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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本重点实验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依托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相互配合分层次对实验室进行管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聘任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不仅对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放,而且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教授或学术顾问,互派留学人员合作进行科学研究,联合培养人才。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学家来实验室做研究工作,并鼓励正在完成硕士、博士论文和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相当水平的青年科学工作者来室工作。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的学术领导,实验室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重点,评议课题的研究进展及人员和成果水平、审批开放课题申请书、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对外开放等。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开会一次。
本实验室是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部级实验室,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运作。每位工作人员(无论是固定人员、兼职人员、研究生、客座人员还是辅助人员)都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各种活动和公益劳动。
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课题自带者除外)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诸如野外、温室取样,到别的实验室作分析),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1.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管理和分室管理的原则,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服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若对外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则为有偿服务,所收费用主要用于设备的维护。
2.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使用操作卡片,便于使用者操作。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
3.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以罚款。凡属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事前经专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4.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用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2.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3.电炉、电烘箱要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
4.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各分室指派专人保管。
5.下班或节假日各分室或各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
6.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吃东西,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不得向下水槽乱扔茶羹及其他废弃物。
实验室应完善和加强主页建设,以有利于实验室简介、开放指南、成果、学术活动等工作的对外交流,促进实验室的对外联系与合作。2100433B
实验室主要从事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的基础与开发研究。主要的研究方向包括海洋沉积与工程环境、海底资源与成矿作用、海底能源探测与信息技术和大陆边缘构造与盆地分析。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48人,其中“973”首席科学家1人,骨干教授18人,副教授11人,讲师8人。拥有基础设施优良的研究试验场所,总面积3000m2。初步建成由系列大型仪器设备构成的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研究与创新平台,设备总价值达2800万余元。
本实验室以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和研究领域前沿带动学科发展,将本实验室建设成为我国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领域知识与技术创新基地之一,成为该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和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之一,使其成为特色显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海底科学与探测技术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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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葛洲坝VTS运行管理规则
长江三峡-葛洲坝 VTS 运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至葛洲坝水利枢纽水域船舶交通管理, 提高船舶航行 和船闸运行效率,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地通过两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 及其补充规定、 《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长江中水门至庙河 VTS 区域内(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3.5公里至长 江上游航道里程 62.5公里)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 “船舶”) 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所有船舶在进入 VTS区域时必须通过 VHF 在如下水域向长江三峡通 航管理局三峡通航指挥中心(以下简称 “通航指挥中心 ”)报告: (一)下行船舶在庙河至屋檐石的联线 (
该管理规则本由铁道部《关于印发<轨道车管理规则>的通知》(铁运[2007]22号)于2007年2月1日颁发,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原发《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同时废止。
规则内容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财农〔20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本规则已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经部领导审核批准,现予印发,请有关部门和各地参照执行。
财 政 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 农业、水利、林业、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可发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第四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可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农业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 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应加快管理手段现代化,实现农业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农业专项资金的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本要求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