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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

由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设计施工、电力、水利、房地产、建筑建材、市政园林、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铁道交通、石油化工、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大学的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技术研究和标准化研究的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经国家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赢利社会团体。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基本信息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主要职责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是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推动和开展具有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完善、制定、修订研究相关技术理论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总结交流会员经营管理经验,推进会员间的合作,开展业务交流;收集国内外有关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新信息资料,提供行业政策咨询服务;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兴办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的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本协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从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学术研究、宣贯培训、技术咨询、编辑出版、信息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业务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共有七个部门:办公室、标准研究室、培训中心、信息技术部、国际合作部、学术研究部、会员工作部、咨询顾问服务部,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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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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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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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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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协会文献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4)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4)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4)

格式:pdf

大小:56KB

页数: 21页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ECS27:×××× 工业炉水泥耐火浇注料冬期施工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EMENT REIONFRACTORY MATERIALS GROOLING IN WINTER FOR INDUSTRIAL FURNACE CONSTRUCT (征求意见稿 ) 2015-×-××发布 2015-×-××实施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发布 1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 2014 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定、修 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协字﹝ 2014﹞028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基本规定; 3.材料; 4. 施工准备; 5. 施工; 6. 养护与脱模; 7.质量验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2)

格式:pdf

大小:56KB

页数: 46页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2)

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简介

2018年2月6日,民政部公布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在名单中。

2018年2月23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布第三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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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缩写CECS)。

第二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专业性协会。本协会经建设部同意成立,民政部批准登记,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诉求,规范会员自律行为,团结和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宣传普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 组组织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组织会员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接受委托,协助企业编制企业标准;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工程建设标准化》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书籍、资料;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和成果鉴定,工程建设产品合格评定和推荐等。 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兴办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的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或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研究及标准制订和实施有一定贡献者。 单位会员:

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 团体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在本领域具有影响力; 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 热心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分支机构或本协会申请;单位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或本协会分支机构申请;团体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申请。 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批准,并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 优先获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文献资料;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积极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研究问题、撰写文章、提出建议;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依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应与本协会保持日常联系;单位会员应与相应的分支机构保持日常联系;个人会员应与有关的分支机构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申请退会应经相应分支机构同意后,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由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变更;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比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需要,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置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本协会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本协会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会员会费;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损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第六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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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

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 MANAGEMENT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缩写为CMAEC)。

第二条 性质:协会是由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电力水利、房地产、风景园林、造价咨询、建筑建材、工程监理、铁道交通、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经国家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赢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工程建设事业发展为宗旨,充实和完善“服务,自律,监督,维权,协调”的职能,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进行行业管理。

(二)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参与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参与诚信评价,企业资质和职业资格监督管理。

(五)引导和推动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六)组织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展示推荐工程建设优质产品,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服务;组织建设科技成果评估和推广转化,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七)组织开展建设阶段的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推荐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和企业,统筹工地达标评估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持,协调建设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推动企业提高效益。

(九)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编辑专刊杂志,搞好工程建设网站体系建设,统筹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技术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组织开展各种研讨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素质。

(十)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促进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

(一)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境内工程建设企业;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 执行协会的决议;

(四)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会长会议通过;

(三) 成为正式会员;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会长会议批准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的议定事项的终止或暂缓执行;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人选议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向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议案;

(三)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人选和罢免议案。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 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副秘书长及部门设置、部门负责人人选议案;

(三)审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的除名议案;

(四)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人选议案;

(五)决定秘书处其他重大事项的提案;

(六)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会议提出协会机构设置、变更议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议案,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保证职工福利外,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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