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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发票管理,规范我县建设工程增值税管理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维护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房屋、公路、桥梁、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的开发、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房屋、公路、桥梁、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的开发、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购进工程材料和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四条 国税机关各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要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宣传到每个建筑施工单位。
第五条 各税务分局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持用地手续、立项批复、建设工程材料明细表和工程项目预算表到所辖国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税务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管理证明》。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同时报国税分局备案。
第九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在竣工后,经房管部门初审同意其进行综合验收备案之前,开发商应持决算报表和建设材料发票明细表向所辖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使用情况审查。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开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国税机关出具的《×××工程项目发票使用情况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由县级财政管理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持决算报表和建设材料发票明细表向所辖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使用情况审查。
第十二条 由县级财政管理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财政部门办理正式决算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工程项目发票使用情况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由上级部门直接拨款和本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之前,施工单位应持决算报表和建筑材料发票明细表向所辖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使用情况审查。经审查后,施工单位须持所辖国税机关出具的《×××工程项目发票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到建设局办理竣工备案。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发票的外购材料,施工单位应到国税机关补开发票。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据实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对提供的工程决算报表和材料明细表中发票数量和金额与实际用料明显不符的,国税机关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发票又未补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如下处罚:
(一)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余庆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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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 年 2 月 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号公布 根据 2014年 12月 27日《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 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 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 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 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
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余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现任领导
局长:张远光
余庆县城镇建设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10日
条款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余庆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服务民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并督促指导各乡(镇)抓好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
组织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推行农村公路管养法制化和规范化;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管养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组织开展县道养护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乡(镇)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总结交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验,促进全县管养平衡发展。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
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人员,乡村道实行专人挂牌养护管理;管理和使用好养护专项资金;及时开展受灾公路抢险和修复,尽快恢复交通;建立健全乡村道养护管理信息台帐,实行一路一档,养护管理有关人员的变化及时向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所报告;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切实抓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农林畜牧、住建、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随着公路列养里程和养护管理成本增加,县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程序,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至县交通运输局统筹管理。养护资金拨付之前由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所进行检查,没有按时按质落实养护任务的不予拨付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道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通畅,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常年养护,周期性进行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御灾害的能力。
第十六条 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村道建筑控制区参照乡道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原则上不封闭施工,因情况特殊必须封闭施工时,县道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乡、村道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扩建工程,应当执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根据公路工程建设程序选择施工单位,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绿化美化要按照因地制宜原则,既要满足稳固路基,减少水土流失,又要达到绿化公路、美化公路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安全生产。
第五章 检查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管养的县道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接受上及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参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行月查、季评,年终考核。每月进行养护质量抽查,每季度对养护质量进行评定,年终根据月查和季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一名任实职的科级干部分管交通,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通畅。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得较好,群众满意的乡(镇)及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管理不力、落实不力,质量不好,效果不好的乡(镇),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