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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

《云南省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云南省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云南省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正文

前期工作经费是开展项目 前期工作的保障,各级各部门和项目业主都要加大对前期工作投入,特别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要给予重点投入。

为管好使用好前期工作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前期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1.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2.各种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的专项基金和专项费;

3.向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融资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的资金;

4.各建设业主自筹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的资金;

5.其它来源。

二、前期工作经费安排使用原则

1.省级前期费主要用于全省重大基本建设项目;"para" label-module="para">

2.地州(市)、行业总体规划和未列入年度全省重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滚动计划的项目 前期费,由各级各行业负责;改扩建项目的前期费,由项目业主或以业主为主筹措;

3.省级补助给地州(市)级年度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费的额度,由省计委视项目质量情况确定。不按时报和不落实配套前期费的项目,不补助省级前期费,省计委不受理越级上报项目;

4.省级补助给地州(市)的年度项目 前期费,省计委委托地州(市)计委与项目业主签订责任书,报省计委备案;

5.各级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费,要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和审计制度。

三、项目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编制地区和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

2.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资源补充勘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察、地形测量、科学研究、工程工艺技术试验及有关资料收集等;

3.项目建议书编制;

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的初步设计;

6.基本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和论证等。

四、项目 前期费的管理

财政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借款两类。

1.编制行业和地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前期工作经费为拨款;公益性和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为无息借款;经营性和资本化运作的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费为有息借款;

2.对列为拨款的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进行核销;对列为借款的前期工作经费,都必须列入项目总投资;

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由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审核同意后进行核销;列为借款的前期工作经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后,从项目总投资中归还或扣收;省预算内安排的前期费实行滚动使用;

3.省和地州(市)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

对不按目标责任书内容开展项目 前期工作的地州(市)和单位,要进行相应的惩罚;

不按统一要求上报基本建设项目的地州(市),不补助省级前期费;

4.每年6月底以前,按要求报送下一年的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年度建议计划;每年年底报送当年安排的项目 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未报送执行情况的,不安排下一年度计划;

5.加强对项目 前 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前期工作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对管好用好该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负责;

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期编报会计报表。

五、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的下达和拨付

列入省级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在签订责任书后,根据前期工作时限下达,按工作进度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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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文件信息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1]37号

【生效日期】2001-03-0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云南省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

(云政发〔2001〕37号20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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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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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文献

港口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简介 港口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简介

港口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简介

格式:pdf

大小:164KB

页数: 11页

1 港口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简介 2006 年 7月 集团公司张国建副总工主讲 一、投改前前期工作体制回顾 1. 项目立项采用审批制。分为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阶段。 2. 按照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和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不 同行政部门审批(港口项目分为计委系统和交通系统) ,按照投资额 度分为中央审批和地方审批。 3. 项目审批需要基本要件:项目可研或建议书、行业审查意见、 资金承诺意见、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特点: 1. 过程较长,一个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到前期工作全部完成一般 需要 2年左右的时间,有些项目达到 5年左右。 2. 审批过程中过多集中在技术、投资等微观方面,对于行业的 宏观方面考虑较少。 3. 对于资源方面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 二、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转变政 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64KB

页数: 未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3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简介

【生效日期】2001-01-1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省重点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系指项目从筹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项目开工建设后,省级前期经费转为省级对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安排的前期经费和各行业专项安排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二)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前期经费。

(三)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省级前期经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前期工作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区)、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省级前期经费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省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重要工程等项目。并对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适当倾斜。

(三)实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省级前期经费的安排要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补助的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批下达拨付前期经费。

(五)项目前期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省级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省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列入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新经济增长点名单的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市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列入国家国防交通建设计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

(六)列入省年度咨询评估计划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七)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八)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项目包括国债转贷项目。

(九)基本建设投资及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鼓励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机构从事项目开发,其工作经费根据编报的工作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申请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三)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筹建班子及负责人;

(四)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包括使用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有关预算材料并附必要的费用标准和计算依据;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地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班子情况等),提出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申请,并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前期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9月份前提出安排年度前期经费的申请。

第八条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省级前期经费实行计划为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应于每年10月份根据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材料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并汇总拟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及安排金额,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省政府审核、省人大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直接组织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必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达;由其它部门或机构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

第九条省级前期经费资金拨付管理

(一)省级前期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拨付。省财政厅应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用作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该资金专户。

(二)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文件下发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出具项目阶段成果的承诺函送省重点办备案;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章,并参与督促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三)省财政厅应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分批下达的省级安排前期经费的文件及前期费用使用《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经费直接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前期经费允许跨年度使用。

(四)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根据《协议书》有关要求,组织稽查办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批省级前期经费下达意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要予以配合,参与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

(五)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前期经费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财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和稽察部门的监督。

(四)每季度末定期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办)报送项目本季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前期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等,接受对工作情况的考核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的考核

(一)对认真按照《协议书》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以及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主动、提前按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的,在安排年度安排省级前期经费计划时给予倾斜补助。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的项目责任单位,建议更换主要责任人或减少前期经费补助。对不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质量较差特别是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遇市场情况等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认定等方面的条款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及项目责任单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加强对省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此前颁布的其它有关省级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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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税费收取的环节。

1.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

3. 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

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三、办理程序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四、责任与监督

(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五、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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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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