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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在2010.08.04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推广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叶、花、胚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植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苗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种子贮备等制度。

第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本省适宜区域推广使用;国家审定的林木良种,其推广范围适合本省的,可以在本省适宜区域推广使用。

第九条 选育出的非主要林木品种,选育者应当在推广使用前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并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予以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在15日内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国外或者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及进境检疫手续后,应当在引进地的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监督下开展引种试验。引种成功需要推广的,应当通过品种审(认)定。

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全省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情况。

第十一条 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经营、推广,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实行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主要林木良种推广补贴纳入良种补贴范围,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良种生产者和使用者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的建立林木良种生产基地,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基地加强管护,提高林木种苗产量和质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产量预测,并将预测结果逐级上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主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工作,建立林木良种推广示范基地,对选出的优良林分和优良单株应当设置标识进行保护。

鼓励科研机构、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主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高效扩繁、定向培育等研究和开发。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现有种苗基地,投资组建合作组织,开展良种定向培育、研发和推广示范工作,推动种苗产业化。

第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对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八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

第二十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广告内容涉及种苗质量的,应当与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一致。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出售、串换的林木种苗应当品种真实、质量合格,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需的种苗,应当采取订单育苗、合同订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方式采购,保证使用种苗的种源清楚,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造林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能满足造林需要时,可以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优良采种林分或者优良单株生产的种苗。

跨县调用林木种苗应当遵循适地适树原则,并附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种苗标签。

第二十三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林木种苗的检疫和相关服务工作。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向林木种苗生产者、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等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和保存、品种选育、品种审定、良种推广、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种苗质量检验、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和种苗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种苗档案,制定档案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林木种苗生产、加工、贮存、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摘录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出入库凭证、货运单、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证等有关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国外或者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未开展引种试验或者未通过品种审(认)定擅自推广的,责令停止推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选育的非主要林木品种未经登记擅自推广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种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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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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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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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引言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7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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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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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文献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定标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定标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定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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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03KB

页数: 未知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必须成立评标机构,评标机构根据招标工程规模、结构类型等相应设

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手册内容简介

《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手册》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质量控制、质量检验机构和队伍、实验室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计量技术与计量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系统的阐述和介绍,是一本在实际工作中很有操作性的工具书,对于普及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知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完善林木种苗检验机构、提高检验人员操作技能等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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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技术内容简介

本教材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林木良种,包括林木良种的选育技术、林木良种的生产技术;第二部分为林木种苗,包括播种育苗技术、营养繁殖育苗技术、移植苗和大苗的培育以及育苗新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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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手册图书目录

第一章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概述

1.1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目的和任务

1.1.1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目的

1.1.2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任务

1.2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的标准化和计量技术

1.2.1 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

1.2.2 标准的种类

1.2.3 标准的级别

1.2.4 标准化的形式

1.3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依据

1.3.1 技术标准

1.3.2 我国林木种苗标准简介

1.3.3 最新国际林木种苗标准简介

1.4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的抽样技术

1.4.1 抽样的目的意义

1.4.2 种子抽样方法

1.4.3 苗木抽样技术

1.5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方式和方法

1.5.1 林木种子播种品质检验方式和方法

1.5.2 苗木质量检验方式和方法

第二章 林木种苗质量控制

2.1 林木种苗质量控制的含义

2.2 林木种苗质量控制的主体

2.2.1 林木种苗生产上的质量控制

2.2.2 林木种苗经营销售环节上的质量控制

2.2.3 林木种苗使用环节上的质量控制

2.2.4 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和检验上的质量控制

2.3 林木种苗质量控制对象和内容

2.3.1 林木种苗质量控制的对象

2.3.2 林木种苗质量控制的内容

第三章 质量检验的组织与管理

3.1 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

3.1.1 质量方针

3.1.2 质量承诺

3.1.3 质量目标

3.2 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职责

3.2.1 组织

3.2.2 各岗位职责

3.2.3 权力委派的规定

3.3 质量检验人员

3.3.1 人员的配备

3.3.2 人员的教育培训

3.3.3 人员的技术档案

3.4 文件管理

3.4.1 质量体系文件

3.4.2 文件控制与维护

3.4.3 文件管理

3.4.4 文件更改

3.5 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

3.5.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3.5.2 投诉

3.5.3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3.5.4 记录

3.5.5 内部审核

第四章 实验室质量管理

4.1 实验室设施与设备的保证和管理

4.1.1 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要求

4.1.2 监控及维护措施

4.1.3 检验工作场所的内务管理

4.1.4 特殊环境要求的隔离措施

4.2 检测方法

4.2.1 检测方法的选择

4.2.2 检测方法的受控管理

4.2.3 检验数据的控制

4.2.4 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

4.2.5 现场检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4.2.6 采用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定

4.2.7 开展新项目的评审

4.2.8 不确定度评定与最佳测量能力计算

4.3 设备和标准物质

4.3.1 仪器设备的配置

4.3.2 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保养

4.3.3 检定/校准状态的标志管理

4.3.4 设备和标准物质的档案

第五章 程序文件

5.1 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控制程序

5.1.1 目的与适用范围

5.1.2 职责

5.1.3 工作程序

5.2 文件控制程序

5.2.1 目的与适用范围

5.2.2 职责

5.2.3 工作程序

5.3 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控制程序

5.3.1 目的与适用范围

5.3.2 职责

5.3.3 工作程序

5.4 合同评审程序

5.4.1 目的与适用范围

5.4.2 职责

5.4.3 工作程序

5.5 抱怨处理程序

5.5.1 目的与适用范围

5.5.2 职责

5.5.3 工作程序

5.6 不符合工作和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6.1 目的与适用范围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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