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招标方的申请,对于招标方、投标方及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开标、决标过程中所为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体现了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整个招标、投标活动严格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般来说,招标方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发出之前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的申请时间不得迟于投标程序的开始时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促进竞争,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招标在城建、科研、机电设备引进、工业企业租赁经营等部门和行业中已广为实行。对招标活动进行公证是完善招标体制,使之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的一个重要措施。为此,司法部于1992年10 月发布实施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使公证机构在依法开展此项业务时,有章可循,在操作程序上也更加规范和严谨,以免公证监督流于形式。办理招标投标、拍卖等各类现场监督公证,对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