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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基础知识
1.什么是有限空间作业?
2.有限空间有哪些类型?
3.在有限空间作业有哪些规定?
4.有限空间作业有哪些特点?
5.有限空间作业有哪些危险?
6.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哪些?
7.有限空间作业危害的特点是什么?
8.什么是窒息?
9.常见的窒息性气体有哪些?
10.有限空间引发窒息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1.缺氧对人体有哪些影响?
12.常见的导致缺氧的气体有哪些?
13.什么是中毒?
14.有限空间有毒物质主要来源有哪些?
15.有限空间作业常见有毒物质有哪些?
16.有限空间易燃易爆物质有哪些?
17.引发气体或粉尘燃爆的条件是什么?
18.有限空间易燃易爆物质来源有哪些?
1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程序是什么?
2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需要了解哪些情况?
21.什么是IDLH?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后,如何进行风险评估和判断?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4.有限空间作业对监护人的要求是什么?
25.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2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当接受哪些教育?
2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有哪些安全职责?
28.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29.有限空间作业其他检测人员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30.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前,如何进行通风?
31.有限空间作业为什么要进行分级?
32.有限空间作业分级的依据是什么?
33.有限空间作业分为哪几级?
34.有限空间作业为什么要进行风险评估?
35.有限空间分析评估的步骤有哪些?
36.有限空间作业为什么要进行作业审批?
37.如何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3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3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何进行危害告知?
40.有限空间为什么要进行安全隔离?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如何进行清除置换?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如何进行检测分析?
4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何进行通风换气?
4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何进行正确的防护?
4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何进行安全监护?
4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何进行安全撤离?
4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是什么?
第二部分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48.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是什么?
49.地下有限空间的危险因素有哪些?
50.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管控要点有哪些?
51.密闭设备作业如何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52.密闭设备作业如何进行要点控制?
53.密闭设备作业电气和照明安全有哪些注意事项?
54.密闭设备作业需要哪些安全防护?
55.密闭设备作业需要做哪些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6.密闭设备涂装作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57.密闭设备动火作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58.密闭设备内作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59.燃气有限空间作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60.热力有限空间作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61.电力有限空间作业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及防护用品
62.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的气体检测时机有哪些?
63.有限空间作业常用的气体检测仪器有哪些?
64.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组成和工作原理是什么?
65.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有哪些类型?
66.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用原则是什么?
67.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如何操作?
68.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69.气体检测管由哪些部分组成?
70.气体检测管的工作原理是什么?
71.气体检测管分为哪些种类?
72.气体检测管采样器分为哪些种类?
73.气体检测管的特点有哪些?
74.如何使用气体检测管进行气体检测?
75.使用气体检测管有哪些注意事项?
76.呼吸防护有几种方法?
77.呼吸防护用品有哪些类型?
78.呼吸防护用品一般选用原则是什么?
79.如何根据危害程度选择呼吸防护用品?
80.如何根据空气污染物的种类选择呼吸防护用品?
81.如何根据作业状况选择呼吸防护用品?
82.如何根据作业人员的特点选择呼吸防护用品?
83.使用呼吸防护用品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84.呼吸防护用品如何进行维护?
85.有限空间作业常用的呼吸防护用品有什么?
86.防毒面具分为哪些种类?
87.防毒面具的防护原理是什么?
88.如何选用防毒面具?
89.防毒面具如何使用?
90.防毒面具使用注意事项是什么?
91.长管呼吸器分为哪几类?
92.长管呼吸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93.长管呼吸器如何使用?
94.长管呼吸器使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95.正压式呼吸器由哪些部分组成?
96.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97.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如何使用?
98.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使用注意事项有哪些?
99.什么是紧急逃生呼吸器?
100.紧急逃生呼吸器的防护原理是什么?
101.紧急逃生呼吸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02.紧急逃生呼吸器如何使用?
103.使用紧急逃生呼吸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04.有限空间作业常使用哪种安全带?
105.如何选择坠落防护用品?
106.安全带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107.使用安全带时,挂点的选择应考虑哪些因素?
108.安全带如何维护和保管?
109.三脚架如何安装和使用?
110.三脚架使用注意事项有哪些?
111.三脚架如何维护保养?
112.什么是安全帽?
113.如何选择安全帽?
114.安全帽使用和维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15.防护服有哪些种类?
116.防护服的选用注意事项有哪些?
117.化学防护服的使用、保养有哪些注意事项?
118.防静电工作服的使用、保养有哪些注意事项?
119.防水服的使用、保养有哪些注意事项?
120.有限空间作业常选用哪种防护手套?
121.防护手套的使用、保养有哪些注意事项?
