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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课标准实验教科书》是2004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答案】 教学目标: 1.结合具体情境,认识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并能用这些方位词描述物体所在的方向。 2.学会在给定的条件下确定平面图上的方向。学会看简单的路线图,并能描述行走的路线。 3.通...
【答案】 教学目标:1.结合具体情境,认识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并能用这些方位词描述物体所在的方向。2.学会在给定的条件下确定平面图上的方向。学会看简单的路线图,并能描述行走的路线。3.通过现实的数...
义务教育均衡验收 823指标 一、校舍面积 1、用地面积评估标准: 小学:生均 18 平方米以上为合格,15-17.9 平方米为基本合格,否 则为不合格。 初中:生均 23 平方米以上为合格,...
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与地方协作治理模式之形塑探讨
从本质上说,义务教育中的各种课程改革措施的制定与执行都是一种公共事务。因此它的开展与运转依靠的是集体合力推进,具体涉及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研究者及学校教学实务人员(主要是一线教师)利害相关方的三者之间的密切关联、建立共识并采取联合行动,进而构建起协作行动的课程治理模式。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1年版)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2011年版)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研室,各直属初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适应新时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 质量,教育部组织专家对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日前, 教育部已正式印发义务教育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 (2011年版),新课程标准 将于 2012年秋季开始执行。现就我市教研系统开展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2011 年版)学习培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习培训目的和意义 通过学习,引导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广大教师了解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修 订的背景、指导思想、目标以及相关的要求等,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修订 后课程标准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变化,掌握实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的教学方 法和手段。 二、学习培训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
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中义务人一方所负担的义务。合同义务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因此,《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上述规定,合同义务既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也包括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应负担的义务。合同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依合同约定应向权利人为给付的义务。
给付义务通常又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又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就是租赁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各自所负担的主给付义务,构成所谓的对待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人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以外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能决定合同的类型、不影响合同的目的的义务,却是完全满足给付利益需要所必需的,具有补充功能,权利人可以独立诉请义务人履行的义务。例如,在商场中购物,出卖人负有的交付购物发票的义务,就属于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既包括当事人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也包括法律明 文 规定的给付 义 务。例 如,《合同法》第267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承揽人的这一保密义务就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从给付义务。
(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原定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主给付义务)以及交付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发票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就为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在原给付义务的履行中因特殊事由而发生的义
务。例如,因不履行原给付义务而发生的给付违约金的义务。通说认为,次给付义务虽使合同关系的内容改变或扩张,但也是基于原来的合同关系发生的,合同关系的同一性仍维持不变。但我们认为,所谓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实质上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与原给付义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次给付义务已不属于合同义务而是属于合同责任问题。
2.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有的称为附从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合同关系的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如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均属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就其功能来说,主要可分为两类:一为有辅助功能,即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权利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负有应对出卖物为相应的包装的义务,以便于买受人携带;二为有保护功能,即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受损害。例如,出卖车辆的出卖人负有告知车辆不良状态的义务,以免买受人因不知车辆的不良状态而受损害。
附随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主给付义务是自始就确定的,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直接影响着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附随义务是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待给付,一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的,会发生履行中的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可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的,不构成根本违约,对方不能解除合同而仅得请求赔偿。附随义务也不同于从给付义务,通说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权利人不得诉请义务人履行的义务;而从给付义务为权利人得诉请义务人履行的义务。此外,合同义务中还有一种所谓的不真正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广义)所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说,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法律的规定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 即法律规定你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即: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有孝敬父母的义务。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种种义务及约束规范等等。
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必须履行 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100433B
在某大型国有企业的贵金属冶炼厂实验了该银锭自动铸造线,银锭铸造车的动作过程流畅,手动和自动操作工艺下称重系统的测量精度满足技术标准,各个环节均能达到工艺要求。现场进行了3 天试生产, 其中第一天35 块, 第二天和第三天均为49块。平均7 块/h,单班8 h 工作,第7 炉次浇注完毕,熔炼炉停止作业,工业机械手继续工作,直至完成最后一道工艺。
实验结果表明:通过优化生产物流过程,删除多余的物流动作, 设计的1 000 盎司标准银锭自动化铸造线不仅能够生产出符合LBMA 交割标准的合格产品, 而且缩短制造时间36.5%, 缩短搬运时间94%,缩短搬运距离91.6%,减少操作人员40%,提高成品率5.33%,显著提高了生产效率。该铸造线已获得国家专利( 专利号:ZL20142046294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