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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建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EPCA。
第三条 中电建协是全国电力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中电建协以服务为宗旨,在全国电力建设行业中开展行业管理,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和企业服务。
中电建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中电建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中电建协挂靠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
第六条 中电建协住所在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电建协的业务范围:
一、在协会成员间开展与电力建设有关的管理科学的研究,探讨有关政策、沟通有关信息、交流经验。
二、开展技术交流与推广活动。
三、办理国资委等政府部门、中电联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业务事项。
四、为协会成员或委托方提供咨询、信息,组织培训和业务考察等。
五、出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通讯》等内部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做好信息工作。
六、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桥梁纽带作用。
七、代表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八、开展国际民间的有关电力建设的学术研究和业务合作、参观、访问、培训等活动。
九、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评优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电建协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电建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电建协章程;
二、有加入中电建协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中电建协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建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电建协活动;
三、获得中电建协的资料和服务优先权;
四、对中电建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电建协的决议;
二、维护中电建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建协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电建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电建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建协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规行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中电建协设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电建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建设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影响,熟悉某一方面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电建协根据行业特点设火电施工专委会、水电施工专委会、送变电施工专委会、电力建设项目专委会、统计分会、电力工程调试专委会、电力工程监理专委会、水电工程监理专委会、安全专委会和信息专委会等,上述专委会(分会)为中电建协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电建协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领导、中电联领导、专家、学者为顾问,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及业务由会长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电建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中电建协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电建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中电建协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电建协副会长协助会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电建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会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电建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中电建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中电建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七条 中电建协经费,必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中电建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相应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电建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中电建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中电建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电建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电建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电建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电建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电建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电建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5年1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电建协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为做好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会员的发展工作,根据《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说明。
二、申请加入中电建协的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电建协《章程》(下载查看);
2、有自愿加入中电建协的意愿;
3、符合《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的单位。
三、发展会员的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另附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认真填写登记表后加盖公章寄至中电建协;
2、由中电建协秘书处负责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经中电建协理事会讨论通过;
4、批准入会,发会员证。
中电建协下设综合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秘书处三个常设机构和火电施工、水电施工、送变电施工、监理、调试、项目管理、安全、信息八个专委会。组织机构健全、职能分工明确。有151名理事和近300个会员单位。
中电建协实行会长负责制,有独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办法。
中电建协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讲话为指导,以“团结、自律、服务、发展”为宗旨,以构建资源共享、信息交流为平台,以坚持市场化导向,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活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企业和政府服务。
多年来,中电建协为全国电力建设行业,为会员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卓有成效的服务: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方针政策;正确引导和反映会员单位意愿,特别是在电力体制改革中反映电建企业呼声,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开展电力工程达标投产、行业评优、工程评优活动,得到业主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促进了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开展与电力建设有关的管理,工程方面的研究和科技的交流与推广,促进了电力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着力普及电建行业专业资质和职业资格管理与业务培训,对提高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和规范市场准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创办“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网”使之成为展示电建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园地;中电建协在团结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权益、服务电力市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15年11月26日,中电建协电力监理专委会四届二会在海口召开 ,会上对电力监理行业的发展现状做了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有: · 国家电网公司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 中国电力工程...
1、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在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基础上改组的国有企业,由中央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电力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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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机械装备协作网
调试专业委员会
保温砌筑防腐防水施工分会
水电施工分会
火电施工专业委员会
监理专业委员会
送变电施工专业委员会
会 长: 孙玉才(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 郑宝森、赵建国、乌若思、 钟 俊、石成梁、张宗富、 张 涛、樊启祥、李社堂、 施申新、汪胜年、孙洪水、 孙永安、沈维春
秘书长: 尤 京
副秘书长: 范幼林、孙世杰
2021年4月25日,获得“2021年首都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2100433B
中国电力企业名录
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长春铁路给水电力段服务公司 ·咸阳市区电力局 ·四川电力检修公司 ·中国华北电力集团 ·株洲县电力实业开发公司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电力公司 ·张家港市乐余镇电力综合服务公司 ·河南电力物资供应公司 ·安县电力公司 ·安徽日月电力暖通有限公司 ·仙居县水利电力局 ·安溪县尚卿乡电力公司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电力局燃料公司 ·罗定市生江电力总站 ·浦北县水利电力局 ·赣州市水利电力局 ·兰州电力鸿达实业公司 ·朔州电力实业公司 ·吉林省电力工业局 ·天津市电力技术开发公司 ·陕西汇阳电力新技术发展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丹东市东尧电器电力厂 ·广东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剑川县电力公司 ·楚雄彝族自治州电力工业公司 ·张掖地区电力工业局 ·唐山电力技工学校 ·舒城县水利电力局 ·云南省电力局干部学校 ·《广东电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正>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子公司,是在全球能源电力、水资源与环境、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领域提供全产业链集成、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的综合性、特大型建筑企业。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电力建设企业管理协会(中电建管协)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逐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中电建管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电力建设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ower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PCEMA。
第三条 中电建管协是全国电力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中电建管协以服务为宗旨,在全国电力建设行业中开展行业管理,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和企业服务。
中电建管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中电建管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中电建管协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电建管协的业务范围:
一、在协会成员间开展与电力建设有关的管理科学的研究,探讨有关政策、沟通有关信息、交流经验。
二、开展技术交流与推广活动。
三、办理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业务事项。
四、为协会成员或委托方提供咨询、信息,组织培训和业务考察等。
五、办好协会网站,做好信息工作。
六、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起桥梁纽带作用。
七、代表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八、开展国际民间的有关电力建设的学术研究和业务合作、参观、访问、培训等活动。
