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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核工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所

云南核工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所(原云南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中心)是由云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专业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

云南核工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所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云南

  • 胸径35-38cm,高6-8m,冠幅4.5-5.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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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胸径50-60cm,高度8-10m,冠幅4.5-5.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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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胸径42-48cm,高8-9m,冠幅5-7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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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胸径30-35cm,高度7-8m,冠幅4-5m
  • 瀚艺
  • 13%
  • 南宁瀚艺生态苗圃种植基地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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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杜鹃(云南大紫)

  • 勒杜鹃(云南大紫);型号、规格:种类:勒杜鹃(云南大紫)规格:自然高×冠幅:100-120cm×100-120cm,土球直径:30cm;品牌:绿态
  • 绿态
  • 13%
  • 深圳市宸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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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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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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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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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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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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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

  • 品牌:GNG;型号:定制开发对建筑不同空间进行环境品质监测
  • 1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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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

  • 品牌:GNG;型号:定制开发对建筑不同空间进行环境品质监测
  • 1套
  • 1
  • GNG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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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检测传感器

  • 温度,湿度,CO2浓度传感器;
  • 3个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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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多功能气体测定仪

  • IQ-1000型(美国)
  • 1989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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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监测集成传感器485通讯

  • 电源DC24V;湿度RH0-100%,精度3%;温度0-50℃;CO2传感器0-2000PPM;CH2O空气质量监测;PM2.5传感器;壁挂安装;modbus通讯
  • 5个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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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核工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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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核工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所文献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要点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要点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要点

格式:pdf

大小:78KB

页数: 2页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越来越注重环境的发展,更希望可以找到一个人与环境相平衡的发展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身的健康,关注环境对生活的影响.现有的各种建筑作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主要活动空间,其室内环境状况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再加上各类新材料、新工法的投入使用,催生了大家对室内环境检测的大量需求.论文对现阶段建筑室内环境检测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要点进行简要阐述.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相关问题分析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相关问题分析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相关问题分析

格式:pdf

大小:78KB

页数: 1页

首先就加强室内环境检测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其次针对目前室内检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核工程专业介绍

082201 核工程与核技术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核工程与核技术基础知识,能在相关领域从事核工程与核技术方面的研究、设计、制造、运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并具有创新意识的科技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核工程、核技术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接受核工程及核技术方面的实践训练,具有开展核工程、核技术相关研究、实验、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的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好的人文社科和艺术素养及外语综合运用能力;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宽广的技术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趋势和需求;

3、了解本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导则,具备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4、通过较系统的专业实验和实践训练,初步具备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干学科:核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理。

核心知识领域:原子核物理、核反应堆物理、核反应堆热工水力学、核电厂系统与运行、辐射探测及核信息处理、核电子学、辐射防护与核安全。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实习、电工实习、电子实习、专业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安排夏季学期。

主要专业实验:核物理实验、辐射探测实验、反应堆热工水力学实验、控制与测量仪表实验等。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082202 辐射防护与核安全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较好的人文知识和文化素质,能在核工程、核技术及应用、核医学等方面从事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和管理、具有创新意识的科技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核物理及实验方法、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的基础知识,接受核工程、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等方面的专业训练,具有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设计与应用开发的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好的人文社科和艺术素养及外语综合运用能力;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宽广的技术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趋势和需求;

3、了解本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导则,具备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4、通过较系统的专业实验和实践训练,初步具备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干学科:核科学与技术、物理学。

核心知识领域:原子核物理、核辐射探测学、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核工程原理、核技术应用、核信息获取与处理。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实习、电工实习、电子实习、专业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安排夏季学期。

主要专业实验:核物理实验、辐射探测与测量实验、辐射剂量学实验。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082203 工程物理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辐射物理、加速器物理、辐射探测、核信号处理、粒子信息分析及核技术应用等基础知识,能在各相关领域从事射线分析应用技术等方面的研究、设计、开发、应用和管理的具有创新意识的工程科技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核物理、加速器物理、辐射探测、核电子学、信号处理、数字技术、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的基础理论,接受核技术应用方面的实践训练,掌握辐射剂量、核分析、核技术的实验研究、设计开发、应用管理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好的人文社科和艺术素养及外语综合运用能力;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宽广的技术理论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趋势和需求;

3、了解本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导则,具备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4、通过较系统的专业实验和实践训练,较好掌握工程技术分析、应用系统开发及计算机应用能力,初步具备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主干学科:核科学与技术、物理学、仪器科学与技术。

核心知识领域:核物理、量子力学、统计力学、加速器物理、辐射探测、核电子学、信号处理、粒子信息获取与处理、辐射防护。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实习、电工实习、电子实习、专业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安排夏季学期。

主要专业实验:核物理实验、辐射探测实验、核电子学实验、核数据获取处理实验、辐射防护实验等。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082204 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宽厚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能把基础理论应用于解决科学和工程问题,能在相关领域从事研究、设计、制造、生产和管理工作并具有创新意识的科技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数学、物理、化学、机械、计算机、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数理、工程、实验、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把基础理论应用于解决科学和工程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好的人文社科和艺术素养,较好的外语综合运用能力;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基础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趋势和需求,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导则;

3、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学能力创新意识。

主干学科:核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

核心知识领域:核燃料循环概论、同位素分离原理、化工原理、核燃料后处理及核废物处置、核材料工程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专业认识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主要专业实验:相关的专业实验。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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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程专业设置

08 工学

专业代码

专业类、专业名称

原专业代码

原专业类、专业名称

0822 核工程类

0805 能源动力类(部分)

082201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0502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0508S

核技术

080511S

核反应堆工程

082202

辐射防护与核安全

081008S

核安全工程

080509S

辐射防护与环境工程

082203

工程物理

080503W

工程物理

082204

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

080510S

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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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已经2016年8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一)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

(二)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和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对隔震减震技术研发及应用等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工商、税务、质监、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条件、检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提供安装、更换指导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的隔震减震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检验、应用状况等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检验、应用状况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八条 对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采用隔震减震设计,并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应用于建筑工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当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九条 设计单位进行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设计时,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在设计文件中对隔震减震装置性能参数、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工程维护等提出技术要求。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应当采用而不采用隔震减震技术或者不符合隔震减震技术设计规范的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从事隔震减震装置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

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隐蔽工程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程序,保证施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督促隔震减震专项工程验收,并形成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应当作为建筑工程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

隔震减震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有关隔震减震专项工程资料和使用说明,并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标明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隔震减震装置类别、隔震减震构造及其使用维护等信息。

鼓励建设单位设置地震监测装置。

第十六条 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工程隔震减震装置及构造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联系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隔震减震技术的示范工程和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

(二)对隔震减震装置检测、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及推广应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开展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指导开展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提供隔震减震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公布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隔震减震装置动态目录。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经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检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二)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三)伪造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报告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是指应用隔震技术或者消能减震技术作为重要抗震措施的建筑工程;

(二)隔震减震装置是指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中用于减少或者消耗地震能量的装置,包括各类隔震支座、消能器等;

(三)隔震减震构造是指按照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设计原则,对结构和非结构部分所采取的各种细部构造措施,包括隔震建筑的水平隔离缝、竖向隔离缝和穿过隔震层的配管、配线、通道以及减震建筑中阻尼器周边间隙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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