122.有限空间作业常选用哪种防护鞋?
123.防护鞋的使用、保养有哪些注意事项?
124.有限空间作业常使用哪种防护眼镜?
125.有限空间作业为什么要使用通风设备?
126.有限空间作业如何选择通风设备?
127.有限空间作业如何选择照明设备?
128.有限空间作业为什么要使用通信设备?
129.安全梯有哪些种类?
130.使用安全梯有哪些注意事项?
刘金,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硕士研究生,现任中粮集团注册安全工程师。 2100433B
很多行业都有有限空间作业内容,由于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危险因素多,因此,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所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该进行系统、专业的学习,掌握有限空间作业技术和规范,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书从适用的角度出发,讲述有限空间作业基础知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等内容,有助于从业人员迅速、全面地学习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知识,提升作业的安全行,适合于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和自学使用。
您好 时间过了这么久不知道您的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有限空间作业需要持市安监局制的 有限空间上岗操作证 才可以施工 这个证书是需要到有资质的培训学校 进行培训的 考试通过方可取证现在给您推荐一家培训机构...
有限空间作业-分类: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
一、有限空间作业又称为受限空间作业、密闭空间作业。关于密闭空间,国家标准有明确的定义,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如炉、塔、釜、罐...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目的 为使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熟知有限空间作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 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万福饲料厂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 3、职责 安保科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内容 4.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的对象为: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 援人员。 4.2 未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有限空间相关的作业。 4.3 相关人员的培训记录存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档案。 4.4 培训内容 4.4.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有限空间内容易积聚高浓度的有毒有害物质 ,使人发生中毒。如:硫化氢中毒、一 氧化碳中毒等;也可能发生中暑、触电、淹溺、掩埋、物体打击等危害。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监护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单 工程名称 交底单编号 单项工程 施工单位 作业人员 作业地点 施工负责人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日期 安 全 交 底 内 容 1.一般要求 :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承包商要进行工作安全分析。 (2)承包商的技术人员和 HSE管理人员向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使所有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 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3)承包商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证》,报公司审批。 (4)承包商在取得作业许可证后要再次检测、确认作业条件,落实安全措 施。 (5)《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其他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动火、起 重、高处作业等其他作业还应按照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相 应的作业许可证。 (6)受限空间作业时,承包商安排专人监护,无人监护时严禁进入受限空 间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内容系统全面,表述简明易懂,可实际应用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并作为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用书。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对非固定的有限空间,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六)其他危险因素。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培训资料存档应当不少于一年。培训内容应当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
(四)有关设备、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等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因素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救援人员及其职责、救援设备器材保障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对具有季节性特点或者特殊规律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一个月内开展演练。
第三章 现场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内部作业外部监护、持续作业动态监测的原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作业岗位逐一对照操作规程,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存在风险及管控措施、作业程序、时间、操作规程适用及应急处置措施、相关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等内容。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现场负责人负责作业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警示教育,维护作业现场周边环境,动态掌握整个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变化,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立即决定终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人员并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控,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与监护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等告知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进行安全交底。有限空间作业轮换岗时应当进行安全交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在作业现场周围采取隔离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并检查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工器具以及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阀门、管道应当采取插入盲板等有效隔离措施,对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孔、洞等应当严密封堵。
有限空间内与作业无关的用电设备应当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的,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无法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可靠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确保有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始终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等易燃易爆物质浓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时应当选取有限空间的不同高度(深度)、位置,确保采样科学均衡,并如实记录检测时间、检测具体部位、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监护人员。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外部控制、机器人作业等方式替代人工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的危险因素定时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检测频率;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释放、挥发的,应当连续检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前,应当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安全带、设置救生绳,并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在存在中毒窒息风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呼吸防护用品,在排污管道、隧道、涵洞、电缆沟等因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
(二)在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防爆工具;
(三)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
(四)在高温或者低温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穿戴高温或者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隔热或者供暖等防护措施;
(五)在存在机械动能设备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采取有效锁定或者联锁措施;
(六)在存在垂直区域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设置救援三脚架。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或者危险因素未消除、未得到有效控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身体不适、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限值等不适宜继续作业的情形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撤离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当决定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人员。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组织救援。
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禁止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清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危险因素辨识及管控、作业方案、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及演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
执法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参照作业人员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
接到报告、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核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有限空间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监管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辨识不全存在缺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的;
(四)未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二)作业前未按照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及其职责的;
(三)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四)作业现场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五)现场有关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因素检测,或者未采取能源隔离、通风、清洗、置换等措施的;
(七)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的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公布各自监管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目录,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检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三)作业人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