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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8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棚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问题,有必要取消其激励支持资格的。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八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办发[2016]82号文件及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查了半天。 建市罚字[2016]11号 被处罚人: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1501室 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
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
办公厅装修施工步骤: ① 施工初期。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初期,最好做一个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将各项施工过程和施工项目规划到位。并且做好施工监督工作,强化工程管理。特别是细节部分的问题,尤其需要注意。 ②...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公开、公正、透明、规范、诚信地进行,确保采购设备的质量,现将全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8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棚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问题,有必要取消其激励支持资格的。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八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办发[2016]82号文件及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有关要求,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的激励支持,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予以激励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激励对象主要是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同时,综合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领导重视,千方百计,采取了有效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机制创新;
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好,按期完成中央安排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按要求完成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当年危房改造任务全部开工,竣工率较高,不存在往年危房改造任务未竣工情况;
资金投入力度大,省级补助资金占危房改造总投入的比例较高;
监管有力,补助对象认定准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录入及时,录入率及准确率高,实现到户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
住房安全有保障,改造后房屋质量安全可靠并符合抗震安全基本要求,选址不存在安全隐患;
农民经济负担小,C级危房基本实现加固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符合规定,危房改造农户借债比例低;
改造后房屋具备基本居住功能,配有卫生厕所等;
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及时,农户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农户满意度高,改造方式尊重农民意愿,以原址自建为主,涉及危房改造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及审计、纪检等发现问题少。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价,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96号),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每年联合开展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作出。绩效评价结果(得分及排名)对外公布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地区发展差异的评价标准主要考虑各省(区、市)当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在汇总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的基础上,按因素法计算激励因素,确定各省(区、市)激励名次并公示。排在前5名的省(区、市)将列入国务院拟予激励支持名单,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国务院办公厅。
第八条 中央财政将对激励支持省份给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奖励,激励名次靠前的省份将获得更多支持,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将激励因素纳入分配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