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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预算(预算内资金) 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即预算编制和执行所应依据的法定界限,称为预算年度或财政年度。世界各国采用的预算年度有“历年制”和“跨年制”两种,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历年制,即预算年度始于每年的1月1日,止于当年的12月31日。也有一些国家采用跨年制,比如英国、日本是从当年的4月1日起至下年的3月31日止,美国是从当年的10月1日起至下年的9月30日止。跨年制的预算年度以其终了日属于哪一年份,即称为那一年的预算年度。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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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毛坯15万内,装修没底的
省发改委积极做好重点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为贯彻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宏观经济政策,2009年,国家安排青海省新增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切块额度17000万元。其中第二批新增中央投资9000万元、第三批新增中央投资8000万元。
据渭南市发改委消息,日前,省发改委下达渭南市2015年第一批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中央预算内资金19390万元,专项用于11个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项目和9个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近年来,渭南市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但由于配套资金不足,保障性住房建成后,配套基础设施难以同步建成,无法满足入住居民正常生活需求,保障住房入住率较低。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该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按照中省项目要求,认真研读中省相关政策,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指导和督促县市完善项目相关资料,加大中省衔接汇报力度,争取得到中省最大限度资金支持。此次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下达,有效缓解了县市配套资金压力,将为加快渭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按照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相关要求,日前,该市发改委正在积极组织各县市编报第二批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 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建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