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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219 作者:佚名
导读:《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2020年11月5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

《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2020年11月5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及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建设,或者通过购买、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筹集,依据本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公安、民政、税务、国资、金融、市场监管、审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等,受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处理结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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