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协会设有7个部门:
(1)秘书处
处理日常业务工作,并出版协会通讯等。
(2)学术交流与人员培训部
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实施全国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与考核,召开国内学术会议等。
(3)国际部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会和考察等。
(4)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部
承担全国性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咨询爆破现场技术指导,审查大型爆破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5)行业管理部
制订爆破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规范爆破市场,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等。组织《中国工程爆破科学技术奖》的审报与评审工作。
(6)《工程爆破》编辑部
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工程爆破》等。
(7)财务部
处理日常业务性收入与支出,建立账目,上报财务类有关材料,办理税务等业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国爆破工作者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由中国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省市自治区工程爆破协会及专业性社会团体、工程爆破界知名专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主管干部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团结全国广大工程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我国工程爆破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全,国工程爆破行业管理。调查研究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战略、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规章制度、市场动态、国外工程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总结交流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经验,贯彻有关《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行业自律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接受企业与社会的委托,参与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服务社会功能。
(五)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与技术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举办或参加展览,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与名牌产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六)努力办好《工程爆破》会刊、《中国工程爆破协会通讯》和有关行业的出版物,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加强信息的传递和经验交流。
(七)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工程定额和服务质量标准等,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积极实施人才培养战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本行业队伍素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团体单位会员:凡是与工程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省、市、自治区工程爆破协会及专业性社会团体,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工程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以上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工程爆破事业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联系地址有变化时应主动告诉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和特邀常务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一年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或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与特邀常务理事的提名建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建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爆破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考虑各主要部门和省市地方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工程爆破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并已批准按新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是经民政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工程爆破协会”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
十年来,协会在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加强了国际交流,扩大了影响。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于2002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和协会领导成员。本届理事会理事有358人、常务理事108人、理事长1人,由汪旭光院士担任,副理事长16人,秘书长1人组成;还有名誉理事长6人,顾问5人,特邀常务理事28人。
本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有409个,个人会员9000多人。
把埋在地下深处药通过爆后,原来体检很小的药,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化学变化,由固体或液体转变为气体,体积瞬间猛然增加数百倍甚至上千倍,从而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和冲击力,使周围的介质(土、石头等)受到各种不同程...
一、工程概况1、地理位置济南至莱芜高速公路长城岭隧道进口位于章丘市文祖镇三槐树村,出口位于莱芜市雪野镇大厂村。施工现场周围无大型建筑物,仅有少量的民用建筑。长城岭隧道中间处LK40+740里程地表处有...
井巷工程爆破图表应包括哪几部分内容?怎样才算是一个好的爆破图标?
爆破图表俗称"三图一书",需要包括巷道断面图、炮眼布置图、避灾路线图和爆破说明书等内容。
按照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税务机关核准的《收费许可证》的范围规定,积极开展工程爆破行业管理、学术交流、国际合作、业务培训、技术咨询、出版刊物等。
行业管理
加强全国工程爆破行业管理调查研究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专业队伍状况、技术装备水平、规章制度、市场动态、国外工程爆破发展趋势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提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规的建议。
行业科研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总结交流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经验,贯彻有关爆破资质条件和行业自律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评估服务
开展技术咨询与安全评估服务,提高爆破安全技术水平与工程质量;接受企业与社会的委托,参与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
学术交流
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与技术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举办或参加展览,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与名牌产品,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发行行刊
努力办好《工程爆破》会刊、《中国工程爆破协会通讯》和有关行业的出版物,宣传政府有关政策,加强信息的传递和经验交流。
制修行规
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工程定额和服务质量标准等,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人才培养
积极实施人才培养战略,认真搞好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工程爆破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提高本行业队伍素质。
委托事项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水电建设集团5项成果获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科技奖
日前,第四届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揭晓,共有40个技术成果。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共有5项成果获得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科学技术奖。其中水电四局、水电八局有限公司联合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四川二滩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三峡大学共同完成和申报的“溪洛渡水电站大坝拱肩槽开挖精细爆破技术研究与应用”被评为特等奖;
《中国工程爆破协会通讯》通讯员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
随着全国工程爆破事业的迅速发展,为及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条例,反映协会的工作动态和各会员单位在生产建设、施工工程、安全管理、科技创新及构建和谐单位等方面的情况,更好地体现工程爆破行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深化改革中的作用,有必要强化《中国工程爆破协会通讯》的宣传报道力度,健全宣传报道网络。2009年4月10~11日,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在杭州召开首次通讯员工作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CQSEB,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重庆市辖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从事工程爆破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知名专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主管人员等自愿组成,由市公安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建设五个重庆”服务,团结和带领广大工程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 精神,坚持“廉洁、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推动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为促进重庆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同时接受重庆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福路69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注重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爆破行业的发展规律,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发展重庆爆破行业文化,打造重庆爆破行业品牌。
(二)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地方规章和标准,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爆破的规章、法令,促进重庆地区工程爆破行业健康发展。
(三)搞好上传下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周全思考,主动工作,积极有为,树好形象,当好公安机关涉爆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四)协助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违法犯罪以及其它恐怖活动,组织危险爆炸物品销毁和各种排爆处危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工程爆破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爆破技术创新、施工方法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安全管理创新,组织成果鉴定,开展评比奖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应用,加强与西南地区之间乃至全国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极大地整合协会行业资源,不断促进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
(六)积极推广现代物流和服务模式,促进会员单位建立爆炸物品生产加工、配送服务和爆破施工一体化生产经营模式。
(七)接受政府和企业组织的委托,对重大爆破工程项目开展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督服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爆破从业人员再培训和考核,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涉爆单位和爆破施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案件,对司法部门送检的各类爆炸案件进行技术鉴定。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爆破施工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服务协调职能,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九)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公正。
(十)积极创建爆破业务、技术、管理、文化、宣传“五位一体”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沟通,搞好宣传、注重协调,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是与工程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性社会团体,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在工程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以上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工程爆破事业的人员,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地址有变化应主动告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议事规则
