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是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PPEA。
第二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电力咨询、规划、勘测、设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际规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促进电力勘测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进行行业管理和自律;协调行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电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工作;
(二)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价格争议,维护共同的市场资源,反对无序竞争,规范行业行为;
(四) 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收费标准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协助政府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市场管理,对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五)受政府委托,进行电力勘测、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归口管理,组织资质初审和申报;
(六)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有关资料收集、统计和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 组织采集电力工程有关国际标准,组织和参与制定、修订电力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定期发布新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信息,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 经政府部门同意,组织和参与电力勘测设计产品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推动和指导贯彻GB/T19001—IS09001质量体系标准、GB/T24001—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工作;
(九) 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组织进行优秀电力工程咨询奖、电力工程“四优”(勘测、设计、计算机软件、标准设计)、科技进步等行业奖项的评选及国家奖项的初评和上报;
(十)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十一)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十二)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
(十三)编辑出版《电力勘测设计》和《电力设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中国电力规划设计行业网站,负责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宣传报道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持有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电力工程咨询证书、并有良好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予以公告,并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协会提出申诉,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良好社会信誉;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五)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按时向协会提供所需有关资料、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并向理事会报告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理事会认为需要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 推举名誉理事长、决定聘请顾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十一)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 审议并批准行规、行约;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领导常设办事机构,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领导并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任免协会各部、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精干、效能、统一”的原则组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领导,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4 月 23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届理事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