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工程爆破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CQSEB,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重庆市辖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从事工程爆破科研、设计、教学、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知名专家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主管人员等自愿组成,由市公安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坚持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建设五个重庆”服务,团结和带领广大工程爆破工作者,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 精神,坚持“廉洁、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推动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为促进重庆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同时接受重庆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工程爆破协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紫福路69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注重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爆破行业的发展规律,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发展重庆爆破行业文化,打造重庆爆破行业品牌。
(二)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地方规章和标准,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爆破的规章、法令,促进重庆地区工程爆破行业健康发展。
(三)搞好上传下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周全思考,主动工作,积极有为,树好形象,当好公安机关涉爆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四)协助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违法犯罪以及其它恐怖活动,组织危险爆炸物品销毁和各种排爆处危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工程爆破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开展爆破技术创新、施工方法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安全管理创新,组织成果鉴定,开展评比奖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应用,加强与西南地区之间乃至全国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极大地整合协会行业资源,不断促进技术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
(六)积极推广现代物流和服务模式,促进会员单位建立爆炸物品生产加工、配送服务和爆破施工一体化生产经营模式。
(七)接受政府和企业组织的委托,对重大爆破工程项目开展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督服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爆破从业人员再培训和考核,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涉爆单位和爆破施工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案件,对司法部门送检的各类爆炸案件进行技术鉴定。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爆破施工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原因与案件处理提出科学依据与公正的仲裁建议,发挥服务协调职能,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九)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公正。
(十)积极创建爆破业务、技术、管理、文化、宣传“五位一体”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沟通,搞好宣传、注重协调,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是与工程爆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科研、教学、管理、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性社会团体,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在工程爆破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是从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师或相当技术水平以上的科技人员、管理干部和积极支持工程爆破事业的人员,拥护协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愿意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等资料。
(六)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地址有变化应主动告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议事规则
1、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数比例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理事的产生办法
1、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3个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常务理事每人推选一个候选人。
2、理事的产生
理事候选人资格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主任、自律委员会主任、常务理事等,决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 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半年或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 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1、常务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1)由5名以上会员联名推举不超过2人的候选人;
(2)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事长每人推选1个候选人。
2、常务理事的产生
常务理事候选人资格经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查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职权
1、执行理事会议的决定,审议修订协会章程;
2、向理事会提交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职责;
7、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聘任顾问的提议;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长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长候选人产生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长候选人不少于2人,按以下办法产生:
1、协会发起人会员3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2、其他会员10人以上联名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3、前任理事长可推荐一个候选人。
理事长候选人资格经理事会审查后,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二)理事长的产生
理事长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长候选人中过半数选举产生。当候选人均未超过大会过半数选票的,应由会员5人以上联名重新推举候选人再行由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常务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对协会及秘书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秘书长
1、协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由理事会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2、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组织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在重庆地区或全国工程爆破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监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市公安局或治安总队有关领导、部分区(县)公安局有关领导,以及会员单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聘请对爆破事业作出杰出贡献、德高望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名誉理事长;聘请对爆破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热心参加和协助协会开展各种活动的专家、学者、管理干部等为顾问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务制度要健全,审批程序要规范,经费开支要合理,实行先预算后开支,大额经费开支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其他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之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