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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固体矿产勘查
词目:最大勘探深度
英文:maximum exploration depth2100433B
城市桥涵详勘勘探深度多少合适?
1、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宜达到预计的桩端以下3~5倍桩径且不小于3m,对于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以钻穿;
2、对覆盖层较薄的岩质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m~5m,或嵌岩面以下3~5倍桩径,并穿过溶洞、破碎带,达到稳定地层;
3、当采用沉井基础时,勘探孔深度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应达到沉井刃脚以下5m;大型沉井应达到沉井刃脚以下1倍沉井宽度,或达到沉井刃脚以下的密实土层;
4、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天然地基或桩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尚应满足沉降计算需要。
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小于或等于上覆有效自重压力20%处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小于或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处的深度;
3、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成果登记号 |
19950249[07429] |
项目名称 |
矿床勘探合理的储量比例及勘探深度的研究 |
第一完成单位 |
湖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地矿部高咨中心、广东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
主要完成人 |
王本淳、段承敬、刘宗藩、陈大文 |
研究起始日期 |
1988-02-03 |
研究终止日期 |
1990-08-01 |
主题词 |
勘探程度;储量级别 |
任务来源 |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