、斗拱的度量尺寸
(一)宋代斗拱的基本模数和尺寸
(二)清代斗拱的基本模数和尺寸
三、平身科斗拱的制作安装
(一)平身科单翘单昂五踩斗拱的结构层次
(二)一般平身科斗拱的结构规律
(三)关于昂、耍头和撑头木的头饰和尾饰
四、柱头科斗拱的制作安装
(一)柱头科单翘单昂五踩斗拱的结构制作
(二)一般柱头科斗拱的结构规律
五、角科斗拱的制作安装
六、溜金斗拱的制作安装
(一)落金造斗拱的做法
(二)挑金造斗拱的做法
七、牌楼斗拱的构造
第四章 墙体砌筑工程
第一节 砌筑工程材料
一、古建筑工程的灰浆
(一)古建筑灰浆的特点
(二)古建筑灰浆的原材料
(三)古建筑灰泉的种类
二、古建筑工程的砖料
(一)古建筑砖料的类别
(二)古建筑砖料的规格
三、砖料的砍磨加工
(一)砍砖的加工内容
(二)砍砖的质量检查
(三)砖雕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墙体构造与类型
一、砖墙体的构造类型
(一)墙体构造与尺寸
(二)砖墙体砌筑类型
(三)墙体砌筑的施工工艺
二、墙砖的排列和艺术形式
(一)墙砖的排列方式
(二)墙面砖的艺术形式
第三节 各种墙体的施工工艺
一、山墙的构造与施工
(一)硬山式山墙的构造及其名称
(二)悬山、歇山和庑殿式山墙的构造及其名称
(三)墀头的构造及其名称
(四)山墙的琉璃构件安装
二、廊心墙的构造与施工
三、槛墙的构造与施工
四、后檐墙的构造与施工
(一)后檐墙的下肩
(二)后檐墙的上身
(三)后檐墙的檐口
五、院墙的构造与施工
六、其他墙体的构造和施工
(一)扇面墙
(二)隔断墙
(三)金刚墙
(四)护身墙
(五)城墙
七、砖券的构造与施工
八、影壁的构造与施工
(一)影壁的类型和构造
(二)影壁施工的注意事项
第四节 墙体抹灰
一、靠骨灰
二、泥底灰
三、滑秸泥
四、壁画抹灰
五、纸筋灰
六、抹灰做缝
……
第五章 屋顶瓦作工程
第六章 木装修工程
第七章 地面及甬路工程
第八章 油漆彩画工程
第九章 石券桥及其它石活
第十章 假山掇石工艺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美化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园林建筑技术和艺术,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含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游乐公园、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公园、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小游园、陵园、风景林区、滨河绿地和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庭院和屋顶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水土保持、护堤、护岸、护路等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地被植物、花卉、种子的圃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责任,并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但设有独立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统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人才的培养、科学技术的研究及运用,提高绿化植物的繁殖、种植、病虫害防治、养护管理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技(艺)术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种花种草、绿化环境。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绿化的详细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负责监督实施。
城市必须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地、州、市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结合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山头、江河、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设计城市绿化工程,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第十一条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由地、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审批绿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下列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0%,其中住宅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部队、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其中心区外不低于40%;
(四)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按规定营建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对个别行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单位附属绿地的居住区绿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并有空地可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公园内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安排不低于建成区面积2%的用地,作为生产绿地。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指导专业户和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花圃、草圃。
第十七条动植物园的规划设计,应按动植物的生态特性分区,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保存、繁殖、应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给游人提供优美、安全、观赏、教育和科普等条件。
严格规范动植物移地繁殖与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把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按照设计方案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并由建设单位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合格证交付使用。
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工程招投标及监理制度。
承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有关配套建设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必须列入建设项目的概算中,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绿化维护费,严格按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入单位生产成本,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新建公共绿地、国有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建设,应纳入城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工程所需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遵循专人养护、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责任单位的绿地、养护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者应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归还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恢复绿地。对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担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树木断根移植。确需砍伐、修剪树木或断根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但单位附属绿地内的树木花草修剪除外。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树木,未经批准禁止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下或同地点一次性20株以下的,由县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确需砍伐、移植乔木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制定年度砍伐、移植总量计划指标,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珍贵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挂牌建档、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伤和砍伐。
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养护;单位附属绿地内或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三)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和拴系牲畜;
(五)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和园林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倾倒废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放牧、割草、狩猎、打鸟、开山采石、取土、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除按本办法予以处罚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已形成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归还城市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并处每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可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拒绝城市绿化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绿化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及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改造地形、营造建筑、修筑园路等绿化、美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含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区、街道广场绿地、滨河绿地和行道树;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绿化和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凡有劳动能力的市民都有绿化城市的义务。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科技、艺术水平和病虫害防治能力。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从本市特点出发,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市区与郊区绿化相联结,环城林带、滨河绿带与公园、风景名胜区相结合,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与街道广场绿地相照应,逐步形成点、线、面协调发展的绿化体系。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城建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批。
