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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招标方的申请,对于招标方、投标方及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开标、决标过程中所为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体现了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般来说,招标方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发出之前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时间不得迟于投标程序的开始时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促进竞争,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招标在城建、科研、机电设备引进、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等部门和行业中已广为实行。对招标活动进行公证是完善招标体制,使之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一个重要措施。为此,司法部于1992年10 月发布实施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使公证机构在依法开展此项业务时,有章可循,在操作程序上也更加规范和严谨,以免公证监督流于形式。办理招标投标、拍卖等各类现场监督公证,对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WORD格式,共4页。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公证是国...
招标投标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有 什 么 禁 止 性 规 定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使供应商或承包 商能够提交符合招标人需求并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和公平方式进行比较的投标, 从而体现招 标程序的公开性、 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 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 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 设计或型号、 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不得有倾向某一 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 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 “相当于 ”或“或同等品 ”字样的,不在此限。所谓专利,就是 特定的公民或法人
第四条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受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提出。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必须于投标开始前提出。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五)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活动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公证费的负担和支付方式;
(五)公证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二)招标方是否具备规定的招标资格,受托招标方是否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并已获得合法授权;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审查的重点是招标、投标对当事人的效力规定,开标、评标、定标的办法,无效标书和招标不成的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四)委托招标的,要审查委托书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明确;
(五)标底的编制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六)评标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与投标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十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拒绝公证:
(一)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二)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
(三)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拒绝公正的,公证处应将拒绝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
第十二条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
第十三条投标时,公证人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
第十五条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六条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第十八条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第十九条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参加评价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但不得担任评价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一)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其他招标投标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1.招商说明书与广告有所区别
广告是一种促销活动,功能是促销,特征是“务虚”。没有广告,营销活动仍然可以进行。招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项目,功能是立项,特征是“务实”。没有招商,某项工作便无法进行。商务广告的内容是厨绕促销展开的,以宣传商品和销售为核心;招商说明书是针对经营业务确定的,以具体的人、财、物事宜为说明对象。
2.招商说明书与商品说明书和企业说明书有所区别
商品说明书是说明商品情况的,企业说明书是介绍企业概况的,招商说明书是对商务活动需要社会参与的项目进行说明的。说明对象侧重点不同。
3.招商说明书与招标文书有所区别
招标文书招请的项目是国家规定的承包建筑工程或承购大型设备、大宗物资,招请的对象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竞标。招商说明书招请的项目国家没有规定,而且一般没有竞标的程序。当然招标也是一种广义的招商、特殊的招商。
1.按内容划分
可分为商务项目招商、商务项目的转让、业务客户招商、合作对象招商、经营场所招商、社会资金招募、业务人才招聘、经营方略征询、实施方案征集等。
2.按文书名称划分
可分为使用规范招商说明书名称或使用其他名称两类。后者如启事、海报、声明、招聘等。
内容
(1)标题。一般为招商单位加事由加文种,或事由加文种。
(2)正文。正文以说明为主,做到文字简洁、流畅、内容突出。
(3)落款。
1)写明发起人姓名。
2)编制年、月、日。
3)联系方式及其他因素。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