九、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评优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电建管协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电建管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电建管协章程;
二、有加入中电建管协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中电建管协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电建管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电建管协活动;
三、获得中电建管协的资料和服务优先权;
四、对中电建管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电建管协的决议;
二、维护中电建管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电建管协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电建管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电建管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电建管协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规行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中电建管协设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负责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电建管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力建设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影响,熟悉某一方面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电建管协根据行业特点设火电施工专委会、水电施工专委会、送变电施工专委会、电力建设项目专委会、统计分会、电力工程监理专委会、水电工程监理专委会、安全专委会和信息专委会等,上述专委会(分会)为中电建管协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电建管协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领导、中电联领导、专家、学者为顾问,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织及业务由会长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电建管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中电建管协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电建管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中电建管协本部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电建管协副会长协助会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电建管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部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会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中电建管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中电建管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中电建管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七条 中电建管协经费,必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中电建管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相应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 中电建管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中电建管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中电建管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电建管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电建管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电建管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电建管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电建管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电建管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0年1月1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电建管协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ANAGEMENT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缩写为CMAEC)。
第二条 性质:协会是由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电力水利、房地产、风景园林、造价咨询、建筑建材、工程监理、铁道交通、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经国家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赢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建设事业发展为宗旨,充实和完善“服务,自律,监督,维权,协调”的职能,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进行行业管理。
(二)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参与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参与诚信评价,企业资质和职业资格监督管理。
(五)引导和推动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组织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展示推荐工程建设优质产品,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服务;组织建设科技成果评估和推广转化,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七)组织开展建设阶段的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推荐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和企业,统筹工地达标评估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持,协调建设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推动企业提高效益。
(九)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编辑专刊杂志,搞好工程建设网站体系建设,统筹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技术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组织开展各种研讨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素质。
(十)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促进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
(一)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境内工程建设企业;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 执行协会的决议;
(四)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会长会议通过;
(三) 成为正式会员;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会长会议批准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的议定事项的终止或暂缓执行;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人选议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向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议案;
(三)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人选和罢免议案。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 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副秘书长及部门设置、部门负责人人选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的除名议案;
(四)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人选议案;
(五)决定秘书处其他重大事项的提案;
(六)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会议提出协会机构设置、变更议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议案,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保证职工福利外,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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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是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PPEA。
第二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电力咨询、规划、勘测、设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际规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促进电力勘测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行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电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二)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价格争议,维护共同的市场资源,反对无序竞争,规范行业行为;
(四) 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收费标准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协助政府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市场管理,对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五)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归口管理,组织资质初审和申报;
(六)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有关资料收集、统计和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 组织采集电力工程有关国际标准,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电力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定期发布新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信息,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 经政府部门同意,组织和参与电力勘测设计产品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推动和指导贯彻GB/T19001—IS09001质量体系标准、GB/T24001—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工作;
(九) 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组织进行优秀电力工程咨询奖、电力工程“四优”(勘测、设计、计算机软件、标准设计)、科技进步等行业奖项的评选及国家奖项的初评和上报;
(十)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十一)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十二)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
(十三)编辑出版《电力勘测设计》和《电力设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中国电力规划设计行业网站,负责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持有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电力工程咨询证书、并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予以公告,并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协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良好社会信誉;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五)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按时向协会提供所需有关资料、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并向理事会报告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 推举名誉理事长、决定聘请顾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一)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 审议并批准行规、行约;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领导常设办事机构,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领导并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任免协会各部、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精干、效能、统一”的原则组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领导,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4 月 23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