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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项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坚持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中,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全国备选项目;
(二)组织项目招标、论证、评估、验收和成果登记;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费安排计划划拨科技经费;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计划正常进行;
(六)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七)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第六条 由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建立项目信息系统。
第三章 立 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预申请、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审批下达五个基本程序。
对《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中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重大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标。
第八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前,将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市科技发展规划,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的《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用以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六) 个人承担的项目要具备研发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第十条 项目承担主体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有技术依托;
(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其产品或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能力和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预申请。各县(区)科技项目由县(区)科技局征集、筛选后再向市科技局申报推荐,市直各部门的科技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各职能处室根据提交的项目信息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并反馈申报单位。凡通过初选的项目将作为项目正式申报受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套):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报送报告的WORD文档软盘一份)。内容包括:
①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②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④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措施及申请事宜);
⑤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⑥计划进度安排;
⑦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⑧经费预算。
(二)项目证明材料。内容包括: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协议或合同、涉及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项目查新报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等,合作项目要出具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评审或论证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就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说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业务处初审、局长办公会联审、局党组会审定的“二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
业务处初审主要是在评审或论证意见基础上,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申请单位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提出项目的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局长办公会议联审主要对业务处初审建议进行复审和评价,并排除重复的项目,提出项目的立项和备选建议及经费安排意见;局党组会审定主要是在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初审意见和联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决定。
经局党组会审定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编制科技计划经费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局联审,市财政局提出联审意见后,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计划。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即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乙方)签订《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如知识产权等情况),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有关的市拨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保障条件等条款必须明确。
第十六条 甲方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乙方的基本职责:
(一)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填报执行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六)项目结束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项目经费(包括自筹资金)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过程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管理的项目,受托方须定期向市科技局出具“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书,为市科技局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依据《项目合同》划拨科技经费等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更改、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以内。期间,甲方将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罚。期间如发现已由他人取得所立项目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同目标及特点,批复后组织验收。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乙方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延期验收,经甲方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包括自筹经费)。
首先根据施工图纸、业主的需求,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将充分运用我们多年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建设的经验,发挥我们人员素质、管理力量、技术力量的综合优势,遵守“顾客第一”的企业宗旨。 第一部分 总则...
这个题目很大,在这里很难讲清楚。简单地讲应该包括: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源管理、成本管理、采购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等。给你发份资料你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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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1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 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 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昆 明市科技进步与创新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程序 规范、精简高效、促进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和科技政策调控、 引导,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开展 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局以《昆明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 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 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 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 收工作。 第五条 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点项目的确定,根据每年年度计
《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2020年11月5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建设,或者通过购买、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筹集,依据本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税务、国资、金融、市场监管、审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受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处理结果。
本办法由玉溪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月我局制定施行的《玉溪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玉溪市重大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城乡建设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