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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简介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3.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各地要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对租赁补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工作,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或修订具体实施意见(方案),确保租赁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时予以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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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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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工(B.10-B.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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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工(B.10-B.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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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工(B.10-B.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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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保障政策体系5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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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项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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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公共住房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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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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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献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指导意见 加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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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统计工作水平。《意见》要求完善统计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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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93KB

页数: 4页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 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甘肃、陕西、云南、重庆省(直辖市)民政厅(局)、 财政厅(局)、建设厅(局): 为保障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有力、有 序、有效开展,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按照《汶川地 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提出以下指导 意见。 一、明确重建工作原则。 农户住房重建工作要以人为本,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户自建、政府补助、部门 帮扶、社会捐助。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 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工作、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相统一, 与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根据 灾区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 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房屋倒损农户建造有抗灾能力、造价 适中的房屋。 二、制定住房重建规划。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 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

住建部: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39),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3.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

()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各地要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四、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对租赁补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工作,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或修订具体实施意见(方案),确保租赁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明确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时予以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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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全文

第一条

第二条 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梅州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补贴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化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租金标准:按梅州城区租赁住房市场评估均价执行;

(二)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确定人均20平方米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以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2人、1人为单位,分别与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40平方米、20平方米相对应;

(三)补贴系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补贴系数分别为0.9、0.5、0.3。

第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以及公租房等优惠政策;

(五)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为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承担责任的失信受益人。

租赁补贴对象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补贴申请;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材料;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等收入状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证明。

第九条 申请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十条 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上申报的,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交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

(三)审核。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四)批准和公示。审核结果确定后,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核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请示,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致函市财政部门请款后,直接将租赁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租赁补贴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复退军人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工作。同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对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对前两款已经获得租赁补贴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租赁补贴协议,收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租赁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不按第十二条规定主动申报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动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比照“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补贴的”情形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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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建房〔20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特别是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建立多种渠道,发展租赁市场

(三)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是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能所在,是政府引导市场的重要手段。建立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四)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能够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可直接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试点,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解决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积极鼓励投资REITs产品。各城市要积极开展REITs试点,并逐步推开。

(七)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有利于提高安置工作效率,有利于盘活存量住房,有利于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难等问题。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八)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九)加强统筹谋划。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和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十)加强政策支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各地要在金融、税收和经营管理等给予政策支持。积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对于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租赁住房需要办理规划变更、装修改造等相关手续的,积极给予支持。对租房居民需要出具稳定居所证明的,应简化流程,积极办理。同时,各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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