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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发布于1997年8月14日。

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97〕125号1997年8月14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水土保持是治理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基本条件的伟大事业。搞好水土保持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是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省份,治理任务还十分艰巨。为了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九五”发展目标

我省是以山区为主的省份,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全省国土面积39.4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达14.6万平方公里。建国以来,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族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1996年底,累计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2361平方公里,特别是“八五”期间,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斐然,5年时间共治理水土流失7151平方公里,年均治理143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明显,为加快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和部分地方尚未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我省部分地区的水土流失呈加剧趋势。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进一步短缺,江河、城镇防洪能力不足,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耕层流失,土地石化,甚至丧失了生产生活条件。对此,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长远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水土保持是确保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扶贫攻坚目标的根本措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宏伟工程,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业。

“九五”期间,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省共治理水土流失9000平方公里,年均治理1800平方公里,为到2000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顺利实现经济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加强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

开展水土保持,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方针。要通过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舆论气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每年7月广泛深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群众性表演等多种形式,宣传水土保持知识和有关法规政策。除集中宣传外,新闻部门要密切关注全省水土保持动态,及时对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和水土保持成效进行专题报道、连续报道。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要组织力量,在交通要道和乡、村制作水土保持宣传标语,制定管护办法,为竣工小流域竖立永久性水土保持管护碑牌。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加快建立省、地、县三级水土流失监测站网,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监控,预测水土流失消长趋势,并定期公告。

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我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水土保持的政策规定,决不允许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严重干扰《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于不听劝告,屡禁不止,采取掠夺性开发,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要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利益的做法。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建设项目中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必须有主管水土保持部门签署的意见。各级计划、水利、林业、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把关,核查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无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审批发证。铁路、交通、煤炭、地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等部门,在筑路、开采、建厂等工程项目实施中,要注意并积极主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以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于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向县级以上水土保持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治理的要交纳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组织治理。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费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事业单位负担。在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费从生产经费中列支。各级水土保持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三、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治理步伐

为了完成我省“九五”水土保持计划确定的目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建立稳定的投入体系,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水土流失治理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坚持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粮食自给工程等用于水土保持的投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适当增加。金融部门要积极贷款支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确保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资金需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引进外资,争取利用世行、亚行贷款和联合国粮援资金开展水土保持。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进行抚育更新时,提取的育林基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继续用于水土保持。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对于投入运营的铁路、公路和矿山开采,也要根据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从基建或生产费用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辖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要从水利基金中安排15%左右和小型农田水利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并从水土保持经费中划拨20%左右用于开展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监督执法工作。“四荒”出让所收取的资金要专项用于“四荒”治理开发和水土保持。要按照“谁破坏、谁投入、谁治理”的原则,依法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开展水土保持,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把投入的重点放在能够发挥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上,逐步实行有偿扶持,使水土保持资金做到滚动周转使用,促进水土保持向良性循环发展。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入治理开发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形成“水保为社会,社会办水保”的局面。

四、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目标,制定措施,分步实施。要确定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抓好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对水土流失实行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省级要在大江大河流域、重点湖泊、重点地区选择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并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范围,进而推动全省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地、县也要确定自己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项目资金落到实处。重点防治区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财政要对批准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在投资上予以倾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具体抓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要对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核查,铁路、交通、煤炭、地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等部门要主动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好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四荒”治理开发和水土保持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四荒”出让和治理开发的步伐,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效益。

山区是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山区水土保持要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作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综合治理与综合开发结合,在大力兴建坡改梯工程和小型水利水保配套工程,改造坡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同时,也要着力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发展多种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要抓紧抓好国家在我省实施的长江上游和珠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通过抓点示范,推动全省水土保持事业的更大发展。与此同时,要重视搞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的好坏对我省搞活经济、吸引外资、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要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时,要有水土保持部门参与,结合城市美化、湖泊保护、防洪保安、农产品供需等,统筹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搞好城市及其周边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别是在进行加工业、房地产业、娱乐场所等开发性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植被,严禁随意堆放弃土废渣,淤塞沟道,污染水源。省水土保持部门要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城市,开展我省的城市水土保持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开。

五、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水土保持具有社会性、群众性和多部门性的特点,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水土保持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建立人民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订防治责任状。县、乡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的好坏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协同配合,搞好当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省、地、县三级都要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由分管农业的政府领导任委员会主任,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水土保持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地、县要配备3人以上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并纳入水土保持机构中。要加强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建设,帮助基层水利水保工作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基层水保干部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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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7]125号

