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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者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任范围内绿地养护工作,保证园林植物生长良好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退出,恢复原貌。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一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
(二)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三)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四)损伤致死树木;
(五)其他损坏园林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主要干道两侧的行道树需要砍伐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一次申请。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单位管理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砍伐城区内树木的,除按照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外,还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的树木,并保活3年。
第三十条敷设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害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定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城市绿化的,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人身安全、房屋、管线、交通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因生产和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城区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应当设置保护设施。
禁止损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损伤致死树木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移植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面积的;
(二)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城市绿化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
(四)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
(五)超越职权审批的;
(六)因疏于监督管理,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增加城市绿化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第十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你好,《城市绿化条例》中附件一: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第4款规定。。。。。。。。。医院绿地率不低于35%。。。另,各省市对绿地指标会有不同,例如,浙江省将医院绿地指标提高至40%。绿化率是...
主要内容是规划和建设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绿化发展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
你好,《城市绿化条例》中附件一: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第4款规定医院绿地率不低于35%另,各省市对绿地指标会有不同,例如,浙江省将医院绿地指标提高至40%。绿化率是绿化覆盖率的简称,一般不...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区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和面积超过一公顷的绿地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
(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
(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40%;
(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体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
(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
(六)学校、宾馆、饭店、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并在周围营造防护林带;
(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审批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就近异地建设的,所缺绿地面积,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缺绿地面积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城市公园、绿化广场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化资源,实行道路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逐步拆除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扩展绿化空间,实现绿化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确无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地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5 年 6 月 22 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 木花草等活动。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 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00 号 《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 ○ 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 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
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对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生态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泰安市出台《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封面
淄博市建筑志
淄博市建筑志编纂领导小组
题词
彭真题
市委书记杜样荣题
市长韩新民题
图片
1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楼
2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楼
