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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运行,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优化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指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的应当参照执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应当遵从法治、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代表该行政机关统一对外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该内设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按同级政府的要求合理设置对外受理申请、送达决定的窗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拆分成若干独立的审批事项或将同一审批环节、审批步骤拆分实施。
第五条 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审批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审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间内需由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接收。市和县区协同办理事项应当分别依托市、县区行政审批协同办理系统向其他行政机关同时转送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对于不宜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受理的关联性的行政审批,探索同步受理、同步审批等措施进一步缩短总的审批时间。
按照"全流程、全封闭、全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和系统,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和其他办理事项,要全部进入政府投资项目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和系统办理,并全流程纳入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受理应当设置专门窗口,不再收取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其他需要协同办理的事项和方案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方案应当包括确定负责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以及具体优化整合的流程环节等内容。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持续推进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协同办理平台建设和应用,不断拓展协同办理功能,简化办理材料、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协同办理事项应当依托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协同办理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当牵头整合各行政审批系统数据交换及各系统网络部署,统一数据接口,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告知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查实,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得以材料不齐、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退回申请材料。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技术审查环节,行政机关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沟通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前款第三项设定的情形,随意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予以退回,故意拖延受理起算日期。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日期,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当场对申请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对通过网上申请的,也应出具电子回执文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行政审批所需要的申请材料逐项列明证明目的,目的不明确、必要性不充分或者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推进信息共享工作,凡是本市行政机关出具的除身份证明外的证照类文件,应当逐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获得,或由跨部门协同办理系统予以推送,除终审权不在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获得,或由跨部门协同办理系统予以推送的政务信息,其证明效力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网上预先申报强化对申请人的服务和辅导,行政机关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始审核并明确预先申报审核完成的期限,行政机关不得将网上预先申报作为行政审批的必经程序。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除可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可以只确定审查人外,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行政审批审查人和决定人。审查人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对照行政审批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复核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后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针对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内部流程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具体时限,不得笼统规定各审批人员的职责。
对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申请,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论证、听证、咨询或者专家评审等方式听取意见,并通过集体审查的方式提出审查意见。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关制度,细化和明确需要核实的行政审批内容和具体程序及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方法。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审批环节,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环节和前置条件,要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管理方式;虽有法律依据,但环节复杂有重复审查或者非必要性审查因素的,要予以精简;相关前置审批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审核把关的审批环节或者条件,不得重复审核;对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应当取消审批事项或环节。
除依法审计外,凡是依法经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审查过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审查,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管理。中介机构对其审查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有违法违规或不当审查情形的,依法处理并纳入其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行政机关要通过内设机构的整合,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行政审批内设机构向政务中心政务大厅集中,保障进驻政务中心政务大厅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暂时无法集中的事项,须由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务中心审核,由政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整合的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实施。暂时无法集中审批权的行政机关,一个审批事项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机构和协办机构,主办机构征求协办机构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属于县区级行政机关初审、市级行政机关终审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研究将行政审批终审权下放给县区级行政机关。
市、县区共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行政机关应当研究将行政审批权下放给县区级行政机关。
推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终端向社区延伸,可以在社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或者验证、提交申请材料等审批环节,应当在社区完成。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现场勘查的操作程序和勘查标准,现场勘查未能通过的,勘查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文书,一次性列明未能通过现场勘查的原因和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审批的部分技术性审查环节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或者交由下属事业单位承担,但行政审批部分技术性审查环节具体承担主体的变更不改变行政审批本身的实施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不得延长审批时间或者增加审批环节。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关联行政审批事项的整合,不同部门或同一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主要审批因素重合的,应当将这些不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后合并成一项进行审查。
关联行政审批事项整合的方案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决定;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最大限度的压缩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只需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做到当天办结;不需要行政机关另外制作证照的,应当即来即办。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省和我市的行政审批标准制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明确和细化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审批流程和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及时更新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相应信息,确保与实际办理情况一致。不同部门、不同事项的同一要素或同一内容应当标准统一。
第十八条 除保密事项及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外,我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纳入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集中办理,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进度查询和网上反馈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私人隐私外,行政审批结果应当公开。
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在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时,应当将这些环节所需时限予以明确并纳入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需要费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承担。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公示时间可以不纳入审批时限,但应当予以明确并纳入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
审批决定权不在本行政机关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需要申请人缴纳税费的,申请人缴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二十条 除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企业取得商事登记后经营项目需到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企业设立准入制度;有注册资金要求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对营业场所面积提出要求;符合条件的执业人员人数由市场进行调节,不再硬性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对行政审批的场所之间的间距、服务人口等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数量及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公共资源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定向许可给某个或者某几个个人或者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审批事项的批准决定并记入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行政机关可以调取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在行政审批中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目的对照行政审批的条件、材料等进行归纳总结,行政审批目的不清晰要素不明确或者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可以不设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提出可以取消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中和事后监管制度,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抽查等方式,检查申请人取得审批后,其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申请人条件不再符合行政审批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从申请人递交材料开始记录行政审批的全过程,并将行政审批的全过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作纸质或者电子档案予以留存。
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应当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办理情况纳入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相关问题。对涉及违纪违规,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项规定的,要按程序追究责任。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具体实施行为及进驻窗口的监督管理。
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案卷等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未落实本规定或相关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的,要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收集市民反馈行政审批意见的渠道,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和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和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机关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一、推进阳光工程,塑造窗口形象。“阳光物价、民生至上”是我局形象的外在体现,它是“满意机关”创建的一面“镜子”。为此,作为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之一,我局以“阳光物价、民生至上”为抓手力创满...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2、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审批...
