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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标节能低碳技术研究院,成立于2013年8月6日,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电子大厦A1716、A1717的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本信息
登记证号: 00304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1100000741257546
登记管理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
开办资金: 3,000,000 元
业务范围: 节能减排低碳理论研究;研发节能低碳相关技术;推进成果转化;组织技术标准培训、咨询与会展;技术转让;承接政府委托项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银燕 2100433B
中国石油集团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 (简称“中石油钻井院”,英文缩写DRI)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直属钻井科研机构,是集团公司钻井技术参谋部,是钻井高新技术的研发中心,是国内和海外钻井生产的技术支持与服...
高建筑体是区域内最高建筑,同时极具现代感的银白柱型建筑外立面在一幢幢方正呆板的楼林中,显得空灵且气质非凡。入驻中关村科技大厦,您便无须再向客户介绍,标识性极强中关村大厦是企业对外的第一张名片!同时中关...
这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节能低碳”有很多的高科技因素。
发改委发布《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
为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节能部分)》,对前6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技术进行了更新,征集了一批新的技术,前6批目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目录涉及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建筑、交通、通信等13个行业,
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荐目录》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为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应用,推动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发展,北京市节能低碳发展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经公开征集、现场答辩、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环节,制定了《北京市2014年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目录》共筛选评审出7类64项技术,介绍了技术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特点等。今后,对有信贷、贴息等融资需求的项目和企业,通过平台引导相关政府投资和绿色信贷、绿色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等社会资金支持;对有先进技术产业化和示范推广等市场需求的项目和企业,通过平台引导给予市场推介等政策支持;对《目录》中的节能低碳技术产品,已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可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并逐步将《目录》作为开展节能减碳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中关村人居环境工程与材料研究院(简称“中关村人居院”)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公益型研发机构 。研究院以“让我们住得更好”为理念,以材料科学为支撑,致力于人居环境材料和产品的应用技术研究及开发,并通过系统集成设计开发新型木结构和轻钢结构工业化装配式住宅,同时提供新型建材成套装备设计及交钥匙工程服务 。
研究院以创新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先后主持/参与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计划课题1项 、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专项课题3项 、住建部科技项目1项 、北京市科技项目2项 ,在所属领域已取得一些代表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技术和产品,并形成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申请专利30多项 ,获得“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 ”、“全国建筑材料科技创新成果奖 ”等奖项。本院开发的炫晶板及其制造技术,解决了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构件饰面一体化以及低质材高附加值利用的难题,技术国内首创,产品国际上未见报道;自行研发的超低能耗房屋和隔震型房屋,突破了传统的节能、抗震极限,填补了国内技术空白;最新研发的移动式智能车房和生态木屋,舒适、环保、轻便,为房车露营地、农业生态园、度假村营地、森林康养等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选择方案,与北京林业大学联合开发的创意家居产品,集中体现了生态人居材料与家具设计的完美结合。目前,这些技术及产品先后在广西柳州节能示范房,河南嵩县青山小学图书馆等项目应用。
地处中关村核心创新区,人才和科技资源是我院最大的优势。通过合作培养研究生、共建博士后工作站、共建开放实验室和研发基地等方式,与周边著名高校和院所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院士主持的专家委员会,为研究院提供决策支持。作为行业一家4A级社会组织 ,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先后发起了中关村绿环硅藻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等联盟并牵头制定我国《装配式无机轻质饰面板》标准。每年主办的“绿色建筑设计与绿色建材发展论坛 ”已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行业高端品牌论坛。
研究院在全国多地建有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基地,依托这些基地,推动技术成果和产业对接、孵化项目和资本对接,促进我国人居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发展。 2100433B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见附件3),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见附件4),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概要;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
(三)评价指标,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
(四)推广建议;
(五)结论;
(六)附件。
第三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第九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5进行折算);
(二)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四)技术可靠性;
(五)行业特征指标。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一)分行业初审。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二)复审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
(三)技术答辩。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先进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二条《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社会发布,主要包括技术内容、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技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有技术。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就申报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单位的培训。
第四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建立教育示范基地,定期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式。
第十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八条 鼓励能源审计单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建议;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技术最佳实践案例,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节能改造前后情况、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反馈等,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开展技术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
第二十一条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案,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广情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整理分析,跟踪评估推广效果,适时发布推广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略)
2.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略)
3.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略)
4.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略)
5.二氧化碳减排量估算方法及参数选择(略)
在《科技管理研究》2011年第20期撰文认为,技术创新障碍是指阻碍技术创新成功实施或者降低技术创新成功效率的内外因素的总和。市场、技术和政府政策在驱动低碳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动力障碍。
1、技术风险障碍。中国的低碳技术积累和技术水平与国外多年的差距是短期内无法弥补的。这使得中国低碳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不确定性风险远高于其他产业的技术创新。
2、市场失灵障碍。低碳技术创新之所以面临市场失灵,是因为技术成果的公共性与技术知识的外部性效应。
3、路径依赖障碍。技术的路径依赖和锁定儿童文学说明,市场对能源领域的技术选择可能是无效的,先进的低碳技术在市场上会输给落后的能源技术,而居于支配地位的技术和解决方案并非是环境有益的。
4、国际低碳技术转让障碍。在发达国家向中国转让先进低碳技术的问题上,技术转让方和技术接收方均存在阻碍技术转让的障碍。技术转让方,即发达国家方面,基于国家战略利益的考虑,发达国家缺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低碳技术的政治意愿;掌握先进低碳技术的企业缺乏转让技术的经济动力。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