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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规〔2015〕1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三、加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一)统筹制定规划,合理布局充电设施。
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将推广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的具体措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城市停车规划应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和要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需要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注重落实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需独立占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用地布局。
(二)严格新城新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标准,切实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自2016年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执行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三)切实加强老旧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力解决充电难问题。
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统一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和改造居住(小)区、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对停车困难的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车位;远期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周边地区开发、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设施建设,在新增停车泊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工作。
(四)积极推动单位既有停车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
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边缘地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设施,鼓励职工、顾客使用电动汽车出行。城乡规划、建设和停车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公共停车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商在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 R)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为充电设施市场化运营、规模化服务创造条件。
(五)全力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充电设施,引导特定行业率先应用电动汽车。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倡导和鼓励优先在专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同时,要在沿线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或预留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用地,保障线路营运需要。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并在相应的服务地域,利用加油加气站规划用地、公共停车场用地,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公共充换电站、充电桩群,支持公共服务行业、市政公用单位率先推广使用电动汽车。
(六)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速度。
要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机构在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交通组织的情况下,在内部停车位(场)改造安装或建设充电设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加快办理速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根据职责和分工,切实加强对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注重部门协同配合,完善配套政策,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考核监督,统筹有序、全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二)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力度。
要统筹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需要,加强与智能电网、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融合,积极探索建立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充电设施网络中的应用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运营效率。
(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结合新城新区开发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低碳生态试点城市、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可再生能源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充电设施的规划方法、建设模式、管理方式等,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和普及。
(四)注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动汽车发展政策、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提高对建设充电设施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吸引更多企业、单位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倡导全社会保护充电设施,引导和培育电动汽车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7日
2015年1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它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545房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你可以选择驾车前往,或者是选择公共交通,都是很方便的。
A 住房城乡建设部大院 地址: 西城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 B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您走出北京站,下地铁,乘地铁2号线(坐去崇文门方向的车),在西直门站(9站)下,然后换四号线,(天宫院方向),在动物园(1站)下,出D口,向...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建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稳步推进村庄建设规划,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村庄建设无规划、乱规划和"被规划"问题仍时有发生,照搬照抄城市规划现象未得到根本性改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的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的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建规字第639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委办)、规划局:
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是编制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管理以及开发建设前期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目前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确定、跨世纪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已全面展开,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也在不断深化和完善,这些工作都需要完备的和现势性强的勘测资料的保障。因此,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这方面的基础业务工作,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城市应具备勘测资料的主要内容
1.城市测量资料主要包括:
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城市地下工程、市政工程及地下管网等专业测量;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备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2.城市勘察资料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有关的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地面土层物理状况,城市规划区内不同地段的地基承载力以及滑坡、崩塌等基础资料;
地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断裂带的分布及活动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地震裂度区划等基础资料;
水文地质,即城市所在地区地下水的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等基础资料。
二、近期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完善城市测量控制网。有些城市的测量控制网覆盖面积或密度不能满足需要的,一般应在近两年内完成改建或加密;
2.要更新城市基本地形图。有些城市的基本地形图(1∶500、1∶1000、1∶2000、1∶5000)不适时、不成套,一般应在5年内更新一次,并逐步达到系列配套;
3.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地下综合管线图,或不完善、不现状,一般应在“九五”期间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已开展过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地下管线定线及竣工测量工作,保证地下综合管线图的性、现势性。
4.要搞好城市勘察工作。有些城市没有开展城市地质普查工作,或资料残缺,没有进行城市地质编图,应尽快开展城市地质普查,或尽快补齐城市基础地质资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组织城市地质编图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管理
1.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会同计划、财政部门,用城市维护费和规划业务费安排一定数量的城市勘测基础业务范围的指令性任务,一般不少于本市城市勘测单位全年工作量的50%。
2.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勘测基础业务工作规划,并作出逐步完善城市勘测资料的计划安排。
3.各城市勘测单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确保指令性任务的完成,要注意将“GPS”(全球卫星定位)“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和“城市地质环境与土地工程利用定量分析及土地工程利用控制”等高新技术应用到城市勘测中去,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的勘测任务。
4.进入城市勘测市场,承担城市勘测任务的所有勘测单位,都必须执行我部颁发的城市勘测规范、标准、规程,必须使用城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必须向当地城市勘测行业管理部门送审勘测成果资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2100433B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南宁
打造小微绿地,实现居民出屋“300米见绿、500米见园”;推动多层住宅建筑电梯改造;打造社区“15分钟生活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提出的民生工程或工作至少超过20项,带来众多民生红利,旨在解决城市工作中涉及民生的实际问题,提升城市宜居度,打造现代宜居城市。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吴伟权表示,《意见》准确把握了广西城市发展的现状,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广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和总蓝图,为打造具有广西特色的现代化宜居城市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369”行动计划,通过系列行动把广西城市建设成为面向东盟的绿色生态、开放创新、活力迸发、管理高效、桂风壮韵凸显的现代宜居城市,“一带一路”沿线的魅力之城、活力之城、文明之城。
所谓“369”行动计划,即统筹推进城市规划提升、城市承载力提升、城市管理提升三大行动,强力推进多规合一、海绵城市、街区制、宜居小区、智慧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六项试点,深入实施风貌特色、棚改安居、地下管廊、城市双修、蓝天碧水、交通畅通、城市安全、风景园林、社区公共服务九大工程。
据了解,近年来,广西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居环境大幅改善、城市综合竞争力和承载力大幅提升,但也存在城市发展方式较为粗放,规划科学性、权威性和连续性不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城市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加重;传承民族文化、彰显地域特色不足等突出问题。
《意见》突破制约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初步构建了新常态下城市工作的创新体系。这一创新体系涵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三个层面,规划方面有建立规划编制的政府、专家、市民对话协商机制等8项创新;城市建设方面有推进城市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等7项创新,城市管理方面有开展智慧民生服务等6项创新。
根据《意见》,到2020年,广西城市规划科学性、前瞻性、权威性明显提高,城市规划体系完善,地域风貌和民族特色突显,城市群和区域中心城市协调发展,大县城战略有效推进,城市规划督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成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全覆盖。
此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现重点跨越,城市承载力、运行效率和安全性显著提升,城市绿色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基本完善,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基本健全,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建设管理效能大幅提高。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建房〔2015〕5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