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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注意事项

住房置业担保注意事项

理解住房置业担保概念需把握三点:

1、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2、是特定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区别其他形式住房保证担保行为。

3、规定了保证方式和反担保方式,住房置业担保提供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依照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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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注意行人

  • 品种:警示牌;说明:注意行人;规格(mm):标准;
  • 义源隆
  • 13%
  • 宁夏义源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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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系列:七氟丙烷灭火设备
  • 彦安
  • 13%
  • 杭州金鹰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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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系列:IG541气体灭火设备
  • 彦安
  • 13%
  • 杭州金鹰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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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全

  • 品种:标志牌;系列:消防器材;
  • 兴隆安
  • 13%
  • 宁夏兴隆安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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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系列: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 彦安
  • 13%
  • 杭州金鹰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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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型警告及注意事项标识牌40cm×10cm

  • 1.F-4型警告及注意事项标识牌 2.版面尺寸:40cm×10cm 3.版面材质:铝板、3M耐候PVC.
  • 11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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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型警告及注意事项标识牌40cm×90cm

  • 1.F-2型警告及注意事项标识牌 2.2000mm高,版面尺寸 40cm×90cm 3.版面材质:铝板、3M耐候PVC. 4.支架设置:Ф89x2mmTH不锈钢圆管,表面氟碳烤漆颜色
  • 11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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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型警告及注意事项标识牌30cm×40cm

  • 1.F-3型警告及注意事项标识牌 2.2000mm高,版面尺寸 30cm×40cm 3.版面材质:铝板、3M耐候PVC. 4.支架设置:Ф89x2mmTH不锈钢圆管,表面氟碳烤漆颜色
  • 15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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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型警告及注意事项标识牌60cm×90cm

  • 1.F-1型警告及注意事项标识牌 2.2000mm高,版面尺寸 60cm×90cm 3.版面材质:铝板、3M耐候PVC. 4.支架设置:Ф89x2mmTH不锈钢圆管,表面氟碳烤漆颜色
  • 14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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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顾问展示区

  • 1.名称:置业顾问展示区3.规格:1800×600×400mm4.材质要求:详见招标图纸5.主要配置及技术要求: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满足设计与招标文件要求6.工作内容:包括供货、深化设计及所有
  • 10个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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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文件

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0〕108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建  设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五月十一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担保公司

第七条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第八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

第十二条 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

第十三条 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

第三章 担保的设立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城镇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应当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对于资信不良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住房置业担保的保证期间,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约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且不得超过担保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条 设定住房置业担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依保证合同约定要求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房屋的权属和其他基本情况;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公司清算时,抵押权的处置;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房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房屋抵押权方可终止。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证合同订立后将保险单正本移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保险。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致使其价值不足作为履行债务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第四章 担保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保证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按贷款人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后,保证合同自然终止。

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就代为清偿的债务部分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处置抵押房屋。

第二十九条 抵押房屋的处置,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置抵押房屋时,抵押人居住确有困难的,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清算时,房屋抵押权可转移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住房置业担保可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先行试点。试点期间,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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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注意事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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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注意事项文献

勘察注意事项 勘察注意事项

勘察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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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5KB

页数: 8页

第一条现场勘察人员数量要求:为确保通信工程勘察中的人员及财产安全,勘 察中要确保二人(不少于二人)以上为一勘察小组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条工程设计人员在电力线附近勘察时应注意:如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 条,在没有辩清其性质时, 勘察中一律按电力线处理。 电力线与电信线碰触或电 力线落在地上时,应立即停止勘察,通知维护人员到现场排除事故。 第三条工程设计人员在室外勘察时应注意个人防雷、防电: (一)遇雷雨、大雾天气,不应对室外高压设备进行查勘,如果必须进行查勘, 应穿好绝缘靴。 (二)室外勘察遇到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勘察,等雷雨过后再继续勘察;若无法 避免时,要注意个人防雷。查勘时遇潮湿的地面、墙面、电气设备等处,应有防 止触电的措施,如穿绝缘靴、避免人体触及墙面、设备等。 (三)遇雷雨天气,不得靠近避雷器装置;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 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他类似金属

出国注意事项 出国注意事项

出国注意事项

格式:doc

大小:15KB

页数: 2页

如果你要出国合法的工作,无论要去哪个国家,那么既然要去工作,就一定要申请这个国家的工作签证。只有工作签证可以让你在这个国家合法工作。 国内有许多“出国劳务中介公司”声称可以办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瑞典、希腊以及其它发达国家的工作签证合法去打工。 再看这些中介发布的工作内容大部分是一些普通而简单的工作,如:司机、包装工、农场工,装修工,服务员,超市理货员,收银员以及各类工人等等。这些中介承诺出国之后工资待遇很高。而中介收费往往是在前期就要收几万元,出国工作以后再从工资中扣除剩余的费用几万至十几万不等。甚至还承诺你工作几年之后可以移民。这样的事情大家听起来好像还不错,但事实是上述国家的工作签证基本上是办不下来的。因为发达国家原则上不需要外来的普通劳工,这样会影响本国就业的。所以发达国家的工作签证是有很严格的申请条件的,原则上是签发给高学历高技术的专业人士。

政策性住房置业担保特点

政策性住房置业担保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由专业性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且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是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抵押给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作为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第三是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方面的保险而言,尽管保障内容会存在差异,但借款人可以花费比较少的支出通过政策性住房置业担保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节省支出,降低借款成本。

当出现购房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时间逾期时,由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偿还应还贷款本息。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同时可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以及借款人进行协商,帮助借款人进行债务重组,就借款人的违约债务的归还进行重新安排,减轻借款人当期还款压力,并与当事人就有关事宜达成债务重组的协议。在债务重组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借款人与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仍应按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承担还款义务和连带责任保证,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并可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抵押权,落实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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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住房置业担保主要内容

1.担保的对象

政策性住房置业担保的对象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一致,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从保障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安全、减少依法行使抵押权的麻烦考虑,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会适当增加一些对担保对象的考察要求。

2.设立保证担保和反担保

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与符合条件的住房置业担保对象签订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为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同时要求借款人将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购买的住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作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

3.追偿权和反担保权的行使

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的金额为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及利息。

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借款人违约连带责任保证连续6个月的,并且与借款人就债务重组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可以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协议作价等方式进行处置。

4.债务免除的规定

为了体现政策性住房置业担保的优势,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可以提供一些社会性保障待遇,规定一些债务免除的条件。如规定享有意外事故债务免除待遇:在还款期间,主借款人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查证情况属实的,由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生活特困的借款人给予罚息减免待遇。对于符合条件抵押物灭失给予借款人债务免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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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住房置业担保机构

从事政策性住房置业担保的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是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也收取服务费用,但是专门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专业担保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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