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市园林管理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应报市园林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图纸,按规划红线、绿线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后,方可发放建设许可证。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各项新建设工程绿化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一)大中型商业、金融建筑,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15%;
(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建筑,中心区内为20%,中心区外为30%;
(三)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等单位,中心区内为30%,中心区外为40%;
(四)住宅建设,新开发区为12%,旧城改造为8%;
(五)污染严重的单位为30%,并按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其他建设工程,中心区内为10%,中心区外为20%。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应因地制宜确定,并限期绿化。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治理、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空地和空间,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街道绿化应注重遮荫滞尘、降低噪音、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滨河两岸绿化,应按规划要求,在重点地段逐步建成小绿地、小游园。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应注意集中与分散、院落与楼台并重,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住宅院落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住户负责。
上述部门和单位除完成各自的绿化任务外,还应承担绿化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绿化工作。
第十五条市级、区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共绿地和新建、改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主要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由市规划局统一安排。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时,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做好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应由政府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筹集;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费用,应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二)机关、团体、部队及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本单位的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三)区、街道(镇)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管护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住宅院落的绿化,并具体管护次干道的公共绿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直接管辖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归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管界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由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种植的,归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所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组织职工种植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个人在自住房屋的庭院内种植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已占用的应限期归还;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公共绿地的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中心区以内5平方米以下,中心区以外30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批;超过上述面积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征用园林绿地,按《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申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砍伐或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规定申报审批:
(一)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下,或一处一次不满10株的,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胸径超过30厘米,或一处一次1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移植树木,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经批准砍伐、移植的树木,由市园林管理局发给《准伐证》、《准移证》。
砍伐或移植树木,按砍伐和移植数量补植,落实养护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补植或移植保证金。补植或移植,经验收达到补植数量和成活要求的,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成果的行为:
(一)就树围圈盖房,搭棚做架;
(二)在种植花草树木的绿地上挖坑取土,钻井取水;
(三)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摆摊设点;
(四)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废弃物;
(五)穿行绿地、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六)钉、拴、刻、挂、攀、爬树木,采摘花果;
(七)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狩猎打鸟、割草放牧、砌灶野炊、占地葬坟;
(八)其他损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树木进行正常修剪作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绿地的树木。
有关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时,有关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与各种管线的管理部门应互通情况。发生矛盾时,应互相协商,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胸径100厘米以上或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纪念意义的树木,称为古树名木。
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一律由市园林管理局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或私人庭院内,由该单位或住户养护管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移植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因特殊情况需砍伐、移植的,应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绿化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未会同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保护措施,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的;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除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外,并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改作他用的,责令退还,并按原规划方案进行绿化;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逾期未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未按限期归还或临时占用绿地未按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归还或恢复原状;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所砍伐的树木,按其胸径的二至三倍折算为株数进行补植。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和损害古树名木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故意损坏城市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