1、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数比例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理事的产生办法
1、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3个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常务理事每人推选一个候选人。
2、理事的产生
理事候选人资格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自律委员会主任、常务理事等,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 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半年或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 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1、常务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5名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事长每人推选1个候选人。
2、常务理事的产生
常务理事候选人资格经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查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职权
1、执行理事会议的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2、向理事会提交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职责;
7、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的提议;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长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长候选人产生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长候选人不少于2人,按以下办法产生:
1、协会发起人会员3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2、其他会员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3、前任理事长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理事长候选人资格经理事会审查后,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二)理事长的产生
理事长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长候选人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当候选人均未超过大会过半数选票的,应由会员5人以上联名重新推举候选人再行由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对协会及秘书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秘书长
1、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由理事会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2、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在重庆地区或全国工程爆破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市公安局或治安总队有关领导、部分区(县)公安局有关领导,以及会员单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聘请对爆破事业作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聘请对爆破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热心参加和协助协会开展各种活动的专家、学者、管理干部等为顾问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务制度要健全,审批程序要规范,经费开支要合理,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大额经费开支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之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Engineering Blasting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
第二条本协会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群众组织,是安徽省从事工程爆破的科研、设计、教学、施工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团结广大工程爆破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策献力,增强我省工程爆破技术的整体力量,促进工程爆破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行政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领导。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本行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对策;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办法,促进和加强行业的科学管理。
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推动科技进步。
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爆破先进技术与先进经验,促进省内外及对国外的民间技术合作。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组织大型爆破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和安全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对爆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程爆破专业队伍的素质。
搞好协会自身建设,举办为会员服务,对发展工程爆破事业有益的其它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任务。
与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和其它省、市工程爆破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第七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凡从事爆破科技工作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热心爆破科技事业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凡有爆破实际工作经历的爆破相关专业的在校大、专院校高年级学生也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团体会员:凡与爆破科学技术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设计、施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爆破专业性群众社团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对爆破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与协助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考察、交流、调研、培训及其它学术活动,以及优惠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咨询、信息服务。
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承认并遵守会章,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执行本协会有关决议,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与咨询任务,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向本协会提供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情况,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分配名额由各单位团体推荐产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是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工程爆破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和组织开展工作。
推荐选举理事长、付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结构、分支结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其职责如下: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提出理事会应讨论的议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聘请对爆破科学技术事业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根据工程爆破行业管理的需要,报经省科协、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可建立行业组织,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4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安徽省工程爆破界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着就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开展技术咨询、科研协作和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举办专业培训等活动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会员公约(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行为,增强会员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重庆市工程爆破行业、企业和用户(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爆破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经重庆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旨在建立本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道德和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本公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会员应做到:
(一)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信誉,树立良好形象。按照诚信、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展双边或多边合作,增强企业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爆破安全规程等安全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减少爆破各种有害效应;
(三)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共同推进工程爆破行业的科技发展;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和水平,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依法经营,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禁违章作业,坚持安全生产,现场规范有序,做到文明施工。
第五条 严禁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及其声誉;
(二)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
(三)利用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获取项目承包权;"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度降价,或以低于成本价与最低保护价干扰破坏合法市场活动;
(五)在爆破工程招投标中,不遵守招标与投标程序,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六)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七)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八)为协会提供虚假信息;
(九)由会员向协会申诉,并经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二)书面批评,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其违约、违规及违法行为;
(四)暂停会员资格,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
(五)取消会员资格,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会员,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协会有权监督检查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对违约、违规会员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对违约者进行相应处罚。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协会制定的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并接受协会对其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对本协会的各项公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和权利,可向本协会秘书处申诉并提供有效证据。本协会将对违反协会公约、规章制度的会员单位按照公约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职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会员,号召、组织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三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始终如一或成绩突出的,协会将通过授予“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优秀会员”等形式给予公开表彰,在媒体和网站公布,并在其他方面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会员受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会员档案。
第十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