【发布日期】1997-08-14

【生效日期】1997-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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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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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文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324KB

页数: 4页

苏政发[2011]99号2011年7月26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节能降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指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

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24号发布)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我国南方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目前,尚有水土流失面积4.5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7.6%,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水土保持意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任务列入“八五”规划及各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地水土流失现状,发展形势及其对策。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要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开展和对其政绩的连续考核。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预防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全面转入预防为主的轨道。各地要把预防监督工作放在首位。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和搞好分工协作的通知》(赣府发[1983]98号)精神,根据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尚未建立水土保持机构或虽已建立但不健全的,应予建立和健全。在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也应有专人主管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的方案,并组织落实。要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先抓好一批监督执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使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执法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归口管理。

各级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协商制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在山区 、丘陵区、风沙侵蚀区进行基建和资源开发等项目建设时,要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部门审核后,计划部门再审批项目。

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在进行农业、林业、水利施工、红壤开发、能源 、工矿、交通等建设时,要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安排资金,搞好水土保持。

三、以重点治理为龙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地制定本地、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重点治理区 ,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治理范围。在治理中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系统规划,综合治理,并设立治理开发区。目前,全省的治理重点是赣江中上游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建立重点治理和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责任制,切实保证项目、资金、人员到位。

四、积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大力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的投入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各地必须遵照赣府发[1983]98号文件精神,保证切块农水经费的15%用于水土保持;国家以工(粮)代赈等资金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应将部分收益作为本流域的水土保持防治经费。水力发电原则上每度提取0.5厘钱,水费提取2%,由水库或水电站负责管理,单独立帐,专项用于本库区及上游的水土保持。在同一库区水库与水电站实行独立管理时,水土保持防治经费由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协调管理,水库、水电站无力治理时,应将水土保持防治经费交给水土保持机构,由水土保持机构统一治理。水土保持防治工作由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和验收。各级水土保持机构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督促检查。

水土保持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滚动发展,收回的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当地的水土保持事业。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和个人集资入股进行水土流失开发治理和承包治理,调动各方面治理水土流失积极性。

水土保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工作涉及面广、周期长、政策性强,需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不懈地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使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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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工作的通知

第1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推进我省监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监理服务费管理

(一)放开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在工程监理招投标中,不再将其作为基准价、拦标价、投标报价和废标的依据。监理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提供满足合同约定和质量等要求的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取消监理服务收费专户

监理收费价格放开后,不再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市字[2010]28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废止。在监理合同备案时,也不再将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加强对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一)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规定履行总监职责。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监切实履职尽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诚信档案。

(二)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应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应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我厅不再组织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考试、发证工作,省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也不再作为监理招投标加分依据。已取得《山西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山西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在注册(岗位)证书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从事相应监理工作,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不再进行延期。

三、强化监管,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一)加强监理市场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与市政工程项目监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招投标监管。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招标的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不得自行委托监理或进行场外交易,未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投标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二是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重点核查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监理招投标,监理合同是否明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并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是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管。重点检查项目总监到岗履职情况,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执行情况和监理日志、旁站监理记录、整改通知单签发及整改结果复查等文件是否齐备等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监理企业监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进监理企业诚信建设。一是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要将资质日常动态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对企业注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企业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二是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要运用好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作出客观真实地评价。三是要探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诚信的导向作用,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

四、推动监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大做强

资质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要素。监理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按照资质标准有针对性的进行人才储备、业绩积累,逐步拓展资质范围,提升资质等级。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资质管理作为行业资源整合和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动帮扶、靠前指导、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优化本地监理行业资质结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提升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打破固有思维,改变原有同质化、低水平、单一的监理服务,积极向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拓展,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逐步为工程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政策,积极推动项目管理和建设监理一体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引进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引导监理企业在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服务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项目管理市场。

五、充分发挥统计工作作用

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本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并进行分析、比对,明确自身定位、查找问题,优化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统计和分析工作,指导所属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对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促进本地区工程监理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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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目前(1993年),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同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分别用于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资金,要继续安排,专款专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此外,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

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治理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国家治理的重点是黄河中游和长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在继续花大力气抓好现有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区。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治理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并以点带面,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开展。对重点流失区的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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