3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
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淄博市委员会办公搂
5 淄博人民会堂
6 淄博剧院
7 淄博海关大楼
8 山东铝厂体育馆
9 淄博工人文化宫
10 山东工程学院
11 淄博市体育馆
12 淄博市中心医院
13 齐鲁石化医院
14 淄博矿务局医院
15 淄博市科技馆展教厅
16 淄博火车站
17 淄博长途汽车站
18 淄博市人民公园(夜景)
19 淄博市张店东环路立交桥
20 淄博市新闻大楼及淄博市百货公司大楼
21 桓台“四世宫保”坊
22 古塔——淄川杨寨砖塔
23 淄川蒲松龄故居
24 淄博临淄金岭清真寺
25 齐景公墓殉马坑
26 齐故城排水道口
27 博山齐国古长城遗址
28 宫殿建筑遗址——桓公台
29 淄博博山颜文姜祠大殿
30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
31 山东新华制药厂
32 淄博市临淄辛店发电厂
33 山东博山陶瓷厂
34 桓台起风镇华沟村住宅试点建筑
35 淄博市临淄齐鲁青年公寓(高层住宅建筑之最)
36 淄博市博山岂山村住宅楼群
37淄博市周村区灯塔村住宅楼群
38 淄博市张店城西一村
39 淄博市临淄辛三街生活区
淄博市行政区划图
前言
凡例
目录
第一篇 综述
第二篇 建筑物纪实
第一章 古代建筑及遗址
第一节 临淄齐国故城遗址
第二节 宫室建筑台址及历史名故城遗址
第三节 近古古城
第四节 古作坊窑址
第五节 古墓葬
第二章 古典名胜建筑
第一节 名人故居
第二节 寺、庙、祠、庵、堂、阁
第三节 古牌坊
第四节 古塔——杨寨砖塔
第五节 古园林建筑
第六节 古桥梁
第三章 乡村房屋建筑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重点乡村房屋建筑抽样调查选介
第四章 城镇房屋建筑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三节 城镇居住用房
第五章 商业及服务性建筑
第一节 近代商业及服务性建筑概述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重点商业服务性建筑选介
第六章 工、矿、交通建筑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重点工厂、矿山
第三节 交通邮电建筑
第七章 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建筑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文化建筑
第三节 教育建筑
第四节 科技建筑
第八章 卫生、体育建筑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卫生医疗建筑
第三节 体育建筑
第九章 水利建筑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太河水库
第三节 石马水库
第四节 高庄水库
第五节 黄土崖工程
第六节 周村区周村水库、王家庄水库和新淦河改道工程
第七节 桓台县水利建设
第八节 淄川区水利建筑
第十章 铁路、公路建筑
第一节 铁路
第二节 公路概况
第三节 公路工程选介
第十一章 园林建筑和纪念性建筑
第一节 园林建筑
第二节 纪念性建筑
第十二章 其他建筑
第一节 淄博市司法局劳教建筑
第二节 宗教建筑
第三节 日本军队侵略性建筑
第十三章 桓台建筑工匠在外地设营造厂、木厂,承建的外地工程
附:统计表(1893~1956年)
第三篇 建筑施工队伍
第一章 市、区(县)管理机构
第一节 淄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二节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
第三节 淄博市建筑联合社
第四节 区(县)管理机构
第二章 施工队伍
第一节 国营建筑企业
第二节 大企业附属建筑企业
第三节 省驻淄博市建安企业
第四节 国家部(委)驻淄博市建安企业
第五节 区(县)属集体建筑安装企业
第六节 乡镇建筑企业
第三章 后勤设施及职工福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后勤设施及职工福利选介
第四篇 建筑施工经营管理
第一章 经营管理方式
第一节 近代施工管理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建筑施工管理
第二章 专项业务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材料管理
第三节 劳资管理
第四节 机械设备管理
第五节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篇 土木建筑施工技术
第一章 手工工艺及手工工具
第一节 发展沿革
第二节 手工工具
第二章 机械化、工厂化施工
第一节 现代施工工具
第二节 机械化施工技术装备
第三节 预制构件工厂化生产
第四节 重点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成果纪要
第三章 地基基础工程
第一节 灰土基
第二节 砖、石基
第三节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基础
第四节 桩、柱基
第四章 主体结构工程
第一节 砖、石砌体
第二节 框架
第三节 壁板、大块
第五章 屋面工程
第一节 木瓦结构屋面
第二节 混凝土大板屋面工程
第三节 特种屋面
第六章 装饰、装修工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墙体抹灰
第三节 饰面水刷石
第四节 饰面水刷砂(大粒砂)
第五节 墙体饰面板
第六节 饰面贴瓷砖(釉面砖)
第七节 罩面塑料板、钙塑板安装
第八节 裱糊工程
第九节 油漆工程
第十节 玻璃工程
第六篇 安装施工技术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安装施工专业技术力量发展概况
第二节 安装技术发展概貌
第二章 工具和技术装备
第一节 通用工具
第二节 技术装备
第三章 生产装置和设备安装
第一节 设备吊装
第二节 机械设备安装
第四章 水、电、暖、卫、通风安装
第一节 供排水工程
第二节 电气工程
第三节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
第五章 大型容器组焊
第一节 大型容器概况
第二节 预制
第三节 组焊
第四节 试验
第五节 整体热处理
第六章 绝热、防腐和工业炉砌筑
第一节 绝热工程
第二节 防腐
第三节 工业炉砌筑
第七篇 建筑设计
第一章 设计队伍
第一节 政府列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二节 市直局属行业设计单位
第三节 厂矿企业附属设计单位
第四节 集体经营设计单位
第二章 设计工具
第一节 50至70年代通用的手工设计工具
第二节 80年代设计技术装备
第三章 设计成果
第一节 工业建筑设计
第二节 住宅建筑设计
第三节 公共建筑设计
第四节 文教体育建筑设计
第五节 优秀设计及获奖项目
第八篇 工程勘测
第一章 勘测队伍
第一节 受聘来淄测量队伍
第二节 淄博市勘测队
第三节 国家部委、省、市专业系统及大企业勘测队
第二章 勘测成果
第一节 测量
第二节 勘察
第九篇 职工教育、建筑学会、协会
第一章 职工教育
第一节 淄博市建筑工程公司
第二节 第十化工建设公司
第三节 矿务局建筑安装公司
第四节 各区属建安公司
第五节 桓台县乡镇建筑队伍
第二章 淄博市建筑学会
第一节 组建经过
第二节 学术活动
第三节 当好政府搞好城乡建设的顾问和参谋
第四节 参加省、市设计竞赛
第五节 搞好科技咨询
第六节 为乡(镇)建筑企业培训人才
第七节 开展科普宣传
第三章 淄博市集体建筑企业协会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二节 协会工作
第四章 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淄博分会
第一节 会员单位及代表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篇 大事记
大事记
附录一:重大质量事故及恶性人身伤亡事故
附录二:先进个人、集体、模范人物名录
淄博市建筑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开创新纪元
编 后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34号
《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