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一...
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 1 —— 松江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土地预审( 5个工作日〕 ② 并联征询意见( 5 个工作日) 公开出让审批( 7个工作日) 预合同审批( 3个工作日) 土地出让( 22个工作日 ) 土 地 出 让 企业名称核准 (2 个工作日) 外资项目审批 (3 个工作日) ① 企业登记设立 (5 个工作日) 企 业 设 立 前期开发立项( 3 个工作日) 规划选址条件( 7 个工作日) 土地权属调查( 3 个工作日) 农转用组件报批( 15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审批( 10 个工作日〕 征地包干( 45个工作日) 土地储备审批( 5 个工作日) 土 地 储 备 企业设立 设计方案审核 设计文件审查 土地储备 土地出让 竣工验收 —— 2 —— 设计方案审核(★) (7 个工作日) 用地规划许可 (1 个工作日) 设计招标、勘察招标 (当场办理) 项目报建 (当场办理) 项目立项 (3 个
北京市消防行政审批流程图
消防行政审批流程图
自履职尽责活动启动以来,远安县住建局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履职尽责水平。
一是全面清理事项。将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由窗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确保“中心之外无审批”。以“精简、规范、高效”为原则,对照省、市相关规定,结合该局实际,行使的审批职权进行“瘦身”,清理精简审批项目。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规范前置条件。对缺乏法律依据、不必要的前置条件坚决予以取消,对与审批事项没有关联或关联度不大的申报材料予以取消,逐一清理和确认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材料目录。
三是再造审批流程。按照“一切归零、能简则简”的要求,依法重新绘制行政审批运行过程流程图,彻底清理掉各种无法定依据的流程中间环节。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完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的机制,大力简化文件签转、领导批办、文书制作等例行的流转环节,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四是排查压缩时限。对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尽最大可能对承诺办理时限进一步排查压缩,对于资料齐全并通过规划业务委员会议定的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审批结果,对于材料不全或者不能办理的项目,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能立即办理的理由。
五是优化服务效能。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群众制度;通过设置便民设施,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培训,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针对重点企业,推行上门服务制度,组织专班上门宣传,宣讲法律法规、办事流程;组织规划股、建管股、质监站、房管局进行联合上门服务,确保服务对象能尽快办理。
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权限精简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
藏建法〔2016〕92号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方便服务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3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经研究决定,下放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等一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简化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规范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业资质申报、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审查等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结合我区实际,自2017年1月1日起,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由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原已下放由各地市审批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仍由各地市进行审批和许可。涉及由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以上类别建筑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由申请人向拉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资质许可。其中: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
二、简化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流程
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各类服务对象,简化以下几类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
1、进一步简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的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简化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等4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我厅不再承担初审职责,由申请人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
2、切实简化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的相关建设类企业初审程序。即日起,取消原交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资质许可初审环节,由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我厅申请。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面
即日起,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取消由我厅受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市初审环节,由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我厅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的,仍需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精神,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不再受理此类企业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申请。
(三)执业资格人员注册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简化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师、物业管理师等7类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资格或注册审批流程,我厅不再承担初审职责,在国家新的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前,由申请人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提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注册中心统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注册中心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精神,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停止此类资格的相关评价、认定、发证及培训等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38号)和自治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要求,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取消和调整,具体如下:
(一)规划选址类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由申请人自主编制或按照市场规则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编制完成的专题报告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送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论证。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核准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论证报告由申请人自主编制或由申请人按照市场规则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编制完成的论证报告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送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
(二)资质审批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38号),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受理的以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类企业申请资质时,不再要求提供相应的报表和报告:
1、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申报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38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申请人申请延续注册的,由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职责权限,对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结合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建立,公布权责清单,科学绘制审批流程图,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推行受理单制度、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切实确保行政审批在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运行。对于下放的资质许可事项,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的相关资质标准和要求,提前做好前期培训,谋划做好业务承接,强化相关资料档案存档备查等基础工作,资质申报类事项并按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切实畅通信息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相关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力度,提高对西藏自治区建设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以及执业注册相关系统的使用效率,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和准入的企业人员名录,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有关文件形式向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告知;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的资质审批完成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在每个月月末对本部门和本地各县区行政审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公示。
(三)强化随机抽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自治区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方案,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深入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我区住房城乡建设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原则(抽查人员随机、抽查对象随机),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有关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切实确保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确职限权、尽责担当。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定期不定期对相关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推进。
(四)切实重视统计信息工作。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本地准入的各类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落实统计报表制度,强化数据信息报送工作。特别是要引导建筑业企业使用“西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按照要求做好企业、人员、项目业绩、相关报表等的报送工作。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我市出台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减流程 减环节 减时限
昨日,记者从市政务服务中心获悉,日前我市出台《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投资代办、流程优化、并联审批等措施,减审批时限、减审批环节、减申报资料、减审批费用,进一步优化重点项目审批流程,为重点项目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
《方案》将市级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全部许可审批事项纳入流程再造范围,按照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行政审批归并为项目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五大环节,并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流程图等,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为推动各项审批减流程、减环节、减时限,方案明确了集中代办、并联审批,一窗受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容缺受理,联合踏勘、统一验收等四大措施;明确了项目建设审批的阶段、办理的手续和时限以及所涉及的单位等。
《方案》适用范围包括: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十堰城区工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和《十堰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的工业项目,以及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的项目;全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列入市“首席服务官”联系的重点建设项目;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项目。(余华韵、王定华)
来源:十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