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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9年0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基本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件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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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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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件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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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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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格式:pdf

大小:124KB

页数: 20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04-1-1 ————2004-12-31) 10BC、房地产市场 1、房地产市场 索引号: 000013338/2004-00032 主题名称: 房地产市场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4-9-21 文 号: 建办住房 [2004]78 号 主 题 词: 预警预报 公文名称: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3338/2004-00026 主题名称: 房地产市场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 发文日期: 2004-7-19 文 号: 发改价检 [2004]1428 号 主 题 词: 物业管理 公文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3338/2004-00004 主题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格式:pdf

大小:124KB

页数: 3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金 [2010]179 号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 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 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简介

文件全文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鄂竟平

2019年5月10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款修改:“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公告

2019年第7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件、修改2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印发)。

二、删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11年7月15日水利部水安监〔2011〕374号印发)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删去其中的“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三、删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377号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同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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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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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政策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第四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将第三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将《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根据建设部令第103号修正)第四条修改为:“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